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是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
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
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审判实践中,根据不同的引发原因,典型的一房二卖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
1、单纯就一套房屋分别与两个真实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房二卖纠纷。
2、商品房开发建设中的以房顶账行为引发的一房二卖纠纷;
3、开发商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一房二卖纠纷;
其中第一种是比较传统的一房二卖纠纷,而第
三种是近期审判实践中新出现的纠纷类型。
我们在此对这三类纠纷的不同表现和特点分别探讨。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债权得不到满足的买受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这种情形最为普遍。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
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基于对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
所以在实际生活中要以诚为本,如果卖房,确定好了真正的买主后就不要再卖给其他人,否则的话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如果能协商解决还好,如果不能协商解决还可能引发对应的官司问题,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也要注意类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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