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拆迁房儿子有份么?
1、拆迁房儿子不一定有份。
如果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计算的补偿金,且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父母,那么不管是儿子还是女儿,通常都并不能获得安置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拆迁安置房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可以结合以下情形分析: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这里又分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以返还另一方。
(2)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
安置时“按人头”计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迁安置面积,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回迁房屋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而不论回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
被拆迁房是夫妻双方婚后所建或购买的,所得回迁房当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情形下,不管是安置房、还是拆迁补偿金,都需要支付给被拆迁方。如果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是父母,那么拆迁方就并不需要向被拆迁方的子女支付补偿金、或者是交付安置房。至于拆迁方需要向被拆迁方支付多少数额的补偿金,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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