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适用诉讼时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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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适用诉讼时效吗

一、民法典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典规定,因房屋专项维修基金产生纠纷的,适用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是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归属和处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二、如何提取和使用专项维修基金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从业主分户账中列支。

4、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以支付分摊费用的,由该业主补足。

5、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由该业主直接支付。

6、支取费用需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经过管理部门层层审核。

7、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性表决的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a、一次性表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b、一次性表决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期限内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百分之五。

c、属于一次性表决范围内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不需要业主再次表决。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专项维修资金问题产生纠纷的,向法院主张权利时,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当事人要注意时效是否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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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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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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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
(四)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物业维修资金性质上属于专项基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于共有部分的维护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维修资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由其公共性、公益性所决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其产生与存在仅取决于义务人是否属于区分所有建筑物范围内的物业所有权人,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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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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