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房拆迁是否有补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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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位分的房屋被拆迁,职员一般是可以获得补偿的。具体单位分房拆迁是否有补偿,需要结合实际情形确定。若是拆迁方不予补偿,需要拿出相关证明房屋被政府认定违章建筑等的证据,无法拿出相应证据的情形,就需要履行补偿义务。
单位分房拆迁是否有补偿?

一、单位分房拆迁是否有补偿?

1、单位分的房屋被拆迁,职员一般是可以获得补偿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单位的房子在拆迁了之后也是有补偿的。

(1)如果已经取得了所有权,就是被拆迁人。一旦遇到了拆迁,也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按照政府拆迁的政策,给予同等房子价值的补偿,或者直接转换为资金的补偿。有多种的补偿方式,有的是实行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或者两种方式相结合,需要根据拆迁房屋的面积来计算。

(2)如果不是单位房的产权人,只是租赁的关系,一直没有办理购买产权的变更手续。遇到福利房拆迁,也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拿着这笔补偿费用继续租其他的房屋,但是相对来说,补偿的费用就会稍微低一些。

二、单位的房屋被拆迁,可以获得哪些补偿项目?

单位的房屋若是被拆迁,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百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额,为以下补偿项目相加:

1、房屋主体架构以及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其他附属物的补偿;

这是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内容,其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由于具体办法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各地操作起来会有所不同。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迁补助费;

其中,拆迁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根据原住房建筑面积和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但如果是拆迁人负责搬迁的,拆迁人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还包括:设备搬迁、安装的费用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4、搬迁奖励;

目前许多地方都对此做出了规定,指的是被拆迁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拆迁方积极配合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而获得的奖励。

5、停产停业补偿;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发生房屋拆迁纠纷可以投诉吗?

1、发生房屋拆迁纠纷可以投诉。

房屋拆迁纠纷找一般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投诉,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房屋拆迁纠纷证据须符合的要求有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

2、房屋拆迁纠纷证据须符合的要求:

(1)证据的合法性

①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②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③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2)证据的真实性

①证据形成的原因;

②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③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④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⑤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单位分配的房子产权应该是属于单位的,但是房子的使用权是归个人。此类房屋若是被拆迁,那么不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还是使用权人,通常都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如果对单位分房拆迁是否有补偿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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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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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拆迁单位是行政单位,不是行政主体,但,他是拆迁人,没做出,行为。怎么诉他
[律师回复]
(一)行政行为存在瑕疵。
囿于一些行政主体的放任、知识欠缺或疏于审验等,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程序或实体瑕疵的行为,当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主体想通过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自我纠正,使该行政行为因要件的纠正或补充而成为合法的行政行为且效力得以继续维持。
(二)息诉考虑。
行政主体通过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而且能够消除其对行政机关的抵触情绪,增进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同时由于诉讼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积极参与,他们能够在中立方法院的指导下了解相关的法律制度,从而有助于息诉罢访。
(三)现实考虑。
现实中,行政主体如果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将给该行政单位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一是影响单位形象,行政单位一旦败诉,人们就会夸大事实予以宣传,使广大群众误认为其存在普遍执法不公的现象等二来单位影响工作,类似的执法必然畏首畏尾,力度与速度都将锐减三是影响单位领导的政绩,考评名次上不去,上级批评,下级报怨。因此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成了大多数行政诉讼被告的战略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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