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双方签的合同有效吗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没有违法行为,内容合法的就产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出卖人不具备开发主体资格;
二是,出卖人没有销售资格。
前一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出卖人没有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营范围;
后者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到特定的楼盘,没有相应的销售资格。
如:
开发企业在没有达到法定的售房条件下,为解决资金问题,私下销售房屋等等。
2、买受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主要是买受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
不符合国家限购政策。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抵押的事实。
出卖人因实有资本少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为了融资往往采用两个途径:
一是,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然后与银行协商,由该银行办理商品房按揭,双方约定开发商收取的买受人首付款直接归还开发商在银行的贷款。
这样一来,开发商出售给买受人的房屋是设定了抵押权的不完整产权。
如果开发商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
到头来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
二是,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到可以预售的条件,然后开发商通过收取首付购房款,以此支付工程款。
如开发商不能按"阴合同"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可以运用法律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工程实施法律规定的优先司法拍卖、执行权,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
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如果将所销售的房屋抵押,并且隐瞒该事实,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倍的赔偿。
4、出卖人将拆迁安置房屋予以销售。
出卖人因利益驱使,将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销售给其他购房者。
到履行拆迁协议书的安置时,往往采用变更原协议书的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要求被拆迁人接受货币补偿,或者异地安置。
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这种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倍的经济赔偿。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如果是双方自愿签订,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且内容合法的就产生法律效力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