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辩护律师费谁出?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卢滨律师
卢滨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47人
专家导读 非法集资辩护律师费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委托律师处理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需要与接受刑事辩护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具体需要支付的律师费金额。
非法集资辩护律师费谁出?

一、非法集资辩护律师费谁出?

1、非法集资辩护律师费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2、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案件属于政府指导价。

律师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3、律师收费是有具体标准的,与下列因素密切相关:

(1)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指案件的复杂程度,比如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涉及一起犯罪事实还是多起犯罪事实,等等。

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决定着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是确定律师费的首要因素。

(2)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不同的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会有不同的要求,最典型的莫过于侦查阶段的会见次数,有些委托人会要求律师在案情需要的会见次数外,增加不必要的会见次数,这会直接增加律师的工作量和其它成本支出,从而导致律师费增加。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是确定律师费的重要因素。

(3)律师的具体情况: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差异,决定了其工作价值的差异,收费方面也有差异,律师的具体情况,是确定律师费的关键因素。

二、委托律师办理诉讼案件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委托律师办理诉讼案件的基本程序包括接受委托、办理委托手续。

1、接受委托

委托人委托律师代理参加诉讼业务,应如实、全面地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不得隐瞒自己的过错或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律师在对相关事实进行全面研究审查后,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2、办理委托手续

律师同意接受委托后,委托人应与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一般包括:

(1)订立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法律服务所所与委托人共同签署的、确认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的书面法律文书。委托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法律服务所存档备案;

(2)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由委托人单方签署的、授予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代理权的法律文书,是律师在诉讼中从事职能活动的依据。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有关办案机关,一份由受委托律师存档。在办妥委托手续前,委托人应按规定标准缴交律师代理费。

