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不属于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但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二、行纪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
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
虽然处理事务的结果最终归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纪人是以独立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然。
相应地,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无须支付与第三人的磋商、资信调查成本。
这是行纪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也是其得以蓬勃发展的根源所在。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行纪人为其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且在行纪过程中,非由行纪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故行纪人在为行纪活动时,应为委托人的利益计,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所以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跟行纪合同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在我国,行纪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仅限于动产范围之内,而且,行纪人基本上是以自己的名义跟第三方签合同的,但是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公司不可能替投保人跟别人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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