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07人
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

二、对劳动争议案件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

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三、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我国《仲裁法》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是有联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寓于仲裁时效之中。

对于劳动仲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还需要由劳动仲裁双方提交有关材料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劳动仲裁程序是需要在诉讼行为发生之前进行合法的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6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6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50****05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8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3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8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4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4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4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2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3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2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6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0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3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7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0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什么?
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劳动法》中有关规定,明确说明了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情况,应当首先经劳动仲裁处理,如果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就不需要起诉处理,无法协商一致的再进行起诉处理。
10w+浏览
劳动纠纷
仲裁前置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纠纷是非常常见的,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所决定的。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合法权利被侵犯,就可能忍气吞声。因为劳动争议内容比较简单,法律就规定了仲裁前置,这样既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那么,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
1、概念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司法实务中,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的,人民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综上,就是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的全部内容。首先,我们要明白,不是所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都是劳动争议,一定是因为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定要先申请仲裁,不经仲裁直接,不予受理。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596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劳动争议仲裁的依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了保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能顺利履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已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加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所使用的文书,称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又可称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申诉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并进行审理作出仲裁决定的依据,通过仲裁可以使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合法、公正、及时的处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程序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纠纷是非常常见的,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所决定的。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合法权利被侵犯,就可能忍气吞声。因为劳动争议内容比较简单,法律就规定了仲裁前置,这样既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那么,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
1、概念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司法实务中,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的,人民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综上,就是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的全部内容。首先,我们要明白,不是所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都是劳动争议,一定是因为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定要先申请仲裁,不经仲裁直接,不予受理。
社保仲裁是否能作为被申请人的仲裁依据
[律师回复]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否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案例】老李是某市纺织厂的职工,于去年6月在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该交通事故因发生在上班途中,老李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因此老李被认定为工伤,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由社保经办机构计发有关工伤待遇。半年后,经与同类情况的其他工伤职工比较,老李认为,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待遇支付有误,遂以社保经办机构为被申请人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对老李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评析】为弄清该案被驳回的原因,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首先,应当弄清楚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在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因此,可以确定地认为,劳动争议只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依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因企业开除、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从以上两个方面看,社保经办机构不是老李的用人单位,老李与社保经办机构间的争议也不在法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内。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对此案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合法的。第三,老李的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社保经办机构是法律授权的,依法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机构,它与工伤职工就待遇发放而引起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的范畴,因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此类争议应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纠纷是非常常见的,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所决定的。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合法权利被侵犯,就可能忍气吞声。因为劳动争议内容比较简单,法律就规定了仲裁前置,这样既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那么,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
1、概念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司法实务中,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的,人民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综上,就是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的全部内容。首先,我们要明白,不是所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都是劳动争议,一定是因为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定要先申请仲裁,不经仲裁直接,不予受理。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596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劳务合同纠纷要仲裁程序前置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务合同纠纷是否要仲裁程序前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释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部分社会保险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9、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10、因企业自主改制产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目前,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规则方面,仍然在适用在十多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令第117号)(以下简称《条例》)。相对于《条例》而言,该法明显扩大了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适用于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范围主要包括:
1、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调整和扩充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人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一、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与机构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具体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性。
二、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三、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和平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纠纷是非常常见的,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所决定的。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合法权利被侵犯,就可能忍气吞声。因为劳动争议内容比较简单,法律就规定了仲裁前置,这样既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那么,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劳动仲裁
1、概念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司法实务中,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的,人民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综上,就是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的全部内容。首先,我们要明白,不是所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都是劳动争议,一定是因为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定要先申请仲裁,不经仲裁直接,不予受理。
劳务合同纠纷是否要仲裁程序前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务合同纠纷是否要仲裁程序前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释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部分社会保险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9、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10、因企业自主改制产生的争议
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目前,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规则方面,仍然在适用在十多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令第117号)(以下简称《条例》)。相对于《条例》而言,该法明显扩大了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适用于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范围主要包括:
1、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在上述基础上,进一步丰富、调整和扩充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人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一、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与机构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具体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性。
二、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三、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和平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6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律师回复] 对于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通常是指因侵权而产生的财产权益纠纷。也就是说,可以根据仲裁法仲裁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性,如果当事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非平等性关系,则该争议不能申请仲裁。
2.仲裁事项具有可处分性,也就是说,当事人只有对具有可处分性的事项,才能通过签订仲裁协议的形式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3.争议内容具有财产性,即当事人可以提请仲裁的事项一定是基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产生的争议。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根据《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这类纠纷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这种以人的特定身份为基础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一旦产生,往往就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对其争议也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才能解决,因此,这类纠纷不得仲裁。
2.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这里主要涉及国家各类不同机关之间权力的划分,其中,是国家专门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机构,对于依法应当由处理的行政争议,当事人不得协议交由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3.可以仲裁,但是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根据《仲裁法》第7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此外,从我国关于劳动争议以及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看,这两类纠纷案件应当仲裁,而且,仲裁是提起相应民事诉讼的前置性程序,即只有经过仲裁解决,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延期举证期限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且举证期限也有明确的规定。一旦逾期举证就会失去提供证据的权利,不仅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后果,也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举证期限的确立及限制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
2、3款的规定,确立举证期限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当事人主义而确立的举证期限;另一种是依职权而确定的举证期限。
(一)举证期限的确定由于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当事人约定不违反泛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情况,法律均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此,我们知道如果举证期限材当事人主义则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愿的结果并由人民认可,未经认可举证期限无效。
(二)依职权的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其计算。对此,人民依职权指定的举证期限不以当事人是否就举证期限达成协商一致为前提,无论当事人是否自行协商举证期限,不影响依职权进行指定。所以据此,在劳动仲裁法的举证期限的指定上我们可以参照《证据规定》的做法。由于劳动法律关系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只是体现在劳动过程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上。所以在举证期限的商量上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的认可或者可以直接由仲裁庭指定举证期限。
二、举证期限的长短关于举证期限确立的长短问题。由于劳动仲裁争议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目前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实践中,各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一致。有的仲裁委规定可以在开庭前提交证据材料,有的规定最晚在开庭前一天提交。有的开庭之后提交仲裁委员会也收。如何确立举证期限的届满时间问题是关系到仲裁庭是否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根据《证据规定》的有关精神,在劳动仲裁争议方面,我们可以这样认定:
1、仲裁庭不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以仲裁庭指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认可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2、仲裁庭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届满之日。
3、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仲裁庭准许的,如果仲裁庭不组织庭前交换证据的,以仲裁庭准许延期的届满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如果仲裁庭组织庭前交换证据,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的届满之日。
三、举证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
(1)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或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并经冲裁庭同意的外仲裁庭将不组织质证.根据《证据规定》第47条的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仲裁庭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2)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仲裁庭将不予准许。当然当事人可以在以后的仲裁中另行提出。举证期届满后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的,仲裁庭也将不予允许。由于新仲裁法将仲裁庭的审理案件时间缩短,很多地方的规定也纷纷缩短了劳动争议举证期限。对于此举证期限的缩短,虽然此举在一定程度上是从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是为了能使劳动者的权利能够更好更快地得到实现。但在一定程度上举证期限的过短又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没有充分的时间全面的提交证据而使自身权利受到侵害,造成了权利保护的不周到性和不公正性。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6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怎样的?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理仲裁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仲裁委员会办理仲裁的程序: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收费标准:不需要收费.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仲裁 > 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