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拆迁房儿子有份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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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房儿子不一定有份,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父母,那么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依旧是父母,被拆迁方的子女是不能获得拆迁安置房的。当然被拆迁方在获得安置房的产权之后,可以选择将房屋赠送给自己的孩子。
根据规定拆迁房儿子有份么?

一、根据规定拆迁房儿子有份么?

1、拆迁房儿子不一定有份。

如果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计算的补偿金,且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父母,那么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通常都并不能获得安置房

2、通常情形下,拆迁安置房归属于被拆迁方。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拆迁安置房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可以结合以下情形分析: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这里又分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以返还另一方。

(2)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

安置时“按人头”计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迁安置面积,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回迁房屋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而不论回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

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所得回迁房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情形下,不管是安置房、还是拆迁补偿金,都需要支付给被拆迁方。如果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是父母,那么拆迁方就并不需要向被拆迁方的子女支付补偿金、或者是交付安置房。至于拆迁方需要向被拆迁方支付多少数额的补偿金,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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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可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对于同住人的界定,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1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这里的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此外还要考虑三种情况:
  一是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的问题。一般而言,允许未成年人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可认定为帮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因此,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二是返城知青能否成为同住人的问题。要考虑家庭实际状况,除双方有协议外,一般情况下知青可成为同住人分割补偿款。
  三是外来人员、参军人员和服刑人员能否作为同住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1年的;或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或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没有福利性房屋的,均可视为同住人。
  
2、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
  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
  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拆迁补偿款;
  二是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拆迁单位拆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
  三是当《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3、合理分配房屋拆迁补偿款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4、区分房屋性质作出不同处理
  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被拆迁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于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对于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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