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
1、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
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
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
3、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土地使用权出租不是单一的出租土地,而是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关系由双方通过订立租赁合同确定。
由此可见,虽然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租赁这样的用词在生活中比常见,而且不仔细辨别很容易造成混淆,但二者在实质上还是有诸多区别。
作为公民,个人或者单位都是可以拥有土地的使用权的,因此我们在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或者租赁时一定仔细辨别具体的情形究竟属于哪种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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