单位、个人都有可能会涉嫌犯非法集资罪。涉嫌犯罪之后,是可以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律师辩护请求的。通常情况下,不管是委托律师处理刑事纠纷案件、还是民事纠纷案件,都是由提出律师委托请求的一方自行支付律师费。对于获得法律援助的,则无需支付律师费。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7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99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非法集资辩护律师费谁出?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02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1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0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4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3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2****23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2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6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2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7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2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7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7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1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3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北京非法集资辩护律师费由谁支付?
是由聘请律师的一方支付,非法集资是会按不同的办案阶段来进行处理,如果在侦查阶段会支付五千到一万元的律师费,如果是属于审查起诉阶段,那么所支付的费用差不多也会在五千到一万。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非法经营罪辩护人是由谁担任的,非法经营罪辩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经营罪辩护人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非法经营的辩护人可以由律师或其亲属担任。 一、可从界定范围辩护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第四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 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个基本特征。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 (二) 该经营行为非法。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三) 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此所谓“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都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如果不满足以上的条件也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二、可从量刑标准上辩护 (一) 非法经营食盐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二)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3. 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四) 非法经营出版物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 1.5万份或者期刊 1.5 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 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我姑姑为了赚取更多的钱,就采取非法集资了,已经给集资到八十万了,把钱给挥霍掉了,后来被抓了,还请律师来做辩护的,非法集资案的辩护怎么写?什么范文?
[律师回复]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只规定了触犯这两个罪名如何量刑,仅看法条规定我们无法了解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什么是集资诈骗。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刑法中规定只有一句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如果要明白这个罪名的内涵就要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来理解,鉴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在前期的表现形式上极为相近,本文主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来进行探讨。我们先就一个案例来进一步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内涵到底是什么?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内涵
我近期在北京办理了一件北京安昊控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了便于大家了解,这里简短的介绍一下这家公司案情。安昊公司是2015年1月21日成立的一个从事实业投资、金融服务、商贸服务有关业务的一家公司。它的核心业务是委托投资返本返息即委托理财,它的理财产品有乐盈通这种短期收益的产品,也有季盈通、双赢通这种长期的产品。它的营销方式是通过聘请明星、退休领导干部进行线下和线上的宣传,甚至在央视打了广告。安昊控股公司的投资项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安徽金寨的扶贫项,一个是三门峡的地坑院项目。经过记者调查了解都是真实存在的,并且与安昊控股公司都有过一定程度的接触,但最终的调查结果显示安昊控股公并没有实际向这两个项目投入一分钱。后来安昊控股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其客户不断的举报投诉,甚至向公安机关控告。在2015年,丰台区公安局受理了这个案子,同年丰台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自2015年1月到2015年12月安昊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见智在丰台区安昊控股有限公司伙同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虚假投资项目包装成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承诺以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宣传培训讲座,业务员推广,并以此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因资金链断裂,致众多投资人钱款无法返还”,这是起诉书中的一段内容。
安昊控股公司的行为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例子。我们看一下安昊公司的经营方式是投资理财产品,他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可以吸收资金,它的产品特点是按照季度月度到期给客户返本还息,它的经营特点包括聘请明星、领导干部进行宣传,在央视进行公开宣传,客户群体就是普通群众和社会公众,因此它是非常典型的具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条件。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不特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对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四要素的界定,包括了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但我们如果单凭这四要素来看的话,会发现目前有很多众筹、基金符合这四要素的特征,前阶段在微信中盛传的五行币,媒体界定为一种非法传销行为,但实际上在我看来他也具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这四个基本特征。类似于轻松筹、微博筹款、朋友圈筹款甚至共享单车这些存在的资金项目则已经是游走在“非吸”的边缘了。
我们先看一下合法性问题,最高检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七条规定以举例的方式,对《纪要》第一条“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如何判断做出了解释,即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 号)等现行有效的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我们谈到非吸是破坏了金融的管理秩序,金融秩序的实质就是货币流通的秩序,违反了对货币流通的管理法规,就是对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坏。 
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和社会公众,《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随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又对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做了进一步区分,着重指出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而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这是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一个地方,放任的行为也要追究责任,包括了放任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放任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实践中确实存在通过亲友集资的情况,这一常常是我们辩护中的观点之一,《意见》的规定,某种程度上限制了我们在这方面辩护的空间。
2、非法吸收公众存构成犯罪的条件
当然光具备四个基本特征,只是具备了一个形式,还不能完全确定它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司法解释的第二条规定一共列举了十一种条件,只要符合任何一种条件并且具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特征,就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定罪处罚。我们今天这个案例中安昊控股公司就符合了第九条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
《解释》规定在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前提下,还必须具备《解释》第2条规定11种情形的才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纪要》则界定为“涉互联网金融活动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形下,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界定意味着只要具备了《解释》第1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条件,就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说《纪要》第六条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应当追责的范围。
