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同怎么认定承包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没有合同怎么认定承包,承包土地期间国家征地还赔偿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没有合同怎么认定承包

一、没有合同怎么认定承包

没有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口头承包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口头合同经双方同一意并实际履行的,同样受法律保护。至于承包合同需要乡有关部门备案,并由县有关部门发土地承包证书,并非是合同生效后的必备要件。

二、承包土地期间国家征地还赔偿吗

承包土地期间国家征地赔偿。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承包土地没有到期的,对承包的土地进行征收时,征地补偿款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而安置补偿、地上随着物及青苗补助等,归承包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以上就是小编对“没有合同怎么认定承包”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没有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口头承包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律图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2.5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1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没有合同怎么认定承包
一键咨询
  • 167****55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2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6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7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6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47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4****88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6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82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8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4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7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1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3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3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如何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如果要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是需要申请的,而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应从以下方面审查: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对承包金数额的约定所应参照的标准,是以承包前的土地实际收益的情况来衡量,还是以承包后承包方的实际经营收益情况来确定。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施工过程中受伤,承包方,发包方,承包方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1)办证责任。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 (4)物资保证责任。 (5)经费保证责任。 (6)技术保证责任。 (7)施工监督责任。 (8)误工赔偿责任。 (9)验收结算责任。 (10)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有以下: 施工准备责任。 物资准备责任。 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 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保管责任。 工程交付责任。 竣工验收责任。 工程保修责任。 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如何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土地承包合同指的是,土地承包方和发包方关于土地权利义务签订的协议。如果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般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其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签订的承包农村土地,并交付一定收益的协议。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的依据是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的证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关于家庭承包中的继承问题已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做了规定,从这两条的规定来看,两种方式的承包引发的继承问题有一定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家庭承包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而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能否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说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已经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了,也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不存在这个问题。例如一个农户对本村荒山的承包,这个承包并不是在本村内人人有份的,而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是有偿取得,期限较长,投入很大,应当允许继承。不但允许继承,而且允许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在家庭承包的方式中,由于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因此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继承问题,而是由这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在承包人死亡,承包方的家庭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收回,其他继承人只能继承土地承包的收益,并要求发包方对被继承人在土地上的投入作一定的补偿。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有所不同。如承包本村荒山的承包人,在其死后,荒山的经营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不愿意承包经营,还可以将经营权转让,把转让费作为遗产处理。 第三,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与林地承包是相似的,即: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所承包的“四荒”的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81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承包方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律师回复] (1)施工准备责任。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物资准备责任。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3)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4)工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
(5)工程保管责任。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方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工程交付责任。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竣工验收责任。承包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工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9)防止损失扩大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0)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意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1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行为有效吗
承包土地的时候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这个承包行为是否有效需要看双方是否履行了双方的义务,在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如果想要进行承包事宜时应当就承包事项签订一份书面的承包合同,但是这并不是说就承包土地时必须要签订一个书面的合同,只要双方采用一些,采用其他形式来履行双方的主要义务这样的承包行为都是有效的。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我有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已经省高院确认有效,在承包期内,镇政府把一部分给别人发了土地使用权证,现已被中院撤销,我能要求国家赔偿吗。
[律师回复] (一)征地补偿费用的种类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其它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
  
