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期房还可以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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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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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退,但要与开发商协商一致或者是承担违约责任后才能解除合同。或者在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发生后向另一方送达退房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期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预售的,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业主有权要求退房。
购买的期房还可以退么?

一、购买的期房还可以退么?

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但要与开发商协商一致或者是承担违约责任后才能解除合同。期房是不能马上交付的房子。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预售的,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业主有权要求退房。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后是立即成立并生效的,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除符合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外,合同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期房退房的条件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异于认购书内容

(二)开发商未取得相应的批准、证件

(三)开发商单方变更规划

(四)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五)出现了约定的退房情形

二、购买期房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买期房要调研房地产开发商是不是具有预购的合法性:客户可以通过检查房地产开发商的国有资格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掌握房地产开发商预购行为的合法性;

2、买期房要掌握房地产开发商的经营业绩及信誉情况:房地产开发商业绩主要表现和信誉体现了公司的整体实力,客户可将其作为所买房子能不能按时交货、建筑工程质量能不能获得保证的参考;

3、买期房要谨慎签订:客户在与房地产开发商签署预购合同时要留意协议的主要条文是不是完整,签订彼此的权利和义务是不是公平一致;

4、买期房要进行参观考察:尽管客户选购的是期房,但对已经修建的房子进行参观考察,掌握房子的建筑质量、建设进展,也可以掌握所买期房周边的自然环境、交通出行和公用配套设施的状况。

由于期房的价格相对比较低,挑选的余地较大,颇受购房者青睐。但买期房也存在着诸多的购房风险,为了避免购房者在购买期房中发生纠纷,购买期房的一些事项还是要注意的,这样才可以避免被开发商“忽悠”。现实中想退房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图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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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人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的。
(二)未满足合同应具备基本条款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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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认购书什么情况下等于购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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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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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房认购书包括哪些内容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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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购房团购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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