以上是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第三条还要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也就说它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或者说叫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综合以上分析,我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在于破坏了正常的货币流通秩序,也就是所谓的金融秩序。它与其所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大小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罪与非罪考量的是对金融秩序的影响。一共有两条即应当正常流入金融机构的货币,通过非法手段流入了单位或者个人达到一定数量就应当追责;另外一种就是应当正常从事金融活动的人员,被诱使参与了非法金融活动达到一定人数就应当追责。
二、无罪辩护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这两方面来把握
1、主观故意
《纪要》第九条对如何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进行了阐述。
“原则上认定主观故意并不要求以明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要件”。特别提出对具备一定涉金融活动相关从业经历、专业背景或在犯罪活动中担任一定管理职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知晓相关金融法律管理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从事的行为应当批准而未经批准,行为在客观上具有非法性,原则上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我认为这一界定有待商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别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其本身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普通人很难对其参与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准确的认知,甚至很多具备管理职务的人员自己也是被骗者,参与了投资。第九条这一界定等同于默认了只要是参与了非法吸收公存款的人员,甚至没有实际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无论其有何种抗辩理由,均视为具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这种界定有扩大打击面之嫌。我认为对于具备金融业务或专业背景的人推定其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可以理解,但对不具备相应背景的人员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一竿子打倒。从辩护的角度讲,《纪要》从形式上毕竟是检察系统的办案指引性文件,我们辩护时完全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反意见。并且,从实践上看,多数存在非吸行为的投资理财公司,多数员工确实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而仅仅是为了谋求一份工作赚取报酬的情形,因此,即使《纪要》严格限定了是否具备主观故意的条件,这一点仍然是我们辩护的重点。
《纪要》第十条是对第九条意见的补充,即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辩解的,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一条将具备一定条件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人员限定为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的人员。实践中非法吸收公存款罪常常是作为个人犯罪追责,很少有作为单位犯罪追责的案例。若涉案人员在单位中层级较低,但又未作为单位犯罪来被追责如何处理?此外,所谓层级较低又如何界定?管理层级的高低并不必然等同于在犯罪中作用的大小、主观恶意的大小。因此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仍然过于机械,虽然便于执行,但难免有所差池。
2、客观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特征缺一不可,只要论证不具备其中一个特征,即可进行无罪辩护。在案件行为人具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四个特征的情况下,就需对其具体行为是否符合《解释》第2条规定11种情形。正常来讲,只要不符合其中的情形仍然可做无罪辩护,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11种情形的最后一种情形是“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这是我国法律及相关解释中的一个惯例,兜底条款。这意味着11种情形的规定仅对追责具有指导意义,对辩护来讲则意义不大,所以客观行为部分我们的工作重点还是在四个特征。
关于非法性。多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存在着非法经营的特征,但我们也要看到,实践中确实有些情况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合理的民间借贷用于生产经营,从发展经济的角度出发,不宜作为犯罪行为来处理,但实践中掌握起来比较困难,毕竟尚没有官方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相对来讲经济发达地区对此类情况的处理更为宽容,如2008年浙江省颁发的《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一般可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处理”。
关于不特定性。按照《解释》,一般来将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筹集吸收资金不能作为犯罪处理,需要注意不存在放任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放任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情形即可。实践中确实也存在部分办案单位为追求数量,将向亲友筹集吸收资金的情况,甚至将向融资公司的借贷行为作为“非吸”犯罪来处理的,这显然是对“非吸”行为的一种扩大解释甚至曲解。
关于公开性和利诱性。
公开性是一般的表现形式是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以广告、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的方式公开宣传来吸收资金。个别案件中则没有采用此种方式,而是通过类似于传销的形式,在人与人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来进行吸收资金。口口相传的方式虽然更为隐秘,但只要是针对不特定人群进行的,依然可以被认定为是公开宣传,只有在亲属或者单位内部这种情形才不能认定是公开宣传。
公开宣传、承诺返本返息这两个环节通常为宣传人员和业务人员来经手负责,我们办案中被列为被告人的范围中常常会看到财务人员、行政人员等跟宣传及业务无关的人员被追责的情况,个别案例还有物流部门人员被追责的情况,从辩护的角度讲只要他们的工作跟具体非吸行为没有直接联系,当然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在下一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责任承担》中我们还会详细探讨这一问题。
三、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无罪辩护
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罪名上看似乎毫不相关,但从具体司法解释上我们可以看到,集资诈骗的表现形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其相似。从《解释》的规定上,可以看到关于集资诈骗的规定集中在解释何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量的篇幅则是规定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纪要》则直接明确,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要件。因此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无罪辩护与非法吸收公存款大同小异,区别在于主观故意的辩护上。
《解释》规定了八种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纪要》则在《解释》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扩大解释,特别要注意的是《纪要》第14条第
2、
3、4款,对于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盈利能力不足以支付本息的;使用资金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的;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实现的均界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纪要》第十六条第三款,将是否具备归还能力作为了一个重点考量的内容,这也与第十四条相呼应,基本上将不具备归还能力作为了一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当然,《纪要》是公诉机关对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指导意见,并不等于是审判机关的意见,具体辩护中的重点仍然是针对《纪要》的八种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我们看到在集资诈骗罪中,认定具体行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条件与其他诈骗类犯罪相似,集资诈骗多为以单位形式进行,因此首要考虑的不仅是《解释》中规定的八种情形,还要考虑对外集资时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如果连集资项目都是虚构的,那么不用考虑这八种情形就可以认定具备诈骗的故意了。同理,因为集资行为是以单位形式进行,在辩护时针对《解释》的八种情形,重点要考虑的就是第一种情形“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一般来讲,只要可以证明集资款大部分用于了生产经营活动,虽然经营不善给投资人造成了大量损失,仍可不作为集资诈骗处理。其余几种情形与一般诈骗罪认定是否将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情形大同小异,这里不再具体讨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非法集资辩护律师费多少钱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的,有权代理申诉、控告。
10w+浏览
我的舅舅伙同别人诈骗其公司财产,那最新诈骗案件刑事辩护词要怎么写?具体范文是什么样的呢?问下共同网络诈骗罪辩护词是啥,网络诈骗集团辩护词怎么写的啊?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王某某近亲属委托并经王某某本人的同意,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并且通过庭审,使我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现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为被告人王某某作罪轻并应减轻的辩护;被告人王某某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事实依据: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全部供述自己与其他同案犯的犯罪经过,并提供另外两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的照片、真实姓名、手机号、住址及其他一切所知悉的信息资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其他两名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抓获,使案件及时得到侦破,使受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得以及时挽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应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
