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工伤医疗待遇是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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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工伤医疗待遇是哪些?

一、南通市工伤医疗待遇是哪些?

南通市工伤医疗待遇是根据实际的支出医疗费用来进行计算。

工伤的费用与工资全额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承担,不存在误工费的问题。如果在救治伤情中产生的护理费也会由企业承担护理费的。

二、工伤待遇有哪些

(一)在医疗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1、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单位按照省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单位按照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由单位按月发给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本人工资。

(二)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以下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职工本人工资计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的标准。

同时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85%、80%、75%。评上护理依赖等级者,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完全护理依赖者特别严重的按60%发给。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途中所需车船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均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的标准。

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六级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经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单位办理因工致残内退手续,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

伤残程度被评为七级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单位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择业的,可以由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者伤残回乡安置费。标准分别为20个月、18个月、12个月、6个月,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发生了在工作时间遇到伤害导致人体受到一定损害的情况之下,那么完全是可以申请用人单位对此进行工伤认定,如果确实是属于工伤认定的话,就会涉及到工伤待遇的赔偿。比如说有医疗费用的赔偿,还有就是护理费用的赔偿。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南通市工伤医疗待遇是哪些?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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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工伤医疗待遇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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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工伤医疗待遇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南通市工伤医疗待遇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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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六级伤残军人的待遇和医疗待遇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残疾军人的优待是较多的:
1、抚恤金待遇:我国大部分省市是执行民政部标准抚恤金的,就是2014年10月起的民政部新标准(底线标准)。恤金标准在沿海省市还有不同方式的增加,比如上海就有高达增加70%的增幅抚恤金,而广东、北京、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省市对于下岗、无业、农村等没有经济收入的残疾军人另外发放与抚恤金不下上下的优待金(一旦有了职业和养老金收入就会取消的),上海、厦门有自己的抚恤金标准标准;
2、不管任何级别的残疾军人,只要持证就可以在境内半价优惠乘坐飞机、火车和长途汽车。免费乘坐市内(含郊区)的公交地铁等交通设施。
3、风景区景点门票的优惠,只有一些著名的景点如黄山、欢乐谷、九寨沟等只有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可以免票,七级以下的残疾军人只有半价优惠。
4、剧院、院门票优惠是不分级别的,残疾军人可以半价优惠。
5、医疗保障的问题对于六级以上残疾军人明确国家保障的,但是各省市也有相当大的差别,比如上海、北京、广东等就是全免费的门诊和住院保障。七级以下就是一般的城镇职工医保待遇,但是对于医保自费段的费用,大部分的省市予以一年几百元的专用补贴,也有没有任何关照的,也有给与报销50-70%的(上海、北京等)。
6、大部分省市规定对于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自己允许生育二胎,小部分省市只有五级残疾军人才能生育二胎。一级残疾军人那是没有问题的。
7、至于在与企业的待遇,那么就是旧伤复发的病假作为工伤待遇,即不扣除工资和奖金。如果你乐意的可以到残疾军人自己的网站--残疾军人网去看看就知道具体的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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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工伤医疗待遇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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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我叔叔在一家工厂遭遇了一次工伤,但是是一级工伤,所以我想知道,盐城市一次性工伤医疗待遇怎么说的?
[律师回复] 造成1-4伤残全国统一,没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津贴。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医疗保险在医疗期有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一、医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了医疗期限的具体标准,即: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员工在医疗期有哪些待遇关于医疗期没有更新的法律规定,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期间的工资计算的法律依据仍然是1953年1月2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伤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作不满2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期2年不满4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期4年不满6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满期6年不满8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期8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100%。停止工作医疗期满6个月的,按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40%;满1年不满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50%;满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但是如果企业或者地方标准高于这个标准的应该按照企业和地方标准。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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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工伤医疗待遇是什么?
南通市工伤医疗待遇是根据实际的支出医疗费用来进行计算。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首先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关于工作性的伤害问题来进行工伤的认定,如果确实是属于工伤的话,就可以获得相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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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我有个工伤朋友在一家企业单位上班,现在想咨询一下工伤医疗待遇审核登记指南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下面就工伤医疗待遇审核登记指南问题回答如下: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审核工作的办理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劳社部令第18号;
4、《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5、《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6、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
7、《济南市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1〕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发〔2012〕22号)。
三、申办条件
已参加章丘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的人员。
四、申请资料
《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济南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和《济南市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的待遇项目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工伤医疗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病历(门诊、住院)复印件、门诊处方、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原始收据。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济南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就医备案表》、《济南市工伤职工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核准表》等。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
3、伤残辅助器具费:《济南市工伤职工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核准表》和定点配置机构发票。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职工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缴费单位减员表》复印件。
6、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镇(街道)开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以及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相关材料。
五、办事程序
1、参保单位每月1-5日到社会保险审核中心31号窗口提交工伤职工待遇申报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的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2、社会保险审核中心每月上旬依据相关规定,对工伤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单》,单位盖章后到社会保险审核中心31号窗口办理复审。
3、对审核完成的工伤待遇,打印《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过录表》、《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汇总表》,移交至社会保险结算中心拨付待遇。
4、社会保险结算中心3个工作日办理支付业务。
六、办理时间、时限
自受理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地点:山东省章丘市绣水大街4100号章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
