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1、不服征收补偿方案可以向法院起诉,此种情形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行政诉讼请求。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的内容:
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具体内容为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地所有权人、征地位置、地类面积、征地安置途径、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吗?
1、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不一定有效。
结合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规章、拆迁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2)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2、拆迁协议书丢失了,可以找当时拆迁签署协议的单位、或村委会、社区,查找原件进行复印即可。
(1)协议书至少有一式三份或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国有(或集体)土地所有单位一份[即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或企事业单位],甚至政府相关单位有存根。
(2)找拆迁签署协议的单位或村委会、社区查找原件,比较方便一些。
(3)可能需要支出少量费用。
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必须要在既定的期限内签署拆迁补偿协议,若是被拆迁方对于拆迁方给予的补偿金额不满意,那么可以选择不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对于在既定的期限内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那么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作出拆迁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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