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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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山东济南地区的房屋若是被拆迁,那么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额,可以用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被拆迁房房屋本身的价值等相加。
济南市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济南市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山东济南地区的房屋若是被拆迁,那么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额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2、有些被拆迁方不能获得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包含的内容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此外还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2)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3)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5)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6)补助和奖励等。

2、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发生拆迁纠纷,可以申请行政裁决吗?

1、发生拆迁纠纷,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2、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2)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3)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4)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5)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济南市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标准,需要结合山东当地相关拆迁补偿政策确定。对于被拆迁方来说,在该标准公布之后,通过查阅此标准,大致可以确定自己可能会获得的补偿项目。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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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具体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里规定的只是对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的补偿,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的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无偿收回的,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中。
根据以上对各个法律规定的分析,对于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虽然法律规定不统一,相互之间不衔接,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建立的基本制度是“房地一体”的补偿制度,即通过对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进行补偿的形式对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征收的房屋进行一体化补偿,房屋及不动产的补偿价值中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制度延续了《物权法》的补偿制度,都体现为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的补偿形式,只不过《物权法》还规定了退还相应出让金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也可以理解为土地上房屋及不动产的建设情况,与对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进行补偿的规定也基本一致,只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考虑了土地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的价值实际体现为土地的市场价值,在评估土地上的房屋价值时可以考虑进去。
因而,我们国家并没有建立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的补偿标准和办法,而是采取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价值进行补偿的基本形式实现对土地和房屋的一体化补偿。
我是济南的,最近家里房子听说要被拆迁了,所以我想知道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解答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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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人通过向房管部门查询后证明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含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有其他产权登记的房屋或承租其他的公有房屋,以及有出售房改房行为的,其中有第三款情况的除外;
(二)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区街道办事处出具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在此居住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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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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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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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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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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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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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拒绝、阻碍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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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商河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济南市商河拆迁补偿标准并没有固定的数值,一般拆迁房屋时要按照其市场价格付拆迁补偿款,而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是专业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的,并不是济南市政府部门统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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