办理窗口:二楼31-33号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50;下午13:00至17:20(5月1日至10月31日下午14:00至17:50),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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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这样的,我朋友他在外地打工,然后现在他生病了,请问大家广州市职工社保问题医疗待遇申请?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城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9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以及我市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有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乡居民):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 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第三条 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全市各级政府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依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全市各级政府应按规定的标准为城乡居民医保提供经费保障,并纳入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年度预算。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能负责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就医管理及待遇支付、基金财务、数据统计分析、咨询、权益记录等各项经办业务。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按职能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
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按职能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及开展相关资助工作。
全市各级教育部门按职能配合组织发动各类学校办理参保手续。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为辖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或者变更手续、代收代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等业务。
各类学校应当为其在校学生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或者变更手续、代收代缴在校学生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
市、区(县级市)发展改革、科技和信息化、公安、卫生、物价、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基金统收统支。
第六条 城乡居民医保以自然年度(即当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年度)。
第七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每一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以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算术平均数为缴费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参保人员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5% 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各级政府按缴费基数的1.2% 补贴参保人员社会医疗保险费,如计算结果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按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执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结合本市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医疗费增长情况及财政状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政府补贴社会医疗保险费所需的资金,由各级政府共同分担,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纳入本市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乡居民,其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医疗救助金资助。
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给予补助。
第九条 城乡居民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到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纳入本市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乡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由本人或代理人根据申请人救助身份类别到所属街道(镇)民政部门或残联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除按本条第(一)、(二)项方式参保的在校学生外,其他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除按本条第(一)、(二)项方式参保的本市户籍幼儿外,其他本市户籍在园幼儿可由所在幼儿园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属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其他城乡居民,由本人或代理人自主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者本市居住地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条 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 9月 1日至 12月 20日办理次年的参保缴费手续,并按城乡居民医保年度足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一)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城乡居民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向城乡居民收取或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向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报银行缴费账户,由银行自动划账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二)纳入本市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乡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除外),由民政部门或残联负责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三)除按本条第(一)、(二)项方式参保的在校学生外,其他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代收代缴学生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各类学校应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报银行缴费账户,由银行自动划账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各类幼儿园可为其本市户籍在园幼儿代收代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按本条第(一)、(二)项方式参保的本市户籍在园幼儿除外),并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报银行缴费账户,由银行自动划账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
(四)其他城乡居民应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向街道(镇)公共服务机构申报个人银行缴费账户,由银行自动划账缴费。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政府和医疗救助金提供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贴资金应按时足额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上述补贴资金的具体分担、划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另行制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城乡居民,可在当年度内按全年度缴费标准参保缴费:
(一)终止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本市行政区域外转入本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
(三)新出生婴儿。
(四)新迁入户人员。
(五)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
(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需在当年度内缴费参保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住院、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期间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次年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年度中期参保缴费人员自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出生婴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参保并缴纳了当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出生婴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跨两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足额缴纳两个年度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后,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2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学生,入学当年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当年9月 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已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从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在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规定。
统筹基金支付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及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统筹基金支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及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特殊诊疗项目及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中的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15% 。
(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中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费用比例为:治疗项目20% ,检查项目30% ,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30% ,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50% 。
参保人员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在相应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10% 。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级医疗机构 300元,二级医疗机构 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二)参保人每次住院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三)参保人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85% 、二级医疗机构75% 、三级医疗机构65% 的比例支付。
