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医保备案各地的时间不一致,一般在45日内审核通过,跨省医保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1、跨省医保备案次日生效,但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本次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备案有效期;
2、备案时选择的就医地,其所有辖区均为有效备案地区。原则上,备案到省本级或省会城市的,省本级和省会城市的所有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支持直接结算。各地要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切实精简备案手续,优化备案流程,扩充备案渠道,积极创造条件,为参保人提供窗口、网站、电话传真、手机APP等多种服务渠道,方便群众备案。规范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手续规定如下:
1、进一步完善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管理: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优化业务流程,充分利用经办窗口、电话传真等手段扩充备案渠道,积极创造条件,方便群众办理就医备案。对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长期在省外工作、居住的人员及需要转诊至外省住院的参保人员,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他们主动备案,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对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的参保人员一律使用“xx省xx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新备案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栏,增加“温馨提示”内容;
2、严格跨省异地就医退费管理:根据政策要求,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完成直接结算的,不允许因待遇差等原因给参保人员办理退费。参保人员在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备案手续时,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提醒参保人员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温馨提示”内容;
3、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有关要求,确保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落实到位。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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