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是否有继承权,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的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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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土地租赁合同是否有继承权,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的方式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土地租赁合同是否有继承权,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的方式

一、土地租赁合同是否有继承权

土地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继承权的,承租的土地由继承人继续承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第五十四条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二、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的方式

1、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直接或以联建、联营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住宅,商铺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员,引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2、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之名,直接将集体土地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收取租金盈利;

农民个人出租或变卖住房,引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从农民手中回租承包地,然后再以较高租金转租给他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4、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其建设用地或连同厂房自发地运用转让、转租或联营、联建、作价入股等方式将集体土地用作城市房地产开发,搞“招商引资”,引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5、不同地块进行重新配置,有在同用途土地之间置换的,也有在不同用途土地之间进行置换的;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融资的担保包括以土地上建筑物抵押连带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情形。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承租人的财产,所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不具有继承权的,承租人死亡后,由继承人继续承租土地。

但承租人租赁土地产生的收益可以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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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是否有继承权,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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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是怎样的?
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之中会注明被租赁土地的位置、面积,也会写明承租人、出租人的名字或者是名称,若是双方对承租期限有约定,也通常会将约定的期限也一并写入土地的租赁合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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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村长租赁集体土地违法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集体土地需要政府审批。
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28号)第2条:国家依法实行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集体土地租赁;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3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行批条件
1.申请事项属本级政府权限范围;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4.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
7.符合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租赁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复印件7份;
5.涉及企业改革中采取集体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处置原有划拨土地的,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处置批准文件及《集体土地使用证》等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7份;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或规划蓝线图,复印件各7份;
7.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或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整幅复印件7份;
8.权属面积审核成果材料(包括占地权属列表及现状权属示意图),原件1份、复印件6份,红线图草图1份(市国土局一楼信息中心或广西体育中心C区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信息中心03岗位受理);
9.涉及农转用的,需提交农转用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10.涉及征地拆迁的,需提交征地结算相关材料,原件1份;
1
1.经受理审查后需补正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拼接。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日;
承诺办结时限:16日(地价评估、公告、上报政府、签订合同、缴纳地价款、配号、地籍调查等其他外部工作时间挂起,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八、行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收取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款。根据《规范集体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22号)第3条:集体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集体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土地租赁形式有几种?谁人知道土地租赁是怎么弄的
[律师回复] 土地价格实际上是地租的资本化,地价的高低取决于可以获取的预期地租的高低,土地除以价格表示外,还可以用租金表示,即地产有租赁市场存在。土地价格与租金的关系,犹如资本与利息的关系,只要确定了还原利率,两者就能相互推出。
1)绝对地租是土地价格存在的根源绝对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收益。无论土地质量是优是劣,土地所有者在转移其土地所有权时,必然会要求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而这种补偿的形式就是土地价格。
2)级差地租的存在是决定土地价格高低的主要因素级差地租I是因为土地所处位置的不同产生的不同水平的地租,它使不同位置的土地形成了不同的价格。级差地租Ⅱ是由于连续对土地进行投入所引起的地租量的不同,从而形成的不同的土地价格。
3)垄断地租是导致特殊地段土地价格高的主要原因垄断地租的形成除了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之外,还因某些土地具有特殊的自然条件,使得这些土地能够提供更多的地租从而具有更高的价格。地租理论在土地估价中的应用我们在进行地价评估时,应该以地租理论为指导。根据地租理论的要求,严格审查被评估土地的权属性质,并确定其相应的价格。根据级差地租和垄断地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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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如何写?
