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房子到底是谁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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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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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别人名字买房,房子归实际支付购房款的出资人。不过,应当满足两个条件:(1)借名人与名义人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2)借名人实际出资购买房屋。因为借名人作为房屋实际出资人,并且在借名买房协议中应该明确约定的房屋产权的归属,一旦产生纠纷借名买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借名买房房子到底是谁的

一、借名买房房子到底是谁的

借别人名字买房,房子归实际支付购房款的出资人

不过,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1)借名人与名义人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

“借名买房的合意”指借名人和名义人约定:实际出资人借用名义人的名义,实际出资购买房屋,房屋归实际出资人所有。该合意既能将借名买房的事实固定下来,又能将借名人赠与名义人房屋、名义人借款买房等情形排除。

(2)借名人实际出资购买房屋

借名买房的房屋归实际购房、出资人所有,是基于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借名人和名义人达成借名买房合意后,如借名人实际支付了房款,就以出资行为履行了借名买房合同,房屋归借名人所有符合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借名买房的风险有哪些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2.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3.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如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的是谁的名字,房子所有权人就是谁。但不动产登记不是房屋本身,不能决定房屋产权,它们的关系是先有房子,后有登记。所以,一旦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房子的实际所有人与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不一样,不动产登记是可以被推翻的。当然,无论如何,“借名买房”都是存在风险的行为,在做出这个决定之前,就应当先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保留好所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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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风险
一:失去房屋所有权有的时候,虽然本人具有购房资格或权利,但是因为某种原因,如家庭问题、婚姻问题等,不方便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从而采用别人的名字买房。这样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的风险在于您可能会失去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如果借名人无法证实名别人名义买房事实的,即不能够证明用别人名义买房协议、购房款由其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用别人名义买房事实存在的,一般会将出资购房的行为认定是一般借贷行为,借名人只能要求被借用人返还购房款,而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另外,根据无权公示原则,若被借用人在借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卖给或抵押给善意的第三人,由于其房屋登记在被借用人名下,那么借用人不能以自己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来对抗善意第三人。最终,借用人很可能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风险
二:购买违法,国家收回住房国家的政策性住房是国家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实施的民生工程,但由于其优惠的价格也吸引了不少并不具备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市民,他们为了规避购房资格的限制,而借用具备资格的他人购买。但是,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来保障政策性住房的建设。因为贪图政策性住房的优惠政策而借用他人名义买房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政策性住房的规定。因此,这种购买行为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购买,国家将会收回政策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
(三)风险
三:无法取得单位集资房屋所有权单位自行集资所建房屋也是受到大众追捧的对象,有的人为了买到价格便宜的集资建房也会使用有资格购买人的名义买房,这样做的风险在于,您有可能会因为集资单位的种种限制性条件而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因侵犯了集资单位的某种优先回购权而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二、用他人名义买房能不能卖用他人名义买房存在风险隐患太多,如果借名人无法向证明其房屋是自己借用别人名义买房,法律上房子产权以合同上的登记名为准,借名人与被借名人则是借贷关系,这样的房子是不能够办理房产证的。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另外,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没有房产证书的房子在市场中的流通存在很多纠纷隐患,对于购房者来说,购买这样无产权的房屋,多数也不放心。以上就是关于用他人名义买房是否有风险、用他人名义买的房能不能卖问题的解答。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打算以他人名义买房者应综合考虑利益与风险,权衡得失。尤其在国家限购令发布后,有人因不符合购房资格而借用亲戚朋友的名义购买房产,这样的行为实际上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如果您现在正有这样买房的打算,最好先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寻求帮助,规避风险,这样才能够让您在购买房屋过程中更加安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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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房子到底算谁的
借别人名字买房,房子归实际支付购房款的出资人。不过,应当满足两个条件:(1)借名人与名义人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2)借名人实际出资购买房屋。因为借名人作为房屋实际出资人,并且在借名买房协议中应该明确约定的房屋产权的归属,一旦产生纠纷借名买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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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名买房离婚后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很多单位都会分房子,由于所分配的房屋价格远远低于市价,受到很多人的欢迎,很多人都会借用亲戚,朋友的名字买房,自己交付购买房屋的费用,那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借名所买的房子,在离婚的时候房子应该算谁的未得到房屋的一方是否可以得到补偿借名买房是现在比较热的一个现象,在法律上,借名买房肯定是存在很多风险的,您执业多年,有丰富的经验,给大家讲讲一般都会遇到哪些问题:现在我国有些一线城市实行房屋限购政策,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一些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借名买房的变通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风险。