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有哪些呢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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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有哪些呢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有哪些呢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收集刑事诉讼证据的规则有了哪些改善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刑事诉讼法证据

一、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后者比前者少了“真实”二字,并将“事实”替换为“材料”。相比而言,旧概念较注重客观真实,而新概念不仅注重客观真实,更加注重法律真实。证据是证明信息与证明载体的有机统一,旧概念将证据也视为“事实”,容易与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来定义证据,更准确也更客观。也更能提示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及形式合法的要求。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在旧法规定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新法将旧法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种类

(1)刑诉法将旧法规定的“鉴定结论”,调整为“鉴定意见”,仅有两字之差,但意义重大。这要求我们在办案中要克服迷信心理、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对鉴定材料形式和内容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既科学又合法的鉴定材料方可作为审查逮捕的依据。

(2)由于旧法未规定辨认笔录属于何种证据种类,在此前的审查逮捕工作中,我们把辨认笔录作为书证予以审查。新刑诉法明确其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的地位后,我们不仅要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也要审查其制作途径和制作形式是否合法,包括审查辨认笔录上是否有两名办案人及一名见证人签字,犯罪嫌疑人本人是否签字。作为审查辨认笔录客观性的依据,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带领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指认同案犯时予以同步录音录像并随卷一并提请批准逮捕

(3)“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关于其来源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在审查此类证据时要注重审查其时间是否连续,内容有无删节。对于时间连续,内容客观完整,由侦查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电子材料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二、刑诉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1.突出非法言词证据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有哪些呢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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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有哪些呢
1、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2、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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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诉讼证据规则包括哪些中运用规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证据规则包括哪些中运用规则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运用规则主要包括:三性规则、时效规则和质证规则。一【证据的“三性”规则】所谓证据的“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必须同时具备“三性”,方可作为证据使用。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如下具体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举证时效规则】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时效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三【质证规则】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质证的基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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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理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理解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行政诉讼中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只有严格地运用好证据规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2、在举证规则中,根据法学理论的划分,从举证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三个方面分项论述,从举证的主体上说明在举证过程中,举证主体应该必须遵守的规则。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规则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有适用,但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又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又在举证的内容、范围、程度等方面又有所不同。而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是民事和刑事诉讼不具有的规则,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就是“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经验规则是法官根据社会公众所普遍认知和接受的经验知识及其本身的阅历等,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进行分配。
3、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人民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质证规则是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和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准许,被告可以在
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被告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被告认为原告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请问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相关性规则是什么,如何理解证据相关性规则?
[律师回复] 相关性规则是指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法律要求。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及证据运用的相关性规则。证据的相关性主要应从四个方面理解:其
一,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其
二,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指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方面的事实。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被视为无相关性。在由诉讼双方举证的情况下,注意所提问题以及所举证据的实质相关性十分重要,因为这有利于防止纠缠细枝末节拖延诉讼,也有利于弄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其
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联系的基本类型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必然关联与偶然关联,肯定性关联与否定性关联,单因素关联以及重合性关联等。这里应当注意相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过于间接,相关性十分微弱,此证据可能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其
四,相关性的根本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以说考察分析证据的相关性,其落脚点在于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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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举证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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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请问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相关性规则是什么,如何理解证据相关性规则?
[律师回复] 相关性规则是指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法律要求。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56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这些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及证据运用的相关性规则。证据的相关性主要应从四个方面理解:其
一,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其
二,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指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方面的事实。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被视为无相关性。在由诉讼双方举证的情况下,注意所提问题以及所举证据的实质相关性十分重要,因为这有利于防止纠缠细枝末节拖延诉讼,也有利于弄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其
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联系的基本类型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必然关联与偶然关联,肯定性关联与否定性关联,单因素关联以及重合性关联等。这里应当注意相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过于间接,相关性十分微弱,此证据可能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其
四,相关性的根本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以说考察分析证据的相关性,其落脚点在于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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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民法总则》在第188条至199条规定了诉讼时效。具体如下:r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r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r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r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r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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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哪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法证据有:证据形式合法、证据收集和运用合法、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须经过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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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主张合同关系变更。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解除,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辞退。第八条诉讼过程中、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悬挂物发生倒塌、除名、减少劳动报酬,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从其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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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和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区别
[律师回复] 当事人只需要了解以下法律规定即可知晓二者的区别。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高级人民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再审。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
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
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再审的除外。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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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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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多种多样,但无非两大类:一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诉讼主体在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在民事权利发生争议或受到侵犯后,权利主体有权决定自己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不仅如此,权利主体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选择所受保护的方法。例如,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纠纷中,被损害者有权就全部损害提出赔偿要求,也有权以部分损害的赔偿作为诉讼标的;同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也有权要求侵权人作价赔偿。

二,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

三,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处分的另一重要对象,诉讼权利虽然属于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但往往与实体权利有关,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的。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权。目前,立法在方面仍然采取当事人“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当事人在其实体权利受到侵犯或就某一实体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是否诉诸,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只有在当事人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既不强令当事人,更不能在当事人不的情况下主动进行审理。
(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从而要求人民终止已经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审判、保护的诉讼权利。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借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请求进行调解,请求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还能够依其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进行辩论,承认或否认对方提出的事实。
(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由决定是否再审;对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我国法律在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人民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即通过司法审判确认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国家干预原则具体体现为人民的监督,这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和另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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