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财产出资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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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1、必须进行评估作价。2、必须可以依法转让。3、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否则存在出资瑕疵的风险。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产权过户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具备的条件有哪些的问题,下文将做详细解答。
非货币财产出资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非货币财产出资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同时满足合法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等三个要件。

(一)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财产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非货币财产不得用于出资(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前必须先解除权利负担,比如解抵押质押)。除此以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等非货币资产均可用于出资。

(二)可评估性

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可以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价。

(三)可转让性

可转让性是指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可以依法转让其财产权(包含所有权及使用权)。公司具有独立于股东的人格,并且以其自身的财产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因此,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实际交付并及时过户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当实际交付并且到相关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特别注意的是,划拨土地不能直接出资,需要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即需要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因此,不管是未进行实际交付、未办理变更登记,已经实际交付、未变更登记,还是未经实际交付、办理了变更登记,都可能构成出资瑕疵。

2、评估作价确保价值

并非所有类型的财产都可以进行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还应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标准。因此用于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应当经评估作价,并且需要达到出资股东承诺的价值,否则会被认定为出资瑕疵。

3、设定权利负担拒绝接受

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能是设定权利负担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设定担保的财产将会被他人获有,此时公司并不能实际享有该出资财产公司权利也会随之落空,所以在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其上是否设置权利负担,或者权利负担是否已经解除,否则公司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

4、审查出资股东是否享有处分权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公司受让该非货币财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估价并且已经完成变更登记或者完成交付的,该非货币财产一般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公司享有其所有权。如果该非货币财产是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方式取得的,可以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虽然一般情况下,无论出资股东是否享有非货币财产的处分权,只要公司取得时是善意的,公司就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但是为了避免公司处于是非的窘境和面临权利落空的风险,在股东使用非货币进行出资时,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

三、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评估手续会产生哪些风险

1、未经评估手续,股东间协商确认财产价值,不影响出资行为效力,评估手续并不是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要前置条件。

2、未经评估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要求评估,评估价值显著低于约定金额的,需补缴差额,创始股东需承担无过错连带责任

出资是股东的一项基本义务,部分股东可能会选择常见的货币出资,也有部分股东会选择非货币出资的方式,但无论选用哪种方式都要把好股东出资的入口关。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具备的条件有哪些,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详细介绍。要是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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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和变造货币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和变造货币有什么区别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货币进行加工,致使货币面值增大或数量增多,数额较大的行为(总面额2020元以上)。
是仿照真货币制作的假货币;变造货币是对真货币进行加工形成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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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也不很大,而伪造则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因此处刑不同。
罪与变造货币罪虽然都是针对货币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是二者的构成条件、社会危害性以及处罚都有明显区别。
1.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而为;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的行为。“”,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色彩、形状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冒充货币的行为。本条所说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外币是指境外正在流通使用的货币,既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货币,还包括可在中国兑换的外国货币,如美元、英镑、马克等,以及在中国尚不可以兑换的外国货币,如卢布等。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是出于何种目的,使用何种方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变造货币罪的构成条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即具有变造货币非法牟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对货币进行剪贴、涂改,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变造货币的行为。则是将非货币的一些物质经过加工后伪造成为货币,伪造的货币则不具有货币的成分。这是伪货币与变造货币最大的不同。
(3)行为人变造货币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1.伪造未流通的货币属于诈骗罪还是伪造货币罪?2.伪造30元人民币是否是未流通货币?又构成何罪?
[律师回复]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未流通(未流通是指不能使用,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不构成罪构成诈骗罪必须要有诈骗行为呀;
(二)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8日第一条 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单纯地伪造不能流通的货币。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30元)的货币!至于诈骗罪和这有什么关系呢、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集团的首要分子,不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除非他用30元的货币去诈骗,为他人提供版样的。依据上面第七条解释的规定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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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出资有哪些条件?
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1、必须进行评估作价。2、必须可以依法转让。3、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否则存在出资瑕疵的风险。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产权过户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货币出资有哪些条件的问题,下文将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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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未流通的货币属于诈骗罪还是伪造货币罪?2.伪造30元人民币是否是未流通货币?又构成何罪?
[律师回复]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伪造未流通(未流通是指不能使用,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不构成罪构成诈骗罪必须要有诈骗行为呀;
(二)数额特别巨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8日第一条 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单纯地伪造不能流通的货币。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30元)的货币!至于诈骗罪和这有什么关系呢、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集团的首要分子,不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除非他用30元的货币去诈骗,为他人提供版样的。依据上面第七条解释的规定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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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案是否具备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法律咨询:您好,发生于2003年的一起医疗过失纠纷案。该案案发时因双方对死因没有疑问没有尸检。2005年开庭审理质证中,而为患者诊治的所谓医师没有医师证。遂向公安局报案,但“没有相关认定”不予立案。2007年持市卫生局以其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公安局报案,因该案在申请再审中,公安局以“等审理后再定论”。2009年以撤消
一、二审判决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被告行医非法,医疗过程存在过错,对病情“起者加剧和加速作用”2010年5月,持此判决到县公安局再次请求立案,至今没有结果。问题1:该起非法行医案是否具备立案条件
2、公安局既不立案也不下“不予立案通知书”该如何办律师解答:您好,应具备立案条件;如果公安局管局部立案也不通知不立案的理由,那么你可向举报或投诉。相关法律知识: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一般物价水平会计模式下非货币性项目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1、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资产负债表中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即那些不具有货币性质,不仅以货币计量,同时还经过以其他计量单位(如实物单位、时间单位)计量的资产、负债和权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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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量刑标准如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本条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集团的首要分子。值得注意的是,适用此条,应‘严格依照犯罪集团的认定条件看是否能构成的犯罪集团,只有构成犯罪集团时,其首要分子才可依本幅度量刑。如果不能构成集团犯罪,仅是一般性的纠合、聚集数人的共同犯罪,对于起指挥、组织等作用的犯罪分子仍只能按一般的共同犯罪的主犯处罚原则处理,如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亦不能直接适用这一项,而应依其他项进行严厉处罚。
2、数额特别巨大的。参照《解释》第4条第4款的规定,伪造人民币,总面值在15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1500张以上的,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这里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集团的首要分子、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所有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参照《解释》,其主要是指:

