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情形有:主体不适格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签订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土地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对于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包合同终止的情形具体有:合同当事人双方债务已经履行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债务相互抵销的合同;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的合同;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合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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