3、青苗补偿费,是指对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用。
  
5、其它补偿费,是指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征地的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用、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用等。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81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有一承包合同纠纷诉求法院确认耕地承包合同16号和17号承包合同违纪违法部分为无效合同。可法院判决驳回
[律师回复] 承包合同包括土地承包、企业承包、建设工程施工承包等合同,这类合同当事人为发包方、承包方。发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企业经营管理权、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方,由承包方建设、经营等。如果因为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相关的事实应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合同纠纷中,主张合同成立、生效的当事人应对其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已经生效。如果发包方主张已经履行了合同,比如土地已经交付、企业经营权已经交付,或者已经支付了工程款,发包方举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如果承包方主张已经履行合同,比如已经向在实际行使土地承包权或者企业经营管理权,或者已经进场施工,施工进展到什么程度,或者工程已经完工、验收合格、进行了结算等,都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当然,如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需要举证的除外。
另外,当事人如果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或者根据当地规定,申请法院发出调查令,由律师调查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承包方工人施工过程中受伤,发包方、承包方责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1)办证责任。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
(4)物资保证责任。
(5)经费保证责任。
(6)技术保证责任。
(7)施工监督责任。
(8)误工赔偿责任。
(9)验收结算责任。
(10)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有以下:
施工准备责任。
物资准备责任。
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
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保管责任。
工程交付责任。
竣工验收责任。
工程保修责任。
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土地承包合同没签算违约吗?
土地承包合同没签算违约,因为已经实现履行的口头方面的承包合同,同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也是算是违约行为,当然了,如果说既没有口头协议,也没有实际履行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承包方工人施工过程中受伤,发包方、承包方责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1)办证责任。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
(4)物资保证责任。
(5)经费保证责任。
(6)技术保证责任。
(7)施工监督责任。
(8)误工赔偿责任。
(9)验收结算责任。
(10)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有以下:
施工准备责任。
物资准备责任。
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
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保管责任。
工程交付责任。
竣工验收责任。
工程保修责任。
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81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承包方工人施工过程中受伤,发包方、承包方责任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1)办证责任。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
(4)物资保证责任。
(5)经费保证责任。
(6)技术保证责任。
(7)施工监督责任。
(8)误工赔偿责任。
(9)验收结算责任。
(10)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有以下:
施工准备责任。
物资准备责任。
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
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保管责任。
工程交付责任。
竣工验收责任。
工程保修责任。
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1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没有土地承包合同能起诉吗
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在原告与本案存在利益关系、能列举明确的被告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由的情况下就可以提起诉讼。合同纠纷中,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就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提供不同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承包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1、建设单位的内部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
有两种情况:
①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反对的,若无其他违法情节,可认定合同有效;内部机构既无事先授权又无事后追认的,合同以主体不合格归于无效。
②以内部机构名义签订合同,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并准备履行或已开始履行合同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其他情况(法人不知道、反对、不准备履行)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不提异议的,可按有效合同处理。
2、临时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
审查临时机构是否是正式行文成立,有一定的机构、办公地点、职责的组织,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具备以上条件并符合其他条件的,认定合同有效。
3、筹建单位对外发包工程的合同
审查筹建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依法登记的,认定其对外发包有效,未经依法登记或工商登记正在申请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认。
承包方的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承包人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允许低于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的资格主要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两个方面审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经过年检,施工单位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对外承揽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包工程的还要经过施工所在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行政管理规定不影响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未办跨省施工许可手续的不影响合同有效。
4、承包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1)施工单位无证、无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般农建工程除外)。
(2)施工单位借用、冒用、盗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3)施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4)无资质的建筑队挂靠建筑公司,成为建筑公司的一个工区对外承包工程,有两种情况:
①以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无效;
②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有两种情况:A: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将工程交给建筑队施工,所签订的合同有效。B:建筑队自己承包工程,以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无效。
(5)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6)个体建筑队、个人合伙建筑队承建的一般农用建筑,符合有关规定的,认定有效。
(7)两个施工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否则合同无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的依据是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的证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关于家庭承包中的继承问题已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做了规定,从这两条的规定来看,两种方式的承包引发的继承问题有一定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家庭承包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而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能否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说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已经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了,也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不存在这个问题。例如一个农户对本村荒山的承包,这个承包并不是在本村内人人有份的,而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是有偿取得,期限较长,投入很大,应当允许继承。不但允许继承,而且允许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在家庭承包的方式中,由于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因此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继承问题,而是由这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在承包人死亡,承包方的家庭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收回,其他继承人只能继承土地承包的收益,并要求发包方对被继承人在土地上的投入作一定的补偿。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有所不同。如承包本村荒山的承包人,在其死后,荒山的经营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不愿意承包经营,还可以将经营权转让,把转让费作为遗产处理。 第三,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与林地承包是相似的,即: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所承包的“四荒”的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没有合同怎么认定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