房地产是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借名买房,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产所有权人是“名义产权人”,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实际产权人”。如果名义产权人未经过实际产权人的同意将该房出售,且买家是以正常价格购买的,我国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法律是保护这起交易的。这样的话,实际产权人的权利不不能得到保障了。我了解到一个案例是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男方父亲的名字购买了一套单位住房,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父亲的名字,但购买房屋的费用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缴纳的,在二人离婚的时候,对于房屋的性质如何定性有了争议。他们所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能否分割房产:我国法律保护物权,认可双方对物权所属的约定。案例中陈述的情形,房屋应该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割房产。男方的父亲虽然是房产证上的户主,但是并没有支付房屋的购买费用,最后房屋会属于他吗:这里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了。现实当中往往情形很复杂。如果女方有证据能够证明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的房子是他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那么,女方就可以要求分割房产。这个证据包括男方父亲与夫妻二人签订的房屋产权的协议等。现在二人离婚,而且出现了对房屋性质的争议,那么应该是男方父亲和男方都认可这套房屋是男方父亲的房子,而不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样的情况,女方又不能拿出证据证明房屋的产权为他们夫妻二人共有,那么房子就不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女方就不能分割这套房产了。但如果女方能够证明购买房产款是由夫妻二人所出,那么女方可以将购房款作为债权主张分割。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适合借名买房的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购房人想要购买这样的房子,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哪些方面:购房人在我国法律上称为善意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我觉得购房人要成为善意第三人,一般要注意审查房屋的产权归属、产权有无瑕疵:产权有无约定、是否有抵押,另外房屋的价格和市场价格有较大的偏离在诉讼中也不易被认定。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对于出资人来说,不管借用谁的名字购房都有风险,借名买房,不管谁出的钱,如果该房产发生产权归属方面的纠纷,那么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准。对于出名人来说,允许他人用自己名义购房或按揭贷款,不但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有了房产记录,在金融机构也会有按揭贷款的征信记录,即便日后将房屋过户给出资人,但这些记录不会消除,并会成为日后审核各种资格的依据,总之,借名买房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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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名买房,离婚后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很多单位都会分房子,由于所分配的房屋价格远远低于市价,受到很多人的欢迎,很多人都会借用亲戚,朋友的名字买房,自己交付购买房屋的费用,那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借名所买的房子,在离婚的时候房子应该算谁的未得到房屋的一方是否可以得到补偿借名买房是现在比较热的一个现象,在法律上,借名买房肯定是存在很多风险的,您执业多年,有丰富的经验,给大家讲讲一般都会遇到哪些问题:现在我国有些一线城市实行房屋限购政策,部分有购房需求的人失去了购房资格,即便能签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地产中心进行交易过户。在此情况下,一些购房者采用了“借名买房”的方式,即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借名买房的变通方式实际上存在很大风险。房地产是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借名买房,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产所有权人是“名义产权人”,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实际产权人”。如果名义产权人未经过实际产权人的同意将该房出售,且买家是以正常价格购买的,我国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法律是保护这起交易的。这样的话,实际产权人的权利不不能得到保障了。我了解到一个案例是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利用男方父亲的名字购买了一套单位住房,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父亲的名字,但购买房屋的费用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缴纳的,在二人离婚的时候,对于房屋的性质如何定性有了争议。他们所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能否分割房产:我国法律保护物权,认可双方对物权所属的约定。案例中陈述的情形,房屋应该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割房产。男方的父亲虽然是房产证上的户主,但是并没有支付房屋的购买费用,最后房屋会属于他吗:这里就是一个证据的问题了。现实当中往往情形很复杂。如果女方有证据能够证明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的房子是他们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那么,女方就可以要求分割房产。这个证据包括男方父亲与夫妻二人签订的房屋产权的协议等。现在二人离婚,而且出现了对房屋性质的争议,那么应该是男方父亲和男方都认可这套房屋是男方父亲的房子,而不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这样的情况,女方又不能拿出证据证明房屋的产权为他们夫妻二人共有,那么房子就不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女方就不能分割这套房产了。但如果女方能够证明购买房产款是由夫妻二人所出,那么女方可以将购房款作为债权主张分割。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适合借名买房的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购房人想要购买这样的房子,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哪些方面:购房人在我国法律上称为善意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我觉得购房人要成为善意第三人,一般要注意审查房屋的产权归属、产权有无瑕疵:产权有无约定、是否有抵押,另外房屋的价格和市场价格有较大的偏离在诉讼中也不易被认定。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对于出资人来说,不管借用谁的名字购房都有风险,借名买房,不管谁出的钱,如果该房产发生产权归属方面的纠纷,那么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准。对于出名人来说,允许他人用自己名义购房或按揭贷款,不但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有了房产记录,在金融机构也会有按揭贷款的征信记录,即便日后将房屋过户给出资人,但这些记录不会消除,并会成为日后审核各种资格的依据,总之,借名买房不可取。
我借钱给我的朋友了,那么就要写借条了,大家知道借条的落款应该写谁的名字比较好吗??
[律师回复]
一、借据应该怎么写
  借据的写法一般来讲包括三部分。
  