1、首先写明出租方与承租方信息。2、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3、内容写明:土地的面积、位置.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地上物的处置等。4、结尾: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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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的租赁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集体土地的租赁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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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租赁给企业,请问最长租赁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集体土地的租赁期限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土地的租赁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所以除特别主体意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怎么办
改变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被判无效应退还租金。
【案情简介】
甲葡萄园艺场依法拥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的用途为各类果树苗木。2004年1月1日,甲葡萄园艺场与乙化工厂签订协议约定将土地租给乙化工厂使用,租期为十年,每年租金7000元。乙化工厂于租期内给付过租金14000元,之后就一直拖欠租金。现因纠纷乙化工厂诉至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用协议无效并要求甲葡萄园艺场返还其已交付的租金。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甲葡萄园艺场签订协议书违反《土地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既属违法行为,则应按合同法第58条规定,宣告合同自始无效,原告方已经返还土地了,被告取得的财产亦应予返还。
被告辩称,签订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自愿一致行为,且本葡萄园艺场亦将土地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签订该协议亦属过错行为,不同意退还租金。
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本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违反《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所签订的协议无效没有异议,但双方均对原告已给付给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应当返还产生争议。即合同法第58条中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何理解和适用?
讨论中,因对该协议无效行为应当依据何种原则、遵从何种法律精神及对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理解不同,本案亦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应严格适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原被告双方在明知未经批准该农用地转变成非农用地的情况下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同自始无效,被告不仅得不到原合同中规定的土地租金,还要将已收取的租金退还原告,这是合同法规定的返还原则,符合被告不得基于恶意行为得利的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审查合同法规定的返还财产的合法性与现实性。
首先,本案不具返还租金的合法性,原告为恶意租用该土地且使用行为,原告诉求不合法。
其次,本案也不具返还租金的现实性,土地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况且原告也因原合同的履行获得了占有的收益。完全恢复原状已经不可能,已交付租金的返还操作性也很难,不予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故原告要求返还已交付租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律解读】
笔者赞成
第二种意见,即裁判观点,具体理由为:
一、合同无效设立的宗旨是什么
从设定合同无效制度的目的出发,认定合同无效是为了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
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而防控危害时所引起的救济。而返还财产只是救济的一种,并不是惩罚性的制裁,不能机械的理解返还财产是无效合同的一般原则,当合同标的物性质决定了其不能返还时,则此时不能适用返还财产,仅因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适用返还财产,达不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在本案中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再采用被告葡萄园艺场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显然是不现实也是不公正的。
二、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对当事人的恶意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最基本的立法精神,即行为人不得从自身的恶意行为中获利。从预防不法分子利用无效合同进行恶意诉讼、恶意抗辩的情况来看。当事人明知自己签订无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客观情况对己不利,主动到申请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财产。如果支持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满足了不法分子的请求,其不但没有因此承担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反而可以由此获益。这样一来就存在着鼓励、放纵当事人签订无效合同的风险,不仅有损交易公平、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的交易秩序,交易安全亦得不到保障。本案中,原告乙化工厂要求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如支持亦违反法律精神。
三、合同无效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及条件?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具有逆转性及可返还性
从土地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来看,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并不能简单地“各自返还”和“恢复原状”,已经产生了一种无法逆转的事实状态,因此只能予以保留。如果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对租赁物已享受的使用之利,从而必然排除了合同无效溯及力的适用。即便支持已给付租金的返还,使用土地一方也应当支付相当于租金的“土地使用费”,双方就会因此陷于循环诉讼当中,造成当事人的累讼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此时,合同无效只能及于未来,返还财产必然受到限制,否则,将导致承租人无代价地获得对租赁物使用的不公平结果。因此,出租人仍应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而无权就租金请求返还,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请求返还财产时,法律并非一刀切,而应依据无效合同的性质、标的等因素对返还财产给予一定的限制,公正合理地处理无效合同纠纷。
四、基于违法合同无效处理与基于合法合同解除处理的区别
