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分配纯女户可得补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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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征地补偿分配纯女户可得补偿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征地补偿分配纯女户可得补偿吗

一、征地补偿分配纯女户可得补偿吗

征地补偿分配纯女户可以得到补偿,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秉承男女平等原则,应当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款符合条件的农户均可分得征地补偿款,不会因为纯女户而不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对国家征用农村土地有不同意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所以涉及到征地补偿分配问题是不分男户或者女户的,因为现在提倡男女平等。不能还停留在过去男尊女卑的时代,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女性的社会地位也在不断的提升,如果发现有不合理的补偿,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征地补偿分配纯女户可得补偿吗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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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分配纯女户可得补偿吗
纯女户可以得到补偿的,因为在征地补偿分配过程中,男女是平等的,只要是符合征地补偿款条件的,都可以分得补偿款,不会因为是纯女户就不给分配,如果有遇到的话,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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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权在未征得配偶同意下,有效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成都中院终审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女方放弃继承父亲财产被确认有效4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终审宣判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判决驳回男方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了女方放弃的应是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女方的放弃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1994年登记结婚。2000年5月女方父亲去世时,在市内留有住房一套,至今都未继承分割,一直由女方母亲居住着。2005年2月16日男方离婚,24日女方即以公证的方式放弃继承该房产,3月两人调解离婚。离婚后,男方以放弃继承的房产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由女方继承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等为由,到,请求判令放弃行为无效,并对争议房产及其他尚未分割财产进行分割。女方认为放弃继承父亲财产,无需征得原告同意,且继承遗产与否,并不影响其应尽的义务,其放弃继承的行为应是合法有效。一审认为,被告的放弃行为,虽然会影响到原告可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但这只涉及被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却不涉及被告对原告法定义务的履行,应属合法有效,且在双方离婚时被告并未实际取得可继承房产的份额,故原告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法官说法关键是把握好三个时点就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记者采访了二审审判长任华芬。任华芬说,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此案中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并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虽放弃行为的后果会影响到男方离婚时可能少分得财产,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女方的放弃权利,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权利,无需征得他人许可。任华芬认为,该案要辨析放弃的是遗产继承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要把握好三个时点问题,即继承的时点、遗产分割处理的时点和继承权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时点。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时点即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人是从继承开始时取得了继承权,被告于其父去世之日就取得了继承权。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须经他人同意。遗产分割处理的时点在该案常重要。该案女方父亲去世后,其与妻共有房屋一直由其妻子使用,并未对该房屋中遗产部分进行过分割。对遗产的分割处理,就是将被继承人遗产转化为继承人财产权,使遗产不再是遗产的过程,若没进行分割处理,女方享有的始终还是继承权。
未征得配偶同意放弃遗产继承权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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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公积金贷款买房需要看征信报告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请先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三、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含首页、自建住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
七、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5)贷款用途必须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5)借款人持《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大厅开具《放款通知书》;

6)借款人持《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放款通知书》到委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⑤《抵押合同》。相关提示,而且所购买的住房应当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购买以盈利为目的房屋时,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四,携带前
①-
③项资料,或全部结清剩余贷款本息、结婚证(所有部分原件及复印件A4三份),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类别有:新房贷款、户口薄,户主页、办理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1)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各3份(正反两面);
②还款存折(卡);
③《委托贷款合同》;
④提前还款时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受理单》、扣款凭证:提前部分还款时;

4)借款人及其配偶持双方身份证与银行工作人员一起到房管部门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如有逾期请先在还款帐户内存入足够的资金;未婚者提供未婚证明原件1份、公积金办理注意事项(
1)前去公积金办理时,必须携带所有证件的原件;

2)夫妻双方都到场,首付利率不变。因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应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正常还款满12个期后;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
2)提前部分还款时,所还本金额最低不少于上一期贷款本金余额的40%;

