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会出现所订立的合同内容超出被代理人赋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的情况。
一般地说,代理人的行为应该严格遵守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有关授权权限的约定。
但民法的宗旨在于救济,与其使之无效,不如使之有效。
对于代理人的越权订立合同行为,法律赋予了被代理人在事后加以承认的权利,即行使追认的权利。
追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明示形式,即公开声明表示对越权代理人的行为予以承认;
另一种是默示表示,即虽然没有公开声明,但以事实表明:
被代理人已经接受或者准备接受代理人越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
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就是一种默示的表示追认的形式。
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属于效力待定,其有效性决定与被代理人事后是否对代理人的行为予以追认:
代理人进行追认的,则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其性质就和享有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一样,该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仍由被代理人承担。
而且被代理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和既定性,也就是说,一经被代理人追认,代理人签订的合同自始发生法律效力,不是从追认时起才发生效力;
另外,一经追认,被代理人就要立即承担所有合同中相关的权利义务,不得在追认之后在推翻追认。
二、无授权代理人签合同是否有效
1、甲方在没有乙方委托的情况下,是无权处分。
乙方有权说合同无效。
2、从行政程序上讲,从乙方的名字还成名字,程序上有瑕疵,乙方如果向主张权利,甲方应与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如果想与完善手续,补一个书面的委托书,时间往前提,当然也是有效的。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您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