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承诺是否构成连带责任担保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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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单方承诺是否构成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一般方式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单方承诺是否构成连带责任担保

一、单方承诺是否构成连带责任担保

1、保证人单方作出承诺的,会不会构成连带保证责任,要依据作出的承诺而定,如果承诺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责任。

2、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的一般方式有哪些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保证人单方作出承诺的,会不会构成连带保证责任,要依据作出的承诺而定,如果承诺不明确的,按连带保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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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
贷款有限公司:
鉴于 (借款人)与贵单位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 );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如贵公司接受申请为其提供借款,为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本人愿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本人特此声明并承若如下:

一、本人同意对该笔借款合同及今后可能发生的修改、补充条款中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书及无限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未按借款合同中的承诺按期足额偿还全部债务,导致贵公司损失的,本人保证在收到索款通知后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贵公司。

二、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家庭(或个人)财产清单所例的全部财产。

2、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等方式的收益以及因商标、专利等专有权所取得的许可使用费及转让费等。

3、本人名下的所有存款、房产、汽车、设备、土地使用权、承包承租经营权等财产和权益。

三、本担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所涉及的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破产或变更有关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等)。无论是否征得本人同意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皆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及继续履行。

四、在任何情况下,在贵公司尚未收回全部借款之前,无论本人是否已经部分履行了代偿责任,必须待借款全部收回之后,才可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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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__________公司)
?(以下简称“_____”)与 (以下简称“贷款银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_____,该合同约定_____应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
__________公司为_____偿还贷款务承担回购责任,__________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后享有对_____追偿权。本公司愿意无条件地为__________公司的追偿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并特出此保证书为凭。
本公司:_____;住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
本公司自愿为__________公司追偿权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包括:__________公司回购而支付给贷款银行的所有本金利息罚息、费用,__________公司为实现追偿权已发生或将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担保期限为_____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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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车主承担连带责
[律师回复]
一、驾驶员肇事车主的责任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驾驶员肇事,车主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要担责。
1、肇事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肇事驾驶员并非车主,车主是驾驶员的雇主,比如运输公司司机,出租汽车司机等。虽然驾驶员是实际控制车辆的人,但是受雇佣合同的指派,为了雇主的利益工作,如果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错的,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所以受害人可以向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要求赔偿,如果交通事故是驾驶员违章造成的,车主在先行赔偿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
2、驾驶员并非车主,车主为雇主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但是并非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而是在办私事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如使用单位车辆接送子女上下学途中,帮自己拉装修建材等。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先行赔付,再向驾驶员追偿。
3、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无论有偿(出租),还是无偿(借用),车主和驾驶员之间不存在执行职务关系,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责任。车辆被借用后,借用人未经过原车主同意又转接他人的,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车主、借用人和转借中的使用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借用人和实际使用人追偿。
4、肇事车辆在被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转包的,车主、车辆营运承包人、以及转包中的承包人、驾驶员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入股不同意转包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追偿,也可以向肇事司机和非法转包中的承包人追偿。
5、如果车主是被动的被人使用自己的车辆,比如车辆被盗窃,被抢,被偷开,出于车主意志之外,导致车辆被不该拿到的人控制,擅自驾驶车辆的,车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2、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3、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
4、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登记法定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实际机动车使用者)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出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慎监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5、肇事者擅自驾驶(盗窃除外)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者擅自驾驶情况下,如果车主无疏于管理的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自己所有的危险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随意擅自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以加强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所有者谨慎保管使用义务,更好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代言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广告中的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存在侵权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一)代言人实施了虚假代言的侵权行为代言人在广告中针对广告主的商品或服务作出了虚假的、夸大的、片面的介绍、宣传和推荐,即构成虚假代言的行为。根据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不得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产地、原材料等作虚假宣传。如果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即可以认为代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代言广告可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利用代言人的知名度等做广告,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这可以称为 第一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比如代言人在广告中称“某某品牌,我信赖”、“感冒了就喝某某某颗粒,暖暖的很贴心”等。 另一种是利用代言人的影响力和说服力,以出演角色包括使用台词的方式来说明商品的品质、性能或者购买使用的必要性,增加自己企业、产品广告的真实性,可以称为 第二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比如某虚假广告中代言人称“20年的老胃病,喝了3个疗程就好了;短时间内康复老胃病、老肠炎;让你烂胃变好胃,烂肠变好肠”、“3天溶栓,30天通脑,3个月治好中风偏瘫,5到8年不复发”?T等。此外《202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中要求严厉查处的各类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节目名义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其中广告的出演者亦属该类代言行为。 针对代言行为以上两种形式进行分析,第一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并不针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产地、原材料等作介绍,只是利用代言人自身的知名度进行宣传,该类广告内容简单,有时甚至只有一张代言人的肖像或者签名照,不存在违反广告法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不存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内容,因此不属于虚假广告。第二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代言人往往针对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进行介绍,内容较多。