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据受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岑某某《讯问笔录》:被告人岑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于某某年某某月至某某月份一直联系,并取得受害人钟某的信任,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之前并不认识,由于后来王某某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在某某年某某月份,岑某某告诉王某某、黄某某认识某某市某某区一个叫钟某的女的,并说能骗到钱,让王某某和黄某某配合进行诈骗。王某某是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2、犯罪行为上的辅助作用。犯罪行为上,根据受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王某某仅仅是打过两次电话,并没有一直与受害人联系,而是由被告人岑某某一直与受害人联系,并办理的两个银行账户,通过短息及电话方式告知受害人先后四次汇款,受害人汇款后,该款项一直由岑某某和黄某某控制着,被告人王某某并无权掌握上述资金,因此在行为上起次要作用的。
3、分配赃款金额上的次要作用。
(1)分配办法上的协商上看的次要性。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来看,三个人皆分得相同的6万余元,实际上事实并非如此,王某某并未分得6万元,因为取款的卡一直均在岑某某与黄某某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他两被告人也不住在一起;也没有与其他人在利益上进行过任何协商交流;
(2)分配办法话语权上看的次要性。每次分钱都是岑某某或者黄某某提出来,在分配办法上,被告人王某某显然没有话语权;另外从其所获得的款项数额也可证明其作用辅助性。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进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以做到区别对待。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0款.共同犯罪中有两名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区分主、从犯的,对于其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王某某是初犯、偶犯;事实依据:王某某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同时是受岑某某的影响而介入该案实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四、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王某某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有《认罪保证书》,保证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表示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2010年8月9日,王某某委托公安机关向受害人钟某支付了83666元,在对比自己所获得的款项上充分超额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2010年8月30日,受害人钟某出具谅解书,并“希望能对三人从轻处理,以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六、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
最高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最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一时糊涂触犯刑法,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是初犯,偶犯,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全部退赔受害人诈骗金额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考虑其具有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9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非法集资辩护律师费多少钱,非法集资律师重要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非法集资辩护律师费多少钱,非法集资律师重要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你好,我二叔他前段时间因为非法集资被抓了,我二叔他也是因为缺钱才去能做违法的事情,他现在很后悔,所以他现在想给他自己进行辩护,所以他想了解一下。非法集资辩护词范文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某家属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对被告人以非法吸法公众存款罪判处刑罚。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是通过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的资金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虽然实施了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行为,但其集资的目的是为了修建厂房、购买生产设备,其主观上没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其虽然进行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了集资,但其集资的行为是为生产做准备,不是单纯的诈骗行为。
2、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法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或者吸收存款的方式、内容不合法,明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企图通过这种活动进行营利。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均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上辩护观点,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 马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辩护词都是在刑事案件中才会使用的,一般的民事案件不会用上辩护词,就集资诈骗申请无罪的情况,辩护词都需要介绍自己是受到谁的委托进行辩护的,而且要说明答辩请求,明确申请无罪的理由。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99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非法经营罪的辩护人应当是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经营罪辩护人可以由哪些人担任 非法经营的辩护人可以由律师或其亲属担任。 一、可从界定范围辩护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第四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 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个基本特征。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 (二) 该经营行为非法。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三) 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此所谓“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这三种秩序都可能成为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如果不满足以上的条件也不成立非法经营罪。 二、可从量刑标准上辩护 (一) 非法经营食盐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二)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3. 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内的,为罚金刑;1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为拘役刑;2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数额5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四) 非法经营出版物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7万元或者经营报纸 1.5万份或者期刊 1.5 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或者报刊300份或者 图书50册或者电子出版物20张(盒)的,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我朋友是做生意的,但是前不久的时候接触到烟草了,他觉得里边商机挺大的,就给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贩卖烟草了,结果就因为这个被抓了,对于非法经营罪烟草辩护怎样的?
[律师回复]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院指导】
  第八十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第九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非法经营罪烟草辩护词 的法律依据。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非法集资辩护律师费多少钱,非法集资律师重要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非法集资辩护律师费多少钱,非法集资律师重要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朋友的孩子最近生病了,但是住院的时候需要一大笔的治疗费用,他一下子拿不出来,就在他哥们的怂恿下去吸收公共存款了,结果因为这个被抓了,对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辩护词怎样?
[律师回复]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获利金额均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的吸收金额和未兑付金额存在异议
(一)吸收金额计算错误,应扣减115万
1.集资参与人李某某投资的50万重复计算,应予扣减。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集资参与人李某某的投资合同为7份,将7份投资合同上的投资金额相加得出投资总额为600万,从而认定被告人从集资参与人李某某处吸收的金额为600万。然辩护人对7份投资合同编号、所购产品名称和投资期限对比后发现,投资金额为50万、编号为DTZG037131的投资合同进行了重复统计和计算,事实上集资参与人李某某实际投资合同应该是6份,因此重复计算的50万应当从认定的吸收金额中予以扣减。
2.被告人妻子沈某某投资的65万,应予扣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最高检《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
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将被告人妻子沈某某投资的65万元,计入了被告人的吸收金额。根据上述规定,沈某某作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所投资的金额不应计入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因此,该65万元应当从认定的吸收金额中予以扣除。
(二)吸收金额是投资合同金额的简单相加,计算依据和计算方式单
一,可能使得审计金额远超过实际吸收金额
通过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各项数额的来源进行研究,发现计算被告人吸收金额的主要依据就是集资参与人的投资合同,计算方式就是将投资合同上的投资金额累计相加。辩护人认为在计算吸收金额时应当结合集资参与人的投资合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以及在公安机关做的笔录等材料,综合认定被告人的吸收金额。不能仅凭投资合同份的数以及合同上金额的累计相加,认定被告人的吸收金额,主要理由是: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集资参与人人数众多,投资合同繁杂,稍不谨慎就会出现合同重复统计,金额重复计算的情况,直接导致被告人的吸收金额增加。

