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公告和征收决定有什么不同?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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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征收公告和征收决定的不同点有三处:第一,两者的数量不同,房屋征收决定只有一个,但是征收公告可以有多个。第二,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房屋征收决定针对的是具体的人,征收公告针对的是社会。第三,两者所做出的条件不同。
征收公告和征收决定有什么不同?

一、征收公告和征收决定有什么不同?

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的具体行政行为

(1)两者数量不同。

在一个政府征收项目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有且只有一个,不可能存在两个,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则可能是数个或者没有。

(2)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对人是一定范围内的所有被征收人,而每个单独的房屋补偿决定的是每个单独道德被征收人,不可能针对所有被征收人。

(3)两者做出的条件不同。

房屋征收决定只是在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各项规划,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过征收社会公共意见等条件之下才可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镇守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

二、征收补偿决定与征收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及被征收房屋具体的位置;

(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3)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4)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如果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所实施的征收公告或者是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实施征收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是人民政府等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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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社会保障方案;
(5)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包括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要确保征地公告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应做到以下几点:
充实公告内容。公告应明确征收土地的具体项目名称,说明土地征收决策与“公共利益”的关联性,说明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和详细情况并附上具体地图,详细描述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具体内容,明确告知土地权利人申请听证权及其行使方式、期间,明确告知被征土地的规划情况,包括现行规划的用途,征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修改的理由,同时征地公告中还应载明公告的期限,被征地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规范公告程序。在发布征地公告中应当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如由具体组织实施征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成员会议,在会议上公告征地方案。会议要制作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到,会后除依法在乡、村、组张贴公告外,还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以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地公告内容。
重视公告证据固定。为避免因国土资源部门无法提供对征地方案已依法公告的证明,而造成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算点认定的困难,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张贴征地公告时要重视相关证据的固定。张贴的征地公告的证据应能证明其征地公告张贴的时间、地点及内容。收集的征地公告发布的证据应表现为征地公告的近距离照片(证明公告内容)、远距离照片或录像资料(证明公告张贴的地点),还有证明公告张贴时间的证明。张贴时间的证据用和视听资料不太容易被确定,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在张贴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同时,制作《公告张贴登记簿》,在登记簿中,将公告的名称、文号、涉及土地征收批复的文号、张贴的时间、地点,国土资源部门的经办人等内容均予以登记,并由乡(镇)、村、村民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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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决定与征收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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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某市政府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某政(江)限拆决字(2008)27号《责令限期拆迁决定书》,认为沈某所在的房屋属拆迁范围,现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已过,经查明,沈某无正当理由至今拒绝搬迁。根据某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的申请,依照《某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沈某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五日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交拆迁人拆除,逾期不搬迁的,将依法责成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强制拆迁。指挥部已提供某单元201室,建筑面积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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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生在2008年,适用法律仍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故仍允许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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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也就是说:
第一,根据现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征收的法律效力,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同时收回。
第二,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政府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补偿不到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
第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评估时点计算房屋市场价值。
第四,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违法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或诉讼。
第五,房屋征收决定未被确认无效撤销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原产权人在依法搬迁前对房屋只具有一定的占有使用权。但相关行为不具备享有征收补偿的效力。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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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的特征
[律师回复] 利用社会知名人士行骗,等等、侵犯的客体不同、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3。包括对商品的性质虚假广告罪的主要特征是。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如果情节尚属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符合规定要求,禁止制作、证件行骗;挂靠知名企业及有关单位行骗;利用具有一定权威的报刊、广播。
(三)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存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传播虚假广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生产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电视等传播媒体行骗、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可以适用民事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二)正确区分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虚假广告罪该如何认定关于虚假广告罪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属于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所谓广告主、产地、用途。广告经营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有关规定:利用虚假的证明,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所谓广告发布者、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任何广告经营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登记。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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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征地的手续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告征地的程序是什么
一、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流程
1、征地方案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公告的实施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公告,该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3、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补偿内容调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流程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实施
有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
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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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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