滁州拆迁纠纷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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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滁州拆迁纠纷首先可以由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处理,如果是对主要的拆迁纠纷事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此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或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居中调解,之后可以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滁州拆迁纠纷怎么解决?

一、滁州拆迁纠纷怎么解决?

(一)调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二)仲裁

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三)诉讼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二、拆迁的补偿方式包括什么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在房屋拆迁的时候,实施拆迁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要有相应的批准手续和证明文件,如果是行政机关在没有批准手续以及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就对行政相对人的房屋予以拆迁的,那么该行政机关的行为就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需要承担违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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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拆迁赔偿纠纷怎么解决
滁州拆迁纠纷首先可以由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处理,如果是对主要的拆迁纠纷事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此时可以请求行政机关或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居中调解,之后可以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在遇到滁州拆迁赔偿纠纷怎么解决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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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老家是滁州那边的,有很多年历史了,现在要进行拆迁了,想知道2017滁州有证房屋拆迁赔偿价格
[律师回复]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六条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关于滁州有证房屋拆迁赔偿价格,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经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
第二十七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拆除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该建筑工程原实际造价给予30%—50%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八条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和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市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物价、土地等部门,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含各县、市),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三十条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鉴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建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前款规定的专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方式抽取。
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以鉴定结论作为裁决机关裁决的依据;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机关裁决的依据;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地市、县城市人均建筑面积的,实行产权调换时,拆迁人应当提供不低于所在地市、县城市人均建筑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
第三十三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提供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并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新建安置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合格。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拆迁入不得擅自进行安置,并不得停止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第三十五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折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自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为房屋承租人安排过渡房屋的,拆迁人应支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三十九条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24个月。
拆迁人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超过过渡期限逾期未安置的,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拆除非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时,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补偿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停业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后,被拆迁入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送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用货币补偿购买的房屋和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免缴有关税费。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已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四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重新评估,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四)违法作出拆迁裁决的;
(五)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拆迁的;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第四十七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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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滁州拆迁补偿纠纷怎么解决
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方法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明确规定了滁州拆迁补偿纠纷怎么解决,发生拆迁补偿纠纷后由滁州房屋征收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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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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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滁州拆迁补偿办法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他在滁州的房屋要被拆迁。
[律师回复] 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改革、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南谯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市、区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五)办理入户或分户;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九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资质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国土局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滁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 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十七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 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 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 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 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1. 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
2. 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原村组的人员。但婚嫁地没有宅基地和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
(二)超过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三)不足应享受面积部分,被拆迁人要求补足的,其补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格购买;被拆迁人放弃补足的,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补齐。
(四)协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面积差额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相互结算差价。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应载明被拆迁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安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货币补偿。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满三年、且按证照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并能出具纳税凭证的,拆迁人除按照本章的规定对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对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 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非住宅用房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面积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补偿标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对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滁州拆迁补偿办法,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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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房子最近要拆迁了,虽然已经知道有补偿,但还是想了解一下,滁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二十六条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申请,经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
第二十七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所有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拆除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按该建筑工程原实际造价给予30%—50%补偿,不予安置。
第二十八条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和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市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依据,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物价、土地等部门,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含各县、市),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三十条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等主要情况在被拆迁地段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一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鉴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建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前款规定的专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方式抽取。
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以鉴定结论作为裁决机关裁决的依据;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机关裁决的依据;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户,其被拆迁住宅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地市、县城市人均建筑面积的,实行产权调换时,拆迁人应当提供不低于所在地市、县城市人均建筑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规定的生活特殊困难户,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户。
第三十三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提供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房,并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新建安置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合格。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拆迁入不得擅自进行安置,并不得停止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第三十五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六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折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拆迁人应当再次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拆迁人应当自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为房屋承租人安排过渡房屋的,拆迁人应支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三十九条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18个月,非住宅过渡期不得超过24个月。
拆迁人逾期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超过过渡期限逾期未安置的,拆迁人应自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条拆除非住宅用房实行产权调换时,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补偿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停业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布。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后,被拆迁入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送负责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用货币补偿购买的房屋和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免缴有关税费。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已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四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重新评估,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资质。
房地产评估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对拆迁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四)违法作出拆迁裁决的;
(五)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拆迁的;
(六)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
第四十七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和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滁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滁政〔2002〕53号)同时废止。
以上是滁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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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房产纠纷怎么解决
在房地产纠纷处理过程中,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包括友好协商、调解、仲裁以及司法诉讼等途径。首先,交易双方应当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尝试以私下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若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则可寻求第三方介入,协助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其次,若协商无果,则可依据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将争议提交至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最后,若仲裁未能解决争议,当事人还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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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大家好 我想请问一下有没有人知道关于在滁州医疗纠纷怎么解决比较合适的呢 比如说个人的那一种 谢谢
[律师回复] 一是坚持依法调解,调解成功率98%以上。强化法治思维,严格遵循法律和政策规定,客观认定事实,依法居中提出调解意见,全程录音录像,做到调解程序、结果公正合法,依法公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按照政府令要求,对医疗纠纷有四种解决途径:一是1万元以内的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二是1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由医调委协调处理;三是10万元以上,应当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四是至法院诉讼。市医调委严格遵循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运用法治手段促进纠纷妥善解决。2013年以来,全市各级医调委共成功调解医疗纠纷616起,调解成功率98%以上。
二是坚持公平公正,提升调解公信力。公平公正,才有公信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第三方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医疗纠纷由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市医调委坚持公平公正调解,不断提升自身公信力。
三是坚持全天候服务,确保医疗纠纷依法及时解决。市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是全天候的,不受白天、黑夜、刮风、雨雪的影响,不管哪家医院,只要接到通知,均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解过程中,坚持24小时调解不断线,最大程度的减少或杜绝医闹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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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滁州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乘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来进行计算,实际上这部分的费用就是房屋的具体补偿的标准。而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当中的规定,除此之外搬迁的费用也是需要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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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补偿的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河南拆迁补偿纠纷怎么要求赔偿? 1、房屋的产权证是拆迁户主的名字的,可以直接登记赔偿事宜。政府按照相应的赔偿政策支付赔偿金。 2、只是拥有购房合同,而房屋的产权证不是自己的名字而是家人的名字,可以根据房屋产权的共有性平摊赔偿款。 3、拆迁房拥有购房合同,但是房屋的产权证不是使用房屋的个人或是家庭,而是房屋出售的原房主的话,因为产权没有变更,赔偿款就落在了原房主上。原房主愿意退还赔偿款的话就没有什么说法了。但是原房主根据产权说话不退换赔偿款的话,只能上诉。但是此类官司获胜的可能性很小。只能根据房屋的购房合同违约行为的规定解除合同,要求退还之前缴纳的全部房款以及赔偿。如果在合同内没有相关内容违约的处理办法,只能是依靠法律解决了。 4、没有任何手续,只是居住在房屋内,因为房主去世等自然原因导致赔偿款转至继承人的,需要继承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遗产房产过户手续,然后在获取房屋拆迁的补偿款。 5、赠与的房产已经过户的房产就与之前的户主没有什么关系了,因为房屋的赠与证明及房产证都已经证明房屋与原房主脱离关系,属于他人的固定资产。没有过户的房产可以放弃赠与的行为,不进行过户手续。赔偿的户主确定以后直接落入其户头。 二、最新拆迁赔偿标准 1、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 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5、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 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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