无效合同应当恢复到违法前的状态,双方将依照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支持获利,这是法律最低的保护形式。而合同解除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通常多数非连续性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而多数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若本案系合法合同被解除,则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仅不需要将已经交付的租金交还给原告,原告还应当将未交付的资金偿还给被告。但是本案系违法合同无效,不得依据违法行为获利,不能依据合同解除的处理办法来进行。
五、被告违法出租土地的行为该如何惩罚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即合同无效,未交付的租金无法取得,不得基于该违法签订协议的行为获利。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由土地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从实施的现状来看,土管部门在管理方式上还存在欠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只是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等方式,对农村集体用地的用途进行安排,以维持正常交易秩序的公共管理,并不能积极主动的进行监督和管理。为了更好的将土地管理的立法精神落到实处,在土管部门还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予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更符合现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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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租赁吗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以租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 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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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大队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尊敬的合议庭:
云南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的二审诉讼代理,依法出庭履行代理职责,现结合本案的事实与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场地有偿使用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强制规范的问题。
1、《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而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均必须遵守。这是我国对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所作的特别保护性规定。当然,作为本案的被上诉人也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该条也作了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情形。但此除外规定是作了特限制规定:
一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的情形,而该情形是有着特别限制条件:即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调的是兴办的乡镇企业和村民与土地的所有者必须是同属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即:兴办的乡镇企业和村民均不得使用其它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是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该种情形则没有特别限制,即只要经依法批准,就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没有强调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系是由三自然人投资成立的私营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且三自然人均不属于上诉人的村民。被上诉人并不属于集体企业、更不属于上诉人兴办的乡镇企业。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场地有偿使用合同》项下的土地系上诉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被上诉人不符合使用拥护第九小组这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土地的条件,即被上诉人不能依照《土地管理法的》的规定取得合法的用地手续,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范。
2、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规定,本案争议的合同亦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规定。
综上,土地资源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为此《土地管理法》明确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保护制度,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及《土地管理法》的根本立法精神,上诉人所进行的诉讼,即是为执行《土地管理法》的特别规定精神,从根本上落实法律之规定,任何部门、执法机构均应以法律的规定、国家政策作为处理土地事务的依据,而不应以地方经济或个别部门的利益而置法律与国家政策而不顾。对于符合法律及国家政策的一切诉讼均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得到司法部门的支持。故请求二审依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作出裁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请,维护法律的尊严。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给予采纳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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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该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该怎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怎么办
改变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被判无效应退还租金。
【案情简介】
甲葡萄园艺场依法拥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的用途为各类果树苗木。2004年1月1日,甲葡萄园艺场与乙化工厂签订协议约定将土地租给乙化工厂使用,租期为十年,每年租金7000元。乙化工厂于租期内给付过租金14000元,之后就一直拖欠租金。现因纠纷乙化工厂诉至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用协议无效并要求甲葡萄园艺场返还其已交付的租金。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甲葡萄园艺场签订协议书违反《土地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既属违法行为,则应按合同法第58条规定,宣告合同自始无效,原告方已经返还土地了,被告取得的财产亦应予返还。
被告辩称,签订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自愿一致行为,且本葡萄园艺场亦将土地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签订该协议亦属过错行为,不同意退还租金。
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本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违反《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所签订的协议无效没有异议,但双方均对原告已给付给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应当返还产生争议。即合同法第58条中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何理解和适用?
