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什么,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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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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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什么,行纪人的主要权利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什么,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一、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是什么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

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

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

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有关规定来签订处理,一般情况上涉及到经济贸易上的相关事项可以签订行纪合同,并履行相关人员的法律义务,如果相关责任人违法有关义务规定,或者不履行义务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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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行纪人主要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纪人主要义务有哪些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人支付费用的义务委托人应向行纪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在行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如有费用支付约定的,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费用。对于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需的费用,委托人一般应当予以预先支付。如果行纪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自己支付了必要费用时,委托人应予偿还并负担从该费用支出之日的利息。如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费用的,则依照《合同法》第415条的规定,行纪人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委托人应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是一种有偿合同,行纪人在完成委托事务时,委托人应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及时受领事务后果的义务委托人应当及时验收并接受行纪人完成的所托事务的后果,委托人在接到行纪人完成事务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地接受行纪人依合同约定所完成的一切。
行纪人的权利义务和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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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当事人是谁,行纪人的义务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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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  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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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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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当事人是谁,行纪人的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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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有哪些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有哪些权利义务
1.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当事人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故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不得随意转让,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这样使出卖人可以在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依据其所有权直接追回标的物,避免标的物因交付而转移所有权后发生钱、货两空的风险。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所谓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导致风险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原因。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就是在风险发生后,谁负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风险承担只有在双务合同中讨论才有价值。因为风险承担实际上主要考虑的是价金风险,即当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对方是否需要支付价金的问题。而且风险承担中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属于风险承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如下: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承担可能发生不一致,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惟一标准。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4.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
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5.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6.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是什么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担保法未作规定。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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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当事人是谁,行纪人的义务是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行纪合同当事人是谁,行纪人的义务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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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包含什么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拥有哪些权利义务
1.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当事人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故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不得随意转让,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或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这样使出卖人可以在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依据其所有权直接追回标的物,避免标的物因交付而转移所有权后发生钱、货两空的风险。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所谓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生效后,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导致风险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原因。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就是在风险发生后,谁负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风险承担只有在双务合同中讨论才有价值。因为风险承担实际上主要考虑的是价金风险,即当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对方是否需要支付价金的问题。而且风险承担中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属于风险承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如下: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承担可能发生不一致,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惟一标准。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4.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
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5.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6.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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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422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担保法未作规定。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几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1)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义务。行纪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行纪行为,并应当尽注意义务,以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委托人指定了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的情况下,行纪人应当按委托人的指定价格处理事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3)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处置的义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与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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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有哪些
对于实际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人需要为委托人从事在合同中约定的事务,但是行纪人相对的也拥有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而对于委托人需要及时授予委托物的义务,同时需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拥有的权利包括验收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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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双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呢 患者的权利主要有基本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决定权、保护隐私权、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要求赔偿权等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有如实提供病史,对医生的诊疗建议作出决定,遵循医嘱,尊重医护人员的劳动等义务。医生有根据患者病情对疾病做出判断,决定治疗方法、使用药物、检查项目,决定是否进行手术等权利,医生的这些权利行使,不受外界干扰医生的义务则是尽最大能力救治患者,帮助患者解除病痛,运用自身的医学知识和经验保障患者的健康。
我国目前有较完整的医疗卫生法规可遵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同时,医院还有自己的《管理规范》,每个学科都有各自的诊疗护理规范。医护人员在诊治患者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规定。这样既是对患者的负责,使得患者生命健康有所保障,真正尽到医生救死扶伤的职责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可避免发生医疗纠纷进一步说,即使发生了医疗纠纷,也会处于主动地位。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首先应冷静,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并封存病历,固定证据,为下一步解决纠纷提供依据。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病历资料是所有医疗资料中最重要的资料之一,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资料将是重要的证据材料,将据此作为判断医院诊疗过程有无过错、医疗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医院诊疗过错对患者损害后果的参与度等的重要评判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医护人员应该熟悉病历书写规范,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书写病历,客观真实记录诊疗过程,以避免发生纠纷后医院面临举证责任时口说无凭。
目前,有多条合法途径可解决医疗纠纷,如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调解,依法向人民提讼等有些地方还出现了民间调解组织,居中调解医疗纠纷。
一般情况下,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如未能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这时患者及家属可以就双方的纠纷向人民提讼。因医疗损害赔偿向人民提讼的案由,主要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类。其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又可分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同的案由适用法律不同,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亦不同。在提请诉讼时,因为专业性较强,最好请具有法律和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员提供帮助。而且,作为原告,从案由、被告、诉讼请求的确定,到赔偿数额计算、涉及鉴定时陈述材料的书写等都需要仔细推敲,同时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管辖的选择及证据材料的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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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呢 患者的权利主要有基本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决定权、保护隐私权、免除一定社会责任权、要求赔偿权等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有如实提供病史,对医生的诊疗建议作出决定,遵循医嘱,尊重医护人员的劳动等义务。医生有根据患者病情对疾病做出判断,决定治疗方法、使用药物、检查项目,决定是否进行手术等权利,医生的这些权利行使,不受外界干扰医生的义务则是尽最大能力救治患者,帮助患者解除病痛,运用自身的医学知识和经验保障患者的健康。
我国目前有较完整的医疗卫生法规可遵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同时,医院还有自己的《管理规范》,每个学科都有各自的诊疗护理规范。医护人员在诊治患者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规定。这样既是对患者的负责,使得患者生命健康有所保障,真正尽到医生救死扶伤的职责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护,可避免发生医疗纠纷进一步说,即使发生了医疗纠纷,也会处于主动地位。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首先应冷静,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并封存病历,固定证据,为下一步解决纠纷提供依据。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病历资料是所有医疗资料中最重要的资料之一,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资料将是重要的证据材料,将据此作为判断医院诊疗过程有无过错、医疗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医院诊疗过错对患者损害后果的参与度等的重要评判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医护人员应该熟悉病历书写规范,严格按照规范要求书写病历,客观真实记录诊疗过程,以避免发生纠纷后医院面临举证责任时口说无凭。
目前,有多条合法途径可解决医疗纠纷,如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调解,依法向人民提讼等有些地方还出现了民间调解组织,居中调解医疗纠纷。
一般情况下,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如未能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这时患者及家属可以就双方的纠纷向人民提讼。因医疗损害赔偿向人民提讼的案由,主要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类。其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又可分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同的案由适用法律不同,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亦不同。在提请诉讼时,因为专业性较强,最好请具有法律和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员提供帮助。而且,作为原告,从案由、被告、诉讼请求的确定,到赔偿数额计算、涉及鉴定时陈述材料的书写等都需要仔细推敲,同时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管辖的选择及证据材料的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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