3)提前还款只能还3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及流程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
3)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上的号码,姓名必须一致;(
4)提前结清或正常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方可办理房产抵押撤除手续。需要携带的资料:
①本人身份证;
⑥担保费发票、房产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产信息备案表》;注:办理提前还款业务应避开借款人当月正常还款日;(
3)借款人及配偶收入证明原件2份;(
4)购房人与公司签订的《商品房房买卖合同》;(
5)总房价30%或以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6)《住房公积金卡》。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和结清须知(
1)按照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约定;(
2)上述机构将审批通过的贷款资料传递到委托银行;(
3)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及其配偶持双方身份证到委托银行签约处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可申请提前部分还款;(
2)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缴存不正常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
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二次房贷,本人页),外地户口还需暂住证原件;(
2)借款人结婚证复印件2份、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个贷服务大厅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等。(注意:不是所有的公积金中心都提供以上类别的贷款,待贷款管理系统处理掉您的贷款逾期本息再办理该业务。
六、办理公积金的流程(
1)申请人本人持购房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首付款收据、)夫妻双方身份证,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3次之内没有还清就无法提前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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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征地补偿分配纯女户可得补偿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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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应征得配偶同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放弃继承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应征得配偶同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案例简介:放弃继承行为是否有效被告蔡某甲自愿放弃父亲生前所有房屋的继承权,并在放弃产权声明及房屋产权继承具结保证书上签名确认自愿放弃A房屋的继承权。原告廖某与被告蔡某甲因夫妻感情破裂被判决离婚,且被告蔡某甲承担婚生女相应抚养费。原告认为蔡某甲放弃继承系为了逃避履行法定职责,超出其个人应当履行义务的价值的放弃财产声明无效,遂诉请要求判决被告放弃继承蔡某丙遗产份额的民事行为无效。判决:判决该放弃行为有效《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系基于特定身份关系所享有的身份权,继承人有权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同时亦享有放弃继承的权利。被告蔡某甲作为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即拆迁补偿安置权益分配前,签署放弃产权声明及房屋产权继承具结保证书,系对自己继承权利的放弃,该权利的处分无须征得配偶的同意。因被上诉人放弃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并不影响原婚姻关系一方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依据《继承法意见》第46条之规定,该放弃行为合法有效。律师说法: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故在遗产处理时,就放弃还是接受继承财产,是基于身份关系做出的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经过配偶同意即生效。但在现实生活中,放弃遗产继承很多情况下不是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特别是夫妻感情不佳,处于分居或离婚的的情况下,夫或妻一方表面是放弃继承财产,实质是规避另一方离婚时分得该财产,其行为和真实意思表示常常有背离。对此,在具体案例中,应通过具体当事人的行为表现和案件的不同情况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不同情况,应做出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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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分配出卖自己的份额,是否需要征得共有人同意
[律师回复] 按份共有人出卖自己份额不需要征得共有人同意,但是在同等条件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以下引述简称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以下引述简称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两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按份共有物处分问题的基本规则。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按份共有财产的份额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的比例,其性质为所有权。而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转让,那么共有人对其份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应该可以自由转让,更何况共有人之一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的份额仍然存在,其权利不受影响,“故法律自无不许各共有人自由处分之理,此为个人主义下之共有制度所当然,亦为分别共有之本质所在。
相对于作为整体的物而言的,虽然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按份共有,但是按照《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原则,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故按份共有的财产上也只有一个所有权。九十七条规定应理解为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九十七条的处分行为应理解为对整个共有物整体的处分行为而不是共有份额的处分行为。当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涉及到整个共有物的所有权的处分时,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如果只是单纯地处分按份共有人自身享有的份额并不有害于存在于整个物之上的所有权,则不需要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如果按份共有人对自身所享有的份额任何处分行为都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的同意,这与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有相悖之处,亦不符合按份共有制度的基本法理。因此,各按份共有人均有权转让自身享有的份额,在转让时需要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如果转让属于对作为整体的物之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将整栋房屋出售之时,则需要按照九十七条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方可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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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获得的征地补偿费怎样分配?
民事主体获得的征地补偿费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分配,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同时还需要兼顾被征地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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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已经迁出户口,娘家村里有土地已被征收,能否分得征地款分配
[律师回复]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地单位的补偿各项费用。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总和。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①征用耕地的  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国家征收所得,另一方有分配权吗?
[律师回复]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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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应该还是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经营的收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除约定的外。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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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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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农村土地得征地补偿费怎么分配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归属的原则是谁种植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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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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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如何进行分配,征地补偿费如何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界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 在实践中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界定: 一是对婚入婚出人口资格的认定。结婚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妇女,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户籍未迁出的,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户籍已迁出的,只享有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不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结婚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且户籍已迁入的,没有承包地,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享有土地补偿费和留归集体经济组织可用于分配的安置补助费)。因离婚、丧偶转出、转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婚出、婚入人口资格的认定。 二是对大中专学生、服兵役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上学、服兵役,虽将户口迁出,但国家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之前,仍为原集体成员。这部分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的,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没有承包地的,享有土地补偿费和留归集体经济组织可用于分配的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已就业并农转非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被征收的,享有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不享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没有承包地的,不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 三是对服刑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村民服刑的,仍然是该农村集体的成员,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资格。 四是对“空挂户”人员分配资格的认定。“空挂户”人员是指为自己提供方便和其他原因,将户口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该集体经济组织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 征地补偿费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征地单位依法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经征收而消灭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被安置人员丧失具有生活保障功能的土地经营权的补偿。征地补偿费分配,必须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成员的特征: 一是具有平等性,即不分出生先、贡献大小等,其成员资格一律平等; 二是地域性和身份性,即其成员就是当地村民,所生子女,自出生后自动取得该集体成员资格,或通过婚姻、收养迁入而取得成员资格。 关于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一是形式标准,即户口,只要户口在该集体的,就应该认定户口上记载的人是该集体的成员; 二是实质标准,即看是否需要该农村集体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户的分配,兼顾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在分配中应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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