讨论中,因对该协议无效行为应当依据何种原则、遵从何种法律精神及对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理解不同,本案亦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应严格适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原被告双方在明知未经批准该农用地转变成非农用地的情况下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同自始无效,被告不仅得不到原合同中规定的土地租金,还要将已收取的租金退还原告,这是合同法规定的返还原则,符合被告不得基于恶意行为得利的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审查合同法规定的返还财产的合法性与现实性。
首先,本案不具返还租金的合法性,原告为恶意租用该土地且使用行为,原告诉求不合法。
其次,本案也不具返还租金的现实性,土地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况且原告也因原合同的履行获得了占有的收益。完全恢复原状已经不可能,已交付租金的返还操作性也很难,不予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故原告要求返还已交付租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律解读】
笔者赞成
第二种意见,即裁判观点,具体理由为:
一、合同无效设立的宗旨是什么
从设定合同无效制度的目的出发,认定合同无效是为了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
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而防控危害时所引起的救济。而返还财产只是救济的一种,并不是惩罚性的制裁,不能机械的理解返还财产是无效合同的一般原则,当合同标的物性质决定了其不能返还时,则此时不能适用返还财产,仅因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适用返还财产,达不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在本案中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再采用被告葡萄园艺场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显然是不现实也是不公正的。
二、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对当事人的恶意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最基本的立法精神,即行为人不得从自身的恶意行为中获利。从预防不法分子利用无效合同进行恶意诉讼、恶意抗辩的情况来看。当事人明知自己签订无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客观情况对己不利,主动到申请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财产。如果支持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满足了不法分子的请求,其不但没有因此承担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反而可以由此获益。这样一来就存在着鼓励、放纵当事人签订无效合同的风险,不仅有损交易公平、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的交易秩序,交易安全亦得不到保障。本案中,原告乙化工厂要求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如支持亦违反法律精神。
三、合同无效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及条件?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具有逆转性及可返还性
从土地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来看,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并不能简单地“各自返还”和“恢复原状”,已经产生了一种无法逆转的事实状态,因此只能予以保留。如果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对租赁物已享受的使用之利,从而必然排除了合同无效溯及力的适用。即便支持已给付租金的返还,使用土地一方也应当支付相当于租金的“土地使用费”,双方就会因此陷于循环诉讼当中,造成当事人的累讼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此时,合同无效只能及于未来,返还财产必然受到限制,否则,将导致承租人无代价地获得对租赁物使用的不公平结果。因此,出租人仍应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而无权就租金请求返还,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请求返还财产时,法律并非一刀切,而应依据无效合同的性质、标的等因素对返还财产给予一定的限制,公正合理地处理无效合同纠纷。
四、基于违法合同无效处理与基于合法合同解除处理的区别
无效合同应当恢复到违法前的状态,双方将依照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支持获利,这是法律最低的保护形式。而合同解除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通常多数非连续性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而多数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若本案系合法合同被解除,则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仅不需要将已经交付的租金交还给原告,原告还应当将未交付的资金偿还给被告。但是本案系违法合同无效,不得依据违法行为获利,不能依据合同解除的处理办法来进行。
五、被告违法出租土地的行为该如何惩罚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即合同无效,未交付的租金无法取得,不得基于该违法签订协议的行为获利。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由土地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从实施的现状来看,土管部门在管理方式上还存在欠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只是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等方式,对农村集体用地的用途进行安排,以维持正常交易秩序的公共管理,并不能积极主动的进行监督和管理。为了更好的将土地管理的立法精神落到实处,在土管部门还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予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更符合现状要求。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怎么办
改变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被判无效应退还租金。
【案情简介】
甲葡萄园艺场依法拥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的用途为各类果树苗木。2004年1月1日,甲葡萄园艺场与乙化工厂签订协议约定将土地租给乙化工厂使用,租期为十年,每年租金7000元。乙化工厂于租期内给付过租金14000元,之后就一直拖欠租金。现因纠纷乙化工厂诉至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用协议无效并要求甲葡萄园艺场返还其已交付的租金。
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甲葡萄园艺场签订协议书违反《土地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属违法行为,既属违法行为,则应按合同法第58条规定,宣告合同自始无效,原告方已经返还土地了,被告取得的财产亦应予返还。
被告辩称,签订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自愿一致行为,且本葡萄园艺场亦将土地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签订该协议亦属过错行为,不同意退还租金。
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本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违反《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所签订的协议无效没有异议,但双方均对原告已给付给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应当返还产生争议。即合同法第58条中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何理解和适用?
