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有权利征地拆迁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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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街道办事处有权利征地拆迁吗,房屋拆迁评估标准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有权利征地拆迁吗

一、街道办事处有权利征地拆迁

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街道办事处是没有权进行征地拆迁的,但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受托单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房屋拆迁评估标准是什么

1、评估的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3、评估的方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

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

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4、需要参考的因素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素。

我们可以了解到一般来说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为街道办事处是没有权利实施拆迁工作的,而且房屋拆迁需要一系列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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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征地拆迁,被拆迁人享有哪些权利
1、被拆迁人实体权利
(1)所有权,被拆迁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是被拆迁人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可以说被拆迁人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都是为了保证最后公平合理的补偿。
(2)经营权,商业性用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均拥有此权利,要求经营性损失补偿。对于这项的权利的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对于房屋的拆迁补偿中含有停产停业的经营损失补偿。
2、被拆迁人主要的程序性权利
(1)知情权,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老百姓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知情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批复结果知情权,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通常都需要经过或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在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的10日内,相关部门应当将批复结果进行公告,告知被征收人。
(2)听证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明确规定,在安置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如果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时,征收方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且要根据在听证会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方案。
从《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征地公告公示之后及安置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均有听证权。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老百姓就以上的两种权利经常被征收方给剥夺,尤其是听证权,老百姓对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征收方通常都不召开听证会,即便老百姓要求组织听证,征收方也无动于衷,直接剥夺被征收人合法权利。
被征收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正确的部门以书面的形式或是其他形式提出,被征收人要充分的使用征地拆迁中自己仅有的一点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选择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拆迁补偿方式方面,通常有两种补偿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另一种是产权置换。对于这两种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是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的补偿方工的。
可在实践过程中,其评估机构通常情况下都是征收方私自指定的,其补偿方式方面也是征收方强行被拆迁人选择的。而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就是评估出来的补偿与实际有很大的出入,让被拆迁人直接遭受损失。
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一定要主动的去行使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如果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评估结果已经出来且非常的低的话,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也是享有异议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认为评估结果存在问题的有权利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10内可以申请专家评审。
(4)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说是老百姓手上最后的权利。根据590号令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另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影响被拆迁人实际权益的行政行为比如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限期拆除通知等,被拆迁人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被征迁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时间不能超过法定期限,复议是60日,而诉讼是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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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广播线等,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坟墓,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编制投资概算,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但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
①青苗补偿标准、水井,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油料和蔬菜青苗、通讯线,能得到收获的、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希望“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的解答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缴纳耕地占用税,参照有关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猪圈等的补偿: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3、厕所,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要尽量移植: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人工鱼塘,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对于成材树木。对于粮食、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2,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高压电线,不予补偿。1:分别为土地补偿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公路。以上便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国家征收农民土地补偿款法律上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有三部分组成,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主要内容如下:征收土地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养殖场、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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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广播线等,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坟墓,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编制投资概算,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但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
①青苗补偿标准、水井,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油料和蔬菜青苗、通讯线,能得到收获的、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希望“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的解答能够给您带来帮助;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缴纳耕地占用税,参照有关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猪圈等的补偿: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3、厕所,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要尽量移植: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人工鱼塘,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对于成材树木。对于粮食、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2,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高压电线,不予补偿。1:分别为土地补偿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公路。以上便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在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国家征收农民土地补偿款法律上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有三部分组成,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主要内容如下:征收土地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养殖场、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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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包含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包含哪些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有哪些权利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事项: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而存在的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法的。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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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3、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4、接受群众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5、对房屋的公共利益目的惊醒论证,并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
6、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争取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对于房屋征收决定涉及人数较多的,召开政府常务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8、筹措征收补偿费用、确定用于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来源
9、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10、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1
1、对房屋征收进行宣传、解释1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
3、受理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1
4、制定补助和奖励规则,对被征收人济宁补助和奖励1
5、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予以住房保障1
6、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相关差价1
7、对于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被征收人,依法向人民提讼1
8、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本条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1
9、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2敞锭搬瓜植盖邦睡鲍精0、根据条例规定,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主要还是要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做好解释与宣传工作,保证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从宣传上、制度上、操作上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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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争取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对于房屋征收决定涉及人数较多的,召开政府常务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8、筹措征收补偿费用、确定用于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来源
9、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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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于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被征收人,依法向人民提讼1
8、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本条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1
9、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2敞锭搬瓜植盖邦睡鲍精0、根据条例规定,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主要还是要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做好解释与宣传工作,保证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从宣传上、制度上、操作上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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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房屋的公共利益目的惊醒论证,并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
6、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争取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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