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规定供认不讳是认罪还是不认罪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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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嫌疑人对自己的罪行如实交待的,属于认罪。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甚至对公安部门的指控采取承认的态度,则构成供认不讳。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法院在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大家对供认不讳是认罪还是不认罪有疑问的,可以参考下文的回答。
《刑法》中规定供认不讳是认罪还是不认罪

一、《刑法》中规定供认不讳是认罪还是不认罪?

供认不讳更多的意思是认罪的。指对某项指控完全认同,法律上讲的供认不讳,供认被告对于某一事实或断言的真实性予以承认讳避讳,认罪伏法”,究竟有没有犯罪由法院审理来认定,词语。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坦白的承认自己所做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自己交待的犯罪行为承认也不再翻供了,不隐藏不避讳,供认被告对于某一事实或断言的真实性予以承认讳避讳。指对某项指控完全认同。

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三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第四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坚持证据裁判,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第五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二、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是什么意思?

供认不讳,供认就是招供承认,讳是隐藏躲避的意思,整个就是坦白的承认所做的,不隐藏不避讳。 供认:被告对于某一事实或断言的真实性予以承认;讳:避讳。指对某项指控完全认同。

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案件的证据之一(有时是最主要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供认不讳就是指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挥作证据都表示承认。供认不讳更多的意思是认罪的态度,供认则更多地物指被告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犯罪事实的行为。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等。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3、“从宽”: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5、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签署具结书。

6、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采纳和调整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7、审判程序的适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作用决定是否从宽,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

8、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办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听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因此说,供认不讳是认罪的表现。供认不讳的意思是嫌疑人被公安部门逮捕后,对公安部门的询问能够如实供述,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坦白的承认自己所做的罪行,不推翻自己之前的供述,也可以算作供认不讳,以上就是供认不讳是认罪还是不认罪的唯一答案。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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