讨论中,因对该协议无效行为应当依据何种原则、遵从何种法律精神及对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理解不同,本案亦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应严格适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原被告双方在明知未经批准该农用地转变成非农用地的情况下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同自始无效,被告不仅得不到原合同中规定的土地租金,还要将已收取的租金退还原告,这是合同法规定的返还原则,符合被告不得基于恶意行为得利的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应审查合同法规定的返还财产的合法性与现实性。
首先,本案不具返还租金的合法性,原告为恶意租用该土地且使用行为,原告诉求不合法。
其次,本案也不具返还租金的现实性,土地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况且原告也因原合同的履行获得了占有的收益。完全恢复原状已经不可能,已交付租金的返还操作性也很难,不予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愿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故原告要求返还已交付租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律解读】
笔者赞成
第二种意见,即裁判观点,具体理由为:
一、合同无效设立的宗旨是什么
从设定合同无效制度的目的出发,认定合同无效是为了防止因为无效合同的履行给国家、社会以及
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而防控危害时所引起的救济。而返还财产只是救济的一种,并不是惩罚性的制裁,不能机械的理解返还财产是无效合同的一般原则,当合同标的物性质决定了其不能返还时,则此时不能适用返还财产,仅因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适用返还财产,达不到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作用。在本案中合同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再采用被告葡萄园艺场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显然是不现实也是不公正的。
二、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对当事人的恶意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最基本的立法精神,即行为人不得从自身的恶意行为中获利。从预防不法分子利用无效合同进行恶意诉讼、恶意抗辩的情况来看。当事人明知自己签订无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客观情况对己不利,主动到申请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财产。如果支持返还已交付的租金则满足了不法分子的请求,其不但没有因此承担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反而可以由此获益。这样一来就存在着鼓励、放纵当事人签订无效合同的风险,不仅有损交易公平、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的交易秩序,交易安全亦得不到保障。本案中,原告乙化工厂要求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如支持亦违反法律精神。
三、合同无效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及条件?被告的14000元租金是否具有逆转性及可返还性
从土地租赁合同的连续性给付特征来看,决定了其已经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灭的性质,并不能简单地“各自返还”和“恢复原状”,已经产生了一种无法逆转的事实状态,因此只能予以保留。如果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由于承租人不可能向出租人返还其对租赁物已享受的使用之利,从而必然排除了合同无效溯及力的适用。即便支持已给付租金的返还,使用土地一方也应当支付相当于租金的“土地使用费”,双方就会因此陷于循环诉讼当中,造成当事人的累讼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此时,合同无效只能及于未来,返还财产必然受到限制,否则,将导致承租人无代价地获得对租赁物使用的不公平结果。因此,出租人仍应保留其已获得的租金,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而无权就租金请求返还,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请求返还财产时,法律并非一刀切,而应依据无效合同的性质、标的等因素对返还财产给予一定的限制,公正合理地处理无效合同纠纷。
四、基于违法合同无效处理与基于合法合同解除处理的区别
无效合同应当恢复到违法前的状态,双方将依照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不支持获利,这是法律最低的保护形式。而合同解除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通常多数非连续性合同的解除有溯及力,而多数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若本案系合法合同被解除,则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仅不需要将已经交付的租金交还给原告,原告还应当将未交付的资金偿还给被告。但是本案系违法合同无效,不得依据违法行为获利,不能依据合同解除的处理办法来进行。
五、被告违法出租土地的行为该如何惩罚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即合同无效,未交付的租金无法取得,不得基于该违法签订协议的行为获利。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由土地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是从实施的现状来看,土管部门在管理方式上还存在欠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只是通过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等方式,对农村集体用地的用途进行安排,以维持正常交易秩序的公共管理,并不能积极主动的进行监督和管理。为了更好的将土地管理的立法精神落到实处,在土管部门还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被告葡萄园艺场不予返还已经交付的租金更符合现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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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最长几年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最长几年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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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集体土地租赁期限最长是多久有时间限定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集体土地租赁期限最长是多久有时间限定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现阶段,我国存在着大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仍然是国家严格限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擅自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也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因此,对于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取得企业经营用地,需要谨慎对待并尽量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而国家《土地管理法》对于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是有着相当严格的限制规定的,具体体现在以下规定: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如果不符合规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则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与集体土地所属的村委会签署土地租用协议的操作方式,这一做法并不妥当,擅自出租集体土地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行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等也均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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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来修建厂房,需要政府审批吗
[律师回复] 如今,工业用地日益紧张,我们国家存在着许多中小型企业租用农业用地修建厂房的情况。如:租赁他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地或宅基地建设厂房,进行投资经营;在自己家的土地承包经营地或宅基地上投资建厂;租赁或拍卖村委会的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投资活动。有的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却没有房产建筑规划等手续的,还有的取得了国有工业土地使用权却没有房屋建设手续的。
我们国家上个世纪80、90年代集中发展经济过程中,对一些没有建筑手续的厂房也是采取默认态度的可以获得房屋建筑物补偿、设备重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备搬迁安装费、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
但在发布的《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乡镇企业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企业。要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任何建设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 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因此,企业能否获得补偿,需要看是否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法规。如果被拆迁企业无法判断自身的厂房用地是否合法,可以咨询专业人士,尽量避免没有获得合理的补偿。
请问本村村民租用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村集体还有权利再向其收取租赁费吗?
