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工伤认定严格么?
法律规定工伤认定严格,因为必须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来严格认定。一般只要是上班时间因为做与工作有关的事情而受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在书面审核过程中,可以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电话询问有关人员、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进行评估并作出判断。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并且能够说明自己的主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据此形成工伤认定结论。经书面审核后,如果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据不能支持自己的主张,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据此作出是否属于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此时,就需要对申请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阅 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被调查的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等,应当协助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通过实地调查以确定哪些证据可以采信,哪些证据不能采信。
最后,如果经认定机构实地调查后,用人单位与职工有不同的 主张,并且各自提供的材料及证据都不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此时 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 职工提供的证据,那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材料 及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法律依据:《工作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作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认定怎么进行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在书面审核过程中,可以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电话询问有关人员、与当事人面谈等方式,对申请材料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作出判断。
在现实生活当中发生工作性伤害之后,需要进行工伤的认定,应当由劳动者配合用人单位来完成的,具体的提交相关的材料,都是由单位向工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来提交。比如说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场所,因为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事故伤害,肯定是能够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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