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当是不是适用行纪合同
委托拍卖不是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拍卖更接近于委托合同。
当票实质上是简明形式的借款合同,即典当双方达成的当户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
然而,由于典当是特殊的融资方式,故当票又完全不同于一般的借款合同,诸如其订立的程序、凭证式造型的特点、合同中的法定内容等,均与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存在很大差异,成为一种具有独特风格和形式的借款合同。
与此同时,当票又是简明形式的质押合同,即典当双方达成的担保用户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
这表明,当票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合同。
二、行纪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行纪人在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并不需要说明自己是受人之托,第三人也无需知道委托人是谁、信用如何。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行纪人自己承担,并不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
这一特征使其与代理相区别,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其直接后果亦归被代理人承受。
2、行纪人受托出售或者购入的物品归委托人所有无论是委托人交给行纪人的出售物品,或者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入的物品,其所有权均归属于委托人,风险责任也由委托人负担。
3、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行纪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均收取报酬,委托人和行纪人在合同中均负有义务,故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典当并不是适用行纪合同,行纪人在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时,需要以自己的名义,不能说明自己是受他人之托,要用自己的名义帮助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
行纪人对于委托物具有管理权和留置权,当委托人不支付劳动报酬时,可以留置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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