[律师回复] 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与土地租赁登记的规定是不同的,前项登记为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后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可见,国有土地承租人依法申请登记后,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同一位阶的权利,即都是土地使用权,故该项登记为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再看一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六、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同时,《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可见该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出租登记同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相比,有以下区别:
1、前者的出租人是土地所有人,后者的出租人为土地使用者
2、前者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内申请登记,后者则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申请登记。
3、在法律制度用语上,前者定义为“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后者为“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4、土地出租登记属于土地权利设立登记,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它项权利。  显然,我国上述规定是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作为物权化登记的。其实,个人认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界定为他项权利登记,在法律性质上有所不妥,因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后果并不发生物权变动或设定,即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法定权属人的变化,承租人取得的不过是土地使用权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依法签订后,承租人便依法或依约取得承租权,而并非在申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后才取得承租权,因此,严格的讲它是合同登记备案,而非物权他项权利登记。该登记之目的,除为了便于国家监督控制土地使用权租赁市场外,主要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如甲将其土地使用权低价出租与乙,但未登记备案,然后又将其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因“抵押不破租赁”,只能维持收不回成本的租赁关系,而通过租赁备案制度,银行完全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查验是否已经出租,并以此决定是否接受该项抵押。因此,法律上只要赋予该合同登记备案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可,即未租赁登记备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有权不予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而对于已经租赁登记备案的,对于明知抵押物存在负担仍接受担保的抵押权人不予保护,即“抵押不破租赁”。
土地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土地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现在土地租赁活动越来越多,为了保障权益土地租赁合同是很重要的,不过有些人不清楚的就不知道这土地租赁合同怎么写,该注意什么,小编找到了土地租赁合同范本的标准版,以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一些注意事项分享给大家:  什么是土地租赁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指约定出租方在一定时期内提供土地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向其支付租金的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需注意什么  主体资格,审查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与出租人是否一致。  租赁期限,注明租赁起止日期和租赁年限。  土地信息,列明租赁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质量等级。  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自愿原则,就租赁土地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土地范围及用途  乙方承租甲方土地面积平方米,用以。  
第二条:租赁土地期限  租赁开始时间为年月日,结束时间为年月日。若土地租赁期限已满,为保证乙方用地,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限,甲方无条件延长租期;租赁费按年计算。  
第三条:租赁土地租金  本协议租金实行(五年)支付制,租金总额(大写)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相关的租金。  
2、协议签订后一天内提供场地。  
3、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乙方完工退场时,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费用,干扰乙方退场。  
5、甲方应负责协调相邻土地所有人之间的关系及周边道路的使用,相邻土地所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乙方施工生产。  
6、甲方应提供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经乙方验证后复印其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保证生产。  
2、乙方不得将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和抵押。  
3、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量向甲方支付租金。  
4、乙方如果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按有关规定报批后,重新协商。  
第六条:协议的解除  
1、本协议期限满后。  
2、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达成终止协议。  
3、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地震、风暴、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第七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土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协调解决,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如果协调解决不了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租赁场地的交还  租赁期满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5日内将租赁的场地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镇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附则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土地租赁合同范本等内容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相关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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