二,不排除有些人签署投资合同后,因其他原因导致资金并未实际支付,但涉案单位未及时撕毁合同,使得这个已经没有存在意义的合同在案发后被送往鉴定机构,导致将合同上的金额被算作吸收金额,事实上这样的合同是不能当时计算依据的。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对投资金额一般都存在续借行为,续借分为两种:一种是投资到期后返本付息,再将本金拿出继续进行投资,因为金钱属于种类物,再进行投资,签署新的合同,可视为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又一次破坏,此时对投资金额可以进行累计计算;一种是投资到期后只支付利息,本金不返还,继续借用,直接签署新的投资合同。这种情况下,看似集资参与人签订了新的合同,进行了新的投资,但是实际上被告人仅向集资参与人实施了一次吸收行为,集资参与人签订的新合同不过是变相地将借款期限进行了延长。因此,这种续借行为和针对同一投资金额一次性签订两年、三年,甚至更长期限的借款协议没有本质区别。犯罪的对象还是同一个,犯罪数额也没有增加,只是犯罪时间延长而已,所以计算吸收金额时只能计算初次的借款数额,不能将所有的合同金额进行累计相加。但是实务中涉案单位如果没有将投资到期的合同撕毁或者投资人在报案时将已经到期的合同交给公安机关,这时根据合同计算出来吸收金额肯定会超过实际吸收金额。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99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99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如何选择非法集资案辩护律师?
选择非法集资案辩护律师方式是:首先是处理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再看律师能否厘清该案件,看是否有辩护空间。最后,看其是否是资历深,办理过非法集资,平台犯罪等类型的案件辩护。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在于如何找出事实的破漏点,从而确定解决方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平凉非法集资辩护律师费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5000元至50000元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按标的比例收费指导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一10%;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费。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一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一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一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6%;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一5%;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一4%;
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一2%。
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反诉的,反诉部分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30%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和非诉讼调解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在本标准20%一30%范围内给予下浮优惠。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非法集资辩护律师费谁出?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