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在这三种情况下是无效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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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在这三种情况下是无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在这三种情况下是无效的

拆迁中,“代签、逼签”的情形比比皆是,比如征收方花言巧语说服家人代签、半夜敲门砸窗胁迫签字。很多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敢怒不敢言、有苦说不出。难道只要在补偿协议上签了字,就再也没有挽回的余地了吗?

其实不是的,只要我们的补偿协议是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签的,我们就可以要求撤销协议,重新向政府争取补偿。

1、无主体资格的人,代签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中,很多被征收人都遇到过这种情况:房子明明是自己的,但在自己不在家的时候,征收方偷偷摸摸忽悠家里老人或者亲戚朋友代替自己签了补偿协议。自己辛辛苦苦盖得房子,都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就这样被“卖”了,这份协议真的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由于家里老人和亲戚朋友等都不是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所以在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他们是没有权利擅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既然都没有权利,那么该协议自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申请撤销这份协议,撤销过后可以与征收方协商,签订新的补偿协议。

此外,我们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还要特别注意征收方是否具有签订并履行协议的主体资格。像拆迁公司或者未经委托和授权的街道办、村委会等其他组织都是没有权利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

2、强迫限制人身自由,逼签拆迁补偿协议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征收方还会以各种方式威胁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比如三更半夜敲门砸窗,坐在家里一直不肯离开。有的征收方甚至会使用暴力威胁被征收人的人身安全、限制被征收的人身自由。很多被征收人迫于压力和恐惧,含泪签了字。

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当我们在受到胁迫或者是被限制人身自由时,可以以录音或者录像等方法收集证据,尽量不与他们发生正面冲突,先保证自己的安全。之后再向有关部门反映和申诉或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出于胁迫订立的补偿协议。

3、房屋部分共有人,独自签订补偿协议

在现实中,还有部分房屋产权情况比较复杂,房屋为多人共有,比如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兄弟姐妹继承所得的房屋等。此时就会出现丈夫没有经过妻子同意,独自与征收签订了补偿协议的情况。

《民法典》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说,房屋共有人中的一个人,在没有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委托或授权、没有听取其他共有人补偿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与征收方签订的协议,是效力待定的。只有其他共有人追认同意时,才会生效。如果其他共有人对补偿不满意,可以拒绝追认,然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这份协议无效。

