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用土地赔偿女儿有份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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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征用土地赔偿女儿一般有份,但若征用的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且女儿已经出嫁、且已经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么则无法获得征地补偿金。如果依旧不知道国家征用土地赔偿女儿有份吗,可以选择继续查阅此文。
国家征用土地赔偿女儿有份吗?

一、国家征用土地赔偿女儿有份吗?

1、国家征用土地赔偿女儿一般有份

女儿是否可以获得土地补偿,要看该女儿是否还是该村集体成员,如果还是该村集体成员,依法享有分配农村土地收益的权益,是可以获得土地补偿的。反之,则不能获得补偿。判定是否还是该村集体成员,一是看户口是否还在该村集体,二是看该女是否尽村民的义务。土地补偿费用是因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只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才享有该收益的分配权。

2、要结合政策确定女儿是否可以享受拆迁待遇。

(1)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应当由当地的征收管理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

(3)如果是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应当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出嫁后户口已迁出很难是认定还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征收土地需要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吗?

1、征收土地需要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征收土地预公告需要包含的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三、征收农村地区的土地补偿是按人头补偿吗?

1、征收农村地区的土地补偿并不完全是按人头计算。

征地补偿款是由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这三块组成。征地补偿费是按土地面积乘以补偿标准的倍数,安置补助费一般是按人头算。

2、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他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收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一般是可以获得补偿的,其子女是否可以获得补偿,需要结合当地的征调补偿政策确定。如果对国家征用土地赔偿女儿有份吗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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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⑶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⑷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⑸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⑹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⑺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⑻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⑼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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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⑴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⑵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⑶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⑷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⑸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⑹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⑺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⑻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⑼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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