(一)标题
  借据的标题可以由两种方式构成:
  其
一,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写上“借条”或“借据”字样。
  其
二,在第一行空两格后写上“今借到”作为标题,而正文的其它内容放在下一行顶格写, 其实这是一种省去标题的借据的写法。
  
(二)正文
  正文要写明下列一些内容:
  
首先,从哪里得到了什么东西,数量多少。要写出所借的钱物的数目及物品的品种、型号、式样、规格等。借出方也需写清楚。从单位借出的钱物要写上所为何用。
  
其次,写明归还的具体日期或大致时间,有较为复杂的情况,则要写明具体归还的方法。
  
(三)落款
  要写上写借条者的单位名称和经手人姓名或借方个人的姓名。必要时需加盖公(私)章,以示负责。单位、个人名称前一般写上“立据人”或“借款人”字样。
  在署名上还要写上借钱物的具体时间。年月日要写齐,不要只写月日。
  
二、书面借据的法律认定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借贷案件的起诉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没有书面借据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法院都是基本的事实依据。法官对书面借据的正确认定,直接关系到裁判的结果,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1)结合鉴定认定。一方提交的书面借据要通过对方当事人的质证,当事人对书面借据的质疑有形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形式上的质疑集中在借据全部或部分内容是否是借款人所写。对这种质疑一般可以通过鉴定予以解决,法官结合鉴定结论来认定书面借据是否借款人所写。
  