最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

在房屋征收时,签字一定要谨慎。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或者征收方有违法征收行为,千万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在这三种情况下是无效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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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请问签订安置协议后,有家庭成员去世,安置是否还有效?
[律师回复] 写户主的名字,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安置房的产权人就是谁。如果写家庭成员的名字,要通过过户或者变更手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需要提供的材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
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
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草拟)。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扩展资料: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别和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某些政府为主导的建设项目中,拆迁方为了推动拆迁进度和便于对拆迁事务进行管理,常设立一个临时机构即拆迁指挥部,在这里工作的人员均是专门针对这个建设项目从相关机构抽调来的,拆迁工作完成了便撤回到本单位。拆迁指挥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不能成为合法的拆迁人。因此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就会为以后回迁安置带来潜在的风险。被拆迁人要认清究竟谁是拆迁人,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核对与你签订拆迁协议的是否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或建设单位。如果两者不一致,就不能与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内容不确定慎签这类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房屋回迁时间不定;二是异地安置房屋交付时间和安置地点不明;三是违约责任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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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有哪些种类安置房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拆迁安置房因土地性质不同而分为三种类型: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统称全产权房屋);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统称有限产权房屋),其中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全产权房取得房产证后,可上市交易,有限产权房在补缴土地出让款后才可上市交易。 安置房转让需查看土地性质 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想要上市交易,可以通过转变土地性质实现: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可申请将拨用集体土地按规定程序转变为国有划拨土地;而国有划拨土地转变为国有出让土地的,经批准后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在两次转变后,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拆迁安置房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 从上述可以看出,安置房土地性质可分为三大类型。在进行安置房转让、交易时需格外注意其土地性质,在集体性质土地上建设的拆迁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的。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七条 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 区、县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预审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认定。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在预审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土地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认定文件,作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动迁安置房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改变为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并按照本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申报项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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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这三种情况下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无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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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前妻因为各方面原因也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正在处理财产分割,请问安置房财产分割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都是归夫妻双方共同:
1.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所得的工资、奖金;
2.夫妻双方在结婚后生产、经营的收益;
3.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4.夫妻双方在结婚后所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夫妻双方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安置房离婚如何分割
1.首先判断优惠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优惠房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而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即使享受了对方的工龄优惠仍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就不会发生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2.对于取得安置房房产证的优惠房要区分是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属于完全产权的,可以按照一般安置房房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属于部分产权的,夫妻双方只能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部分进行分割,并且需要征求作为安置房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意见。
3.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取得优惠房而且希望分割房屋出售所得的价款,则在出售优惠房时,要受原安置房购房协议的约束。比如,购房时单位以及个人订立的协议中约定了不得向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出售房屋的,必须不得违反该协议所约定的条件。
4.对于没有取得安置房房产证的优惠房,双方不能就安置房房产权属的归属进行处理,只能就安置房的实际居住权或承租权进行处理。高人民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释已对此做了详细规定,可作为处理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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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这三种情况下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属于无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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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的一个朋友在西安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已经都说好了,定金也给过了,合同也签了,可是过了一段时间被地方告知说合同无效,当时就蒙了,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安置房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一、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二、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三、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四、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
  
五、价格上有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于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
  
六、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房地产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得到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这些情况就是对安置房合同无效情形的一个解释,您可以看一下自己是否有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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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现在提出了离婚,我们正在办理手续,现在有一套安置房要分割,请问安置房离婚后分割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此种情况下,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此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由于是婚前个人财产的置换,因此拆迁后置换的房屋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
  二、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补偿差价的安置房
  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由于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即使补偿了差价的安置房仍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房产不予分割。但是在离婚时,由于购得安置房时补偿的差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获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偿。
  在前面的陈述中,已经讲清楚,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不管是不是补偿差价取得的房屋,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列入分割范围。但是,由于近几年房价飞速上涨,婚后拆迁获得的安置房由于市场价格的影响,已经比获得安置房时要高出很多,此时,呢?此时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因市场原因的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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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安置房私人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买卖安置房私人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安置房买卖合同和普通房屋买卖合同一样,只要不出现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有五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规定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但各地政策对于安置房的上市交易会有限制,主要集中于政策不允许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以及只允许集体组织成员内部购买。所以现阶段如果想购买安置房买卖合同,一定要到当地房管部门去咨询了解具体政策,核实是否具备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条件。否则即使签署的安置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想要卖方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权利证书仍需要等待政策允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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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土地种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拆迁安置房因土地性质不同而分为三种类型: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统称全产权房屋);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统称有限产权房屋),其中集体土地性质的拆迁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全产权房取得房产证后,可上市交易,有限产权房在补缴土地出让款后才可上市交易。 安置房转让需查看土地性质 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想要上市交易,可以通过转变土地性质实现: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后,可申请将拨用集体土地按规定程序转变为国有划拨土地;而国有划拨土地转变为国有出让土地的,经批准后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在两次转变后,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拆迁安置房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 从上述可以看出,安置房土地性质可分为三大类型。在进行安置房转让、交易时需格外注意其土地性质,在集体性质土地上建设的拆迁安置房不能上市交易的。 《安置房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七条 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由市和区、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确保优先供给。 第八条 区、县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预审并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报项目认定。区、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在预审前,对项目规划和用地方面进行核定,并按照市规划土地部门要求,做好项目备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出具认定文件,作为办理后续相关手续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动迁安置房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改变为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并按照本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申报项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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