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9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37人
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吗

劳动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站的其他普法内容,或者也可以咨询律师为您解答。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5k字,预估阅读时间12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5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吗
一键咨询
  • 140****05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8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5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32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0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4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0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7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5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7****77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8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1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16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87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87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吗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终止支付补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补偿?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分终止情形而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有六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其他情形合同终止的没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解除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是劳动合同效力是提前终结,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劳动合同在依法解除时,员工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的终止则不同,是完全可以预见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到来的期限不固定,但是毕竟条件一旦满足,就会立即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效力。由于劳动合同终止的可预见性,劳动合同的终止一般不会给员工造成大的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情况,但是并非所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都不须付经济补偿金,我国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就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查询。
此外,有些用人单位也会根据企业自身的传统及经济条件,主动向因劳动合同终止而离职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在国外较为普遍,由于最初雇主在雇员离职时会握手相送,并会同时向员工支付一笔离职费,因此也被形象的称为“黄金握手”。在我国,即使地方性法规没有规定必须支付终止合同的补偿金,如果公司向员工支付了这笔费用,这种支付也是有效的。
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那么国家另有规定的例外是什么在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做出过解释: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但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该文已经在10月6号失效,而目前依然有效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或者属于第十三条第3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从目前来看仅有农民工合同期满终止,仍可以依据规定获得最多12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是这个标准工资的解释又有蹊跷,即“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这个和经济补偿金规定的,职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这个标准又有不同。可以明确理解的是,农民工本来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因为传统观念上农民工是在非农业生产作业时候或者说农闲时候进行工作的特殊劳动者,所以即使到后来,以上海为例,也是把未经批准的外来劳动力与本市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规定为特殊劳动关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对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能否主张违约责任,就法学方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1、当事人协议终止合同的,不论终止原因是什么,也不论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当事人是否应该向他方当事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当事人在终止协议中对违约责任有明确表述的,则应该按照终止协议的相关约定来办。因为《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合同终止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协议,法律没有理由进行干预,更没有理由进行否决。
2、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合同当事人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当事人均可以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由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均无主观过错,不具有道德可谴责性。要求无过错的当事人担责缺乏道义基础。
其次,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当事人往往均有程度不同的损失,让有损失的乙方赔偿有损失的另一方,有违公平原则。
最后,合同法中关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规定目的在于对违约当事人的惩罚,对守约当事人的补偿。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行使合同终止权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由于合同终止的原因并非当事人故意违约,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不符合立法目的。
3、因一方违约,合同他方当事人单方终止合同的,守约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理由在于:

一,合同终止的根本原因是违约当事人的故意违约行为,要求违约行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具有道德的正当性基础。

二,《合同法》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关于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约定属于合同中的清理条款,守约当事人要求违约当事人担责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尽管该条没有明确规定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但该条也没有明确免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四,由于语言具有抽象性,也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丰富性,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法律规定模糊、矛盾势所难免,消除法条之间的矛盾与分歧,不仅仅靠法案修改,也需要司法者对法条进行全面、准确理解。对《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正确理解应联系《合同法》第九十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整体进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是对合同终止后果的概括叙述,并没有区分合同终止的缘由,结合其他条款理解《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得出守约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有权要求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是符合合同法立法目的。

五,《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前述规定明确了违约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是守约当事人在终止合同后主张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

六,法律具有强烈的行为导向性,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应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增加,应有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应促进社会的实现。如果规定守约方行使合同单方终止权不得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话,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守约当事人的合同单方终止权,剥夺了当事人减少损失的权利,助长了违约行为,这与合同法倡导的诚信守约理念根本相悖。

七,若法律只允许守约当事人在终止合同时向违约当事人主张赔偿损失,不允许主张违约责任,那么当事人在原合同中约定的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毫无存在的意义,法律不当地剥夺了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内容的法定权利,与合同法的私法性质相悖。

八,支付违约金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均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守约当事人终止合同时,有时候守约当事人并没有实际的物质损失,此时不允许当事人主张违约金,其实也是对守约者的冷漠,对违约者的怂恿,显然这与合同法的使命相悖。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5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单位终止合同怎么写
书写内容如下: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某年某月某日期限届满(终止条件已出现),单位(本人)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现根据《劳动法》第几条的规定,决定与你(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请你(单位)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到(相关)部门(给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0w+浏览
劳动纠纷
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合同终止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回复] 一、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通过上面的表述可以看出,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是处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在未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之前,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如果劳动者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上述两种情况的劳动合同终止应当续延至健康检查完毕之日和诊断结论出具之日。如果经健康检查或诊断认定劳动者存在职业病可能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且在之后的医疗期内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的,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终止必须等到职业病治愈。如果职业病不能治愈,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
如果劳动者是患病(非职业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续延至规定的医疗期届满后。
如果劳动者是女职工且该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如遇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续延至哺乳期届满后。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足5年的,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终止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增加了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规定。但新规定并不是说在所有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附条件的。
1、必须是因劳动合同到期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如果是因其他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且新劳动合同所享有的劳动条件较到期的劳动合同相比属持平或者提高的,若劳动者拒绝续签新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如何证明劳动者存在拒绝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上述情形中经济补偿金给付的起算时间应当自2008年或者劳动者2008年后的实际起始工作时间开始往后计算。
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终止劳动合同怎么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复]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从法定终止情形看,劳动合同终止不需用人单位、劳动者单方或双方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只要出现法定事实,劳动合同就依法自行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等进一步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对此有相应补充规定,比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二、终止劳动合同怎么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对于此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如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约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金等。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金计算范围。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用人单位终止用工,是否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用人单位终止用工,是否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5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用人单位终止用工,是否能够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用人单位终止用工,是否能够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发生哪几种终止情形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发生以下终止情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合同 > 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