(2)综合分析判断。当事人对书面借据实质上的质疑一般有:是自然人间的借贷还是自然人与单位的借贷、是借款还是合伙的投资、是否有担保、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等。这些质疑实际是一方当事人对书面借据表现内容的质疑,即否定书面借据的一部分内容,这涉及法官对书面借据的认定与否以及认定程度。
  书面借据落款处都有借款人的签名。一般来说,自然人的借贷仅有借款人的签名,而单位与自然人的借贷除有借款人的签名外,还应有单位的公章。当事人主张推翻书面借据表现内容的,法官应从借款的用途、其他人证、书证等予以综合分析,以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其他证据不足以推翻书面借据的,应对书面借据予以认定,因书面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有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法律的确认有一定差距。比如,出借人认为是借给单位的钱,但没有单位的公章,只有经手人的签名。经手人也说是给单位借款,但又拿不出单位的授权,出借人也没有其他证据。那么,只能根据书面借据反映的内容确认法律关系。
  这种确认也体现出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原则,即出借人在借款时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要求在借据上加盖单位公章。但出借人在当时放弃了这些权利,这样就无法在以后的诉讼中请求法律根据自己的意思确认某种法律关系。
  有的原告提交书面证据要求被告偿付借款,被告却主张是合伙投资;有的书面证据写的是合伙投资,但一方当事人却主张借贷纠纷。对这类有争议的书面证据不能仅凭其表现内容确定,认定的关键应是从区分借贷与合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入手。
  如果书面证据有“合伙”字样,但实际上并不具有合伙的四个法律特征,就不能认定是合伙法律关系。如果书面证据是借款,被告主张是合伙投资,但双方没有合伙协议,其所举的证人证言虽陈述当事人双方是合伙关系,但对合伙的具体内容却不知道,不能认定为是合伙投资;即便当事人有合伙关系,如果不能排除合伙人间的个人借款,也不能认定为合伙投资。借款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但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的,就不能认定为合伙组织的借款,应由借款人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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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房子归谁所有?
借名买房是通过他人的名义进行买房,房子的实际的出资人是房子的真正的所有者,被借名的人是登记的购房人,实际的出资人借名买房的原因包括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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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条不签本人的名字,骗走数额较大款项涉嫌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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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房子归谁所有?
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如果您现在正面临着关于借名买房房子归谁所有?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来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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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我一朋友跟我说他最近准备买个房子,但是他的户口在外地,那么借名买房合同的格式是啥?
[律师回复] 甲方:(夫) 身份证号 码: :(妻) 身份证号码: 乙方:(夫) 身份证号码: (妻)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就乙方以甲方名义购房事宜达成一致,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基本事实
1、乙方因故不便以自己名义购买新的住房,现委托甲方以甲方名义购买位于 室房屋一套。
2、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以甲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支付,乙方是实际出资人和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3、基于以上事实,双方特签订本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具体操作方案,共同遵守。
二、购房手续
1、甲方愿意配合乙方办理上述相关购房手续,包括:签订购房协议和中介服务协议在内的相关协议,也包括办理缴纳和支付相关税费手续、申请办理房产证过户等手续。 上述手续,视情况由甲方亲自出面办理,或由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给乙方,由乙方具体办理。相关协议的内容所涉及的条件及相关手续办理条件等,由乙方决定。
2、乙方以甲方名义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款、契税、个人所得税、中介费等一切与购房相关的所有费用支出均由乙方承担。与此房相关的购房合同、房产证、房款收据、契税凭据等所有付款凭据和证件均由乙方持有和保管。
3、如因购房需要以甲方名义贷款,甲方同意配合,但乙方应保证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如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在无实际损失或损失不好确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延期支付时间,按每日 元的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因本次购房与卖方或中介等相关方产生纠纷,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代为处理,甲方提供相应手续配合,一切后果实际由乙方承担。
三、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情况
1、该房登记在甲方名下,包括房屋及将来的相关装修及相关附属设施,其实际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即乙方享有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2、因该房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物业费、水电费、装修费、维护费等,包括将来可能发生的因持有该套房产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乙方实际承担。
3、乙方有权将该房出租,需要时甲方可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出租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但因此产生的税费及出租产生的一切需要由产权人承担的费用,均由乙方实际承担。
四、房屋所有权的处分 该房的实际处分权归乙方,视乙方意愿,甲方配合乙方按以下方式处分该房:
1、乙方认为可以将该房转移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人名下时,甲方配合按买卖或赠与等方式将该房过户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人。
2、如乙方需要出售该房,由乙方确定买家和相关交易事项,甲方配合办理房屋出售等相关手续,售房所得款项归乙方所有。
3、在房屋登记在甲方名下期间,可根据乙方需要将该房产抵押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人,用于办理借款、贷款或相关乙方认为需要的事项。
4、 因办理本条上述1至3的相关事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因处分该房所得收益,也归乙方所有,产生的纠纷,也由乙方负责处理。
五、费用及违约责任
1、甲方代理乙方购房,并同意乙方使用甲方名义登记该房产,基于上述事项,乙方同意因上述事项支付给甲方 万元,该款项于房产登记办理完毕,乙方取得房产证当天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甲方方应当恪守诚信,受乙方委托购买的房屋在其名下时不得侵害甲方的利益。如甲方或与甲方有关的原因导致该房产权益受损,甲方应负责按实际损失赔偿。 如因甲方或与甲方有关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行使对房产的权利,甲方除按权利受损时房屋市场价格(双方认定的价格不一致,以评估价为准)给予乙方赔偿外,应按受损时房屋市场价格的的10%为标准,支付违约赔偿金给乙方。
六、其他约定
1、甲方应将本协议约定的相关内容告知甲方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父母、配偶、子女),确保其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对该房主张权利。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上述房屋按乙方意愿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转到乙方或其他乙方指定的名下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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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借名买房房子是谁的
借别人名字买房,房子归实际支付购房款的出资人。不过,应当满足两个条件:(1)借名人与名义人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2)借名人实际出资购买房屋。因为借名人作为房屋实际出资人,并且在借名买房协议中应该明确约定的房屋产权的归属,一旦产生纠纷借名买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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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借名买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由于限购政策,陈某迟迟摇号未中,便借用同事邓某名义购车,车辆行驶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邓某,2012年12月,陈某驾驶该车辆与路人赵某相撞,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经治疗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赵某诉至要求陈某及车辆所有人邓某承担及车辆所有人邓某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5万元。邓某辩称,我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车辆虽登记在我名下,但是实际使用人是陈某,所以我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承认肇事车辆虽然登记在邓某名下,但实际是由其出资购买和使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往往对以下三种情形认定登记车主存在过错:车辆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车辆本身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者故障;车辆保险存在瑕疵。据此,最终裁决,邓某虽为车辆所有人,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赵某要求邓某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律师分析借名买车的风险】
1.对借用人而言,机动车所有权会存在瑕疵一旦车辆的登记人(即出借人)与他人存在债权债务纠纷,车辆将会作为登记人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或者强制执行。即使借名人主张自己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借名人与出借人签订了借名买车协议,借名人只能据此向出借人索要赔偿。
2.对出借人,负有上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并且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将与借名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登记的所有人必须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然而在借名买车中,由于出借人不是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当然不会为机动车购买交强险,出借人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出借人将与借名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建议】
1.事先了解借名买车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慎重考虑决定。
2.出借人与借名人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明确记载:交强险由谁买单;发生交通肇事、违法等情况所需费用由谁买单;出现权属争议如何解决等。
3.注意证据的搜集,如汇款凭证等,如果借名买车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借名买车的事实,将难以得到的支持,将认定以登记的车主为准。
4.出借人要对借用人的驾照和年检进行形式审查:借用人是否取得驾照;所购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通过车检;是否为报废车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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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该由谁清偿银行贷款
[律师回复] 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认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因此,只要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都应该由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
当然了,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要求偿还相关款项。倘若协商不成的,名义借款人可以到追偿。
2、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是明知实际借款人存在,应该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例如银行贷款直接发放给实际借款人,可认定银行明知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当出现由谁还款的争议时,应该认定由实际借款人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 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 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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