(二)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85% 、二级医疗机构70% 、三级医疗机构55% 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纳入基本医疗费用计算的检验检查费用,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置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医疗机构 5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 1500元。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不设检验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指定单病种、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具体病种和项目范围、准入标准、支付标准及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实施后,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超出门诊特定项目指定病种范围且已审批的参保人员仍按原标准享受待遇,但不再审批新增待遇享受人员。
动物致伤的狂犬病暴露者在门诊接种狂犬病疫苗,统筹基金按参保人员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专科药费,统筹基金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0%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50% 的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每人每病种当月最高支付50元,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支付。统筹基金月度支付限额,当期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患有多种门诊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最多选择其中 3个病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期间不得同时享受门诊指定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
指定慢性病病种范围、准入标准、药品目录范围按照我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应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选择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专科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
其他城乡居民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镇卫生院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可作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或镇卫生院普通门诊医疗服务网点。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80% 比例支付;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50% 比例支付;未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按40% 比例支付。
(二)其他居民在基层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60% 比例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经卫生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 比例支付。
(四)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费用,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五)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统筹待遇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重复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二十三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普通门诊也可选择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大中专院校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学校选定医疗机构)为本校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大中专院校应当制定相应的普通门诊医疗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门诊就医管理、就诊及费用信息登记、门诊转诊及零星报销等内容。
(二)统筹基金向大中专院校按参保学生人数限额支付普通门诊医疗保险资金(以下简称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由大中专院校统筹管理,专款专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年度清算结余部分须结转使用,超支部分统筹基金不予补偿。普通门诊专项资金限额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大中专院校学生实际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情况及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确定。
(三)学校选定医疗机构按照普通门诊药品目录及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大中专院校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 ;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由大中专院校自行确定。
(四)按上述办法享受普通门诊待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因毕业、退学等情况的,可到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普通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手续后,按规定到其选定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的项目和目录范围及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不分甲、乙类。
享受产前门诊检查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选定1家本市生育保险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前门诊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 50% 的标准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每人每孕次300元。以上是对广州市职工社保问题医疗待遇申请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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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工伤医疗待遇是怎样的?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南通市工伤医疗待遇是怎样的?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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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我叔叔在上班过程中受了工伤,现在很多年过去了,关于这个问题还在纠结,请问北京市工伤医疗期待遇,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一、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哪些:
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相关知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七种赔偿费用和相关赔偿待遇如下文。
一、引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考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金标准。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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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漂的朋友在上班的时候,受伤了,所以我想要请问一下北京市工伤医疗待遇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保障因工死亡者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被保险人)。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用实行全市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并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所有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quot;安全第一,预防为主quot;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本市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工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二章 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六条 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者违法;(二)自杀或者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企业工会组织也可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证据可靠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据以认定工伤的材料不全的,应书面通知企业限期补齐,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及时进行,并在调查结束后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四)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五)与认定工伤有关的其他材料。
工伤认定的结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三章 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按规定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被保险人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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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工伤医疗待遇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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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医疗保险在医疗期间有什么待遇
[律师回复]
一、医疗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了医疗期限的具体标准,即: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员工在医疗期有哪些待遇关于医疗期没有更新的法律规定,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请假期间的工资计算的法律依据仍然是1953年1月2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伤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作不满2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期2年不满4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期4年不满6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满期6年不满8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期8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100%。停止工作医疗期满6个月的,按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40%;满1年不满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50%;满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但是如果企业或者地方标准高于这个标准的应该按照企业和地方标准。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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