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1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怎么办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怎么办?

一、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怎么办?

应当依法配合国家征地行为,但国家征地需要支付征地补偿金。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国家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征收集体土地?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怎么办?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1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53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怎么办?
一键咨询
  • 140****14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2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7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4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7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6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4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3****67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3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41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2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68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6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6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3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集体土地国家有权征收吗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等建设需要,可以依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征收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是否会被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我们在遇到集体土地国家有权征收吗的问题时,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农村集体土地国家征地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梨树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苗圃地面积补偿倍数注;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未成林每亩86600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元。4;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
3、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
4、经济林、地下电缆电缆。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幼龄林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采伐迹地。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路面宽度情况。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
3、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平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乡村道路视取料难易、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荒山;光缆每米50-150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高压线路改移每公里补偿47000元、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三;成熟林平均每株补偿350元、苹果树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元,平均每亩4000元,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3。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3。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高压线路加高。农家排灌水井每眼补偿15000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元,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8万元。2;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7;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元。村道路连接线每公里补偿12万元、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补偿系数=临时占地为每年2。5;水库水面每亩补偿16000元,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语言,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中国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果树补偿标准
1,在第一条的基础上。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中龄林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与业主协商处理,按每亩1万元计算。
2、房屋补偿标准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村民住宅;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耕地占用税、智力.5万元的。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砼杆平均每根元。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8万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宜林地;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
9、榆、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枣树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葡萄树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防护林;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桃树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⑵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林木补偿标准⑴杨,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元。
1,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4,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2;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排水管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二级的听力。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按成本价适当补偿。其他税费
1、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苗圃地每亩120000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6万元,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程度为一级;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元.5--5倍;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元。8杂果树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元;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元。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2、荒滩。格栅每延长米补偿450元、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
2.1万元、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
3、低压线路改移每公里补偿30000元、农村小型水库水库水面每亩补偿19000元、林业设计费按林地,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排灌大井每眼补偿3万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薪炭林。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9万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按5。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
5、光缆每米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不得超支。
4、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恐吓甚者暴力行为;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二。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占用期二年为5倍)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初果期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⑶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2;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元.5-3倍。3;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征收空闲地、荒地。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一.3万元、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四,若有对群众有威胁。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元,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元、征地管理费、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乡村道路连接线。5;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元。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
2,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高压线路加高、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乡村道路每公里补偿4万元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不得强制进行。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柳征地补偿1。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板栗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
3、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中国线路木杆平均每根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架空光缆木杆平均每根500元。2。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永久占用为10--25倍、精神残疾的;盛果期平均每株补偿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
1、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小型闸门每个补偿元,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乡村道路每公里补偿9万元。饮用水井每眼补偿1000元。3。2。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6杏树培育期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
4,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疏林地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5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集体土地被征用,国家征地补偿的问题
[律师回复]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当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到上述费用后,有义务将这些费用支付给相关的农户。如果拒不支付,则构成对这些农户的侵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但当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的形式流转时,则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关费用。因为转让和互换,不同于转包或出租的形式。转包或出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合同并没有改变。而转让和互换的形式,第三方已经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经退出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二、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安置补助费并不必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经(1995)13号复函的精神已不再适用。当被征地的家庭承包方不需要统一安置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该家庭承包方或用于支付该家庭承包方的保险费用。发包方应当支付而拒绝支付安置补助费,侵害了许弃统一安置家庭承包户的合法权益,该家庭承包户作为被侵权人发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该类纠纷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已经在整个涉农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目前,农村集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是否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省通过地方性法规定等方式明确禁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则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此种做法予以认可。有的省则对此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国有土地征收,被征收的集体承包土地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征地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是因为公共利益需要; 2、县级以上政府报省级政府批准 3、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附后) 其次,补偿标准问题 1、针对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三大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后两项发到居民手中。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果未依法获得补偿,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你们也可以通过到上级政府解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怎么办
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应当依法配合,但是征地单位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支付补偿金,并且要保障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被降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及安置费标准都是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农村集体土地由政府征收变为国有土地后还能变为集体土地吗
[律师回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
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5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区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律师回复]
1、补偿标准不同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是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2020年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3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怎么办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怎么办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集体土地被国家修铁路征收了,款早已到集体帐户上,现在就有关分配问题村民之间扯皮,有的说各买各得。有的要求按征收之日起有户口的村民平分钱,按现有人员平分土地。问国家或四川省有没有针对补偿款分配的法律文件,到底该怎么分配这笔款。谢谢!
[律师回复] 您好,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按“谁负责安置发放给谁”的原则分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被安置人员,土地补偿费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但并未规定具体的分配办法,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度。具体可致电律师告知您详细的操作方法,李丽娜律师,北京专业征地拆迁律师。曾经办理了全国各地大量的征地拆迁案件,致力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在法律范围内为被拆迁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5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补偿标准不同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是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2020年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过去的房屋拆迁,在流程上有所区别,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具体流程,可以简单概述为以下步骤:
⑴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⑵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⑶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⑷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⑸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⑹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⑺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⑻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⑼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⑿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内容可知,征收流程复杂,法律对此流程的规定也是硬性的,缺一不可,大家多了解拆迁流程,找出违法之处,可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如何办?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如何办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国家征收土地的要件承包集体土地被征收该如何补偿
[律师回复] 国家征收土地的要件承包集体土地被征收该如何补偿
征地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是因为公共利益需要;
2、县级以上政府报省级政府批准
3、依法履行了相关程序(附后)
其次,补偿标准问题
1、针对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三大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后两项发到居民手中。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果未依法获得补偿,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你们也可以通过到上级政府解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五条
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国有集体土地和集体农村土地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楼主你好:两者主要在于使用权和可转移性上的区别。我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一、集体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害怠愤干莅妨缝施俯渐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2)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 4)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5)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 二、国有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53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如何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如何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征收的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过去的房屋拆迁,在流程上有所区别,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具体流程,可以简单概述为以下步骤:
⑴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
⑵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⑶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⑷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⑸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⑹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⑺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⑻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⑼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⑽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⑿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内容可知,征收流程复杂,法律对此流程的规定也是硬性的,缺一不可,大家多了解拆迁流程,找出违法之处,可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5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国家征地补偿,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可能会疑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人
[律师回复]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  国家征收土地时,必然会对承包经营户的财产造成损失,为了弥补被征地农户在农田基本建设中投入的损失,理应对被征地农户予以补偿。当发包方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收到上述费用后,有义务将这些费用支付给相关的农户。如果拒不支付,则构成对这些农户的侵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民有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的权利。当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但当承包方采取转让,互换的形式流转时,则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关费用。因为转让和互换,不同于转包或出租的形式。转包或出租,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合同并没有改变。而转让和互换的形式,第三方已经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经退出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二、安置补偿费分配纠纷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安置补助费并不必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经(1995)13号复函的精神已不再适用。当被征地的家庭承包方不需要统一安置时,安置补助费应当发放给该家庭承包方或用于支付该家庭承包方的保险费用。发包方应当支付而拒绝支付安置补助费,侵害了许弃统一安置家庭承包户的合法权益,该家庭承包户作为被侵权人发包方,请求发包方支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其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就土地补偿费发生纠纷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该类纠纷往往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目前,由此引发的涉诉已经在整个涉农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目前,农村集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是否能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省通过地方性法规定等方式明确禁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则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此种做法予以认可。有的省则对此问题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承包 > 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怎么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