如果违反了广告法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即构成虚假广告,代言人虚假代言的侵权行为即告成立。 (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后果这里的损害后果是指因虚假广告行为给消费者带来的实际的或必然的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广告主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消费者丧失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有关消费者权益、损害后果及赔偿的范围的界定,应结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 (三)虚假代言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是产品代言人在广告中的虚假代言行为促使消费者购买了相关产品或接受了相关服务,并由此而造成损害,即可认定虚假代言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当然,生活中部分消费者并非由于虚假广告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虚假代言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虚假代言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其 一,受害消费者是否将产品代言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讼。根据生活经验判断,没有受虚假广告影响的消费者甚至不知道虚假广告的存在,或者购物不是基于广告的影响,因此一般不会代言人,而诉请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消费者一般是基于虚假广告的一定影响才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 其 二,虚假广告的失真程度。如果广告中只是个别的、非关键的内容失真,该失真内容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购,则应认定因果关系不成立,反之则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其 三,虚假广告中产品代言人的出演状态或所起的作用。如果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所起的作用不大,只是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对商品作了第一层次的代言效果,而虚假广告中第二层次的代言效果(即虚假宣传)是由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以添加其他画面、视频、音频制作的,代言人并没有出演角色、使用台词,则不能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如果代言人出演了第二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则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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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怎么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反担保人的连带责任怎么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反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所以,反担保的责任是反担保人在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时,依法承担反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确定的弥补保证人损失的责任。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并不都适宜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不能用于反担保。
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
1、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土地使用权反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取得相应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
存单质押反担保是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存单质押给担保中心以取得贷款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存单质押应在存单所在银行办理核押手续。
企业保证反担保是指借款人的相关联企业即保证人和担保中心约定,当借款企业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反担保方式。作为保证人的相关联企业应经审核并具有较好的债务清偿能力。
指现金或保证人认可的银行保函。
指被保证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信誉确保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的行为,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指反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它属于物权担保,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指反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给保证人占有,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就有以上的7种,丰富的反担保措施也可以消除借入人的心理障碍,使得合约更好的订立,也为以后的合约履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1、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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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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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广告中的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存在侵权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一)代言人实施了虚假代言的侵权行为代言人在广告中针对广告主的商品或服务作出了虚假的、夸大的、片面的介绍、宣传和推荐,即构成虚假代言的行为。根据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不得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产地、原材料等作虚假宣传。如果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即可以认为代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代言广告可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利用代言人的知名度等做广告,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这可以称为 第一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比如代言人在广告中称“某某品牌,我信赖”、“感冒了就喝某某某颗粒,暖暖的很贴心”等。 另一种是利用代言人的影响力和说服力,以出演角色包括使用台词的方式来说明商品的品质、性能或者购买使用的必要性,增加自己企业、产品广告的真实性,可以称为 第二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比如某虚假广告中代言人称“20年的老胃病,喝了3个疗程就好了;短时间内康复老胃病、老肠炎;让你烂胃变好胃,烂肠变好肠”、“3天溶栓,30天通脑,3个月治好中风偏瘫,5到8年不复发”?T等。此外《202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中要求严厉查处的各类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节目名义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其中广告的出演者亦属该类代言行为。 针对代言行为以上两种形式进行分析,第一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并不针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产地、原材料等作介绍,只是利用代言人自身的知名度进行宣传,该类广告内容简单,有时甚至只有一张代言人的肖像或者签名照,不存在违反广告法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不存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内容,因此不属于虚假广告。第二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代言人往往针对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进行介绍,内容较多。如果违反了广告法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即构成虚假广告,代言人虚假代言的侵权行为即告成立。 (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后果这里的损害后果是指因虚假广告行为给消费者带来的实际的或必然的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广告主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消费者丧失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有关消费者权益、损害后果及赔偿的范围的界定,应结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 (三)虚假代言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是产品代言人在广告中的虚假代言行为促使消费者购买了相关产品或接受了相关服务,并由此而造成损害,即可认定虚假代言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当然,生活中部分消费者并非由于虚假广告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虚假代言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虚假代言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其 一,受害消费者是否将产品代言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讼。根据生活经验判断,没有受虚假广告影响的消费者甚至不知道虚假广告的存在,或者购物不是基于广告的影响,因此一般不会代言人,而诉请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消费者一般是基于虚假广告的一定影响才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 其 二,虚假广告的失真程度。如果广告中只是个别的、非关键的内容失真,该失真内容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购,则应认定因果关系不成立,反之则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其 三,虚假广告中产品代言人的出演状态或所起的作用。如果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所起的作用不大,只是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对商品作了第一层次的代言效果,而虚假广告中第二层次的代言效果(即虚假宣传)是由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以添加其他画面、视频、音频制作的,代言人并没有出演角色、使用台词,则不能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如果代言人出演了第二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则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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