一,以机械印刷方法的;

二,从事金融、财会等工作的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伪造人民币总面值达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达100张以上的;

三,伪造人民币并投放市场流通,总面值1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因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的行为,伪造的人民币总面值达到500元以上或币量50张以上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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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约定要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婚前财产约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婚前财产约定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双方必须有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2、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损害妇女和子女的利益。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3、要采用书面形式。
4、约定不得损害不知道该约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哪些属于婚前财产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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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非货币出资是如何出资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此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限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即法律规定了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只有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财产才能作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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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约定要具备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婚前财产约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婚前财产约定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双方必须有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2、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损害妇女和子女的利益。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3、要采用书面形式。
4、约定不得损害不知道该约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哪些属于婚前财产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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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约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婚前财产约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婚前财产约定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双方必须有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2、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损害妇女和子女的利益。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3、要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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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个体运输企业要做货运需具备哪些资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
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
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何操作2015年货币政策工具以保住房地产企稳而不反弹
[律师回复]   当整个社会都已逐渐适应“新常态”时,货币政策在这一特殊阶段的转变也就很自然了。过去对稳增长一边倒的支持正向稳增长、调结构并重方向转化,这种趋势性改变,决定货币政策只能在兼顾两个政策目标的前提下以非常规的混合形式呈现。货币投放迎来12%甚至以下的中低速增长,则是货币新常态的一个部分。除非经济、就业形势急速恶化,2015年货币政策仍会延续稳增长与调结构相结合的非常规特点,相机抉择、适度放松、灵活出手。  中国经济在坎坷下行中度过2014年,在M2增速放缓、存款增速下滑等各项金融指标迎来换挡期的“新常态”。2015年货币政策何去何从,对于新一年的市场预期十分重要。  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张晓惠近日在《中国金融》撰文说,2014年中国经济仍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增速总体符合预期,就业和价格形势较为稳定,结构调整步伐有所加快,但经济内生增长动力尚待增强,增长对债务和投资依赖过高等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结构调整过程中经济下行压力和风险暴露有所增大,资源环境的过度承载和约束也更加凸显。受债务率高、风险溢价上升以及结构扭曲等复杂因素影响,企业融资成本上升等问题引起各方面广泛关注。张晓惠称,2015年货币政策总体应保持审慎和稳健,重点是为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创造中性适度的货币金融环境。这要求根据经济基础条件的变化适当调整政策力度和节奏,力争不多也不少,既要防止经济惯性下滑,也要防止过度“放水”固化结构扭曲、推升债务和杠杆水平。  近日央行的定向宽松操作,便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维持中性适度货币政策环境的目标。央行上周五宣布了今年首个定向宽松措施:增加500亿元人民币再贷款额度,以支持金融机构继续扩大“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引导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这是延续2014年一系列扶持三农、小微企业定向宽松政策出台的后续政策。在上周三结束的“2015年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与金融市场工作会议”上,央行再度释放出今年将注重“定向调控”的货币政策方向,强调将“更加注重松紧适度、定向调控和改革创新”,并且“在区间调控的基础上加强定向调控,促进信贷结构优化”;“灵活运用各种工具组合,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各方观察人士注意,“灵活运用各种工具组合”是个新提法,而另有消息称,央行近日已续作约2800亿元到期中期借贷便利(MLF),主要“一对一”面向中信、浦发等股份制银行。  如果把2014年视为中国经济“新常态”元年,那么货币政策实际上也在适应“新常态”的过程中带来了新元素。央行刚公布的2014年金融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流动性在支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和结构调整方面出现了积极的变化。2014年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为12
2.84万亿,同比增长1
2.2%,创八个月(2014年4月以来)最低;人民币贷款增加
9.78万亿,同比多增8900亿,创2009年以来最高水平;人民币存款增加
9.48万亿,创2009年以来的最低纪录,且去年以来存款持续低于贷款。此外,2014年12月,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
3.49%,比上年同期降0.67个百分点;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
3.49%,比上年同期降0.79个百分点。  从数据来看,中国经济减速及低通胀是市场对货币需求较少的重要原因。2014年经济增长预计在
7.3%至
7.4%之间,CPI为2.0%,较年初制定的目标——“7.5%左右”(GDP)及3.5%(CPI)明显下滑。受此影响,2014年M2增速下滑,低于13%的预期,凸显出货币投放速度减慢、经济趋冷的态势,这并不令人意外。不过,值得一提的是,M2下滑是否意味着货币政策口径在变一般而言,合理的M2增速约等于经济增长率、通胀率与2或3个百分点冗余之和,比如2014年M2增速目标13%便可拆解为7.5%(经济增长目标)+3.5%(CPI目标)+2%(冗余)。鉴于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特别是物价水平持续走低,货币投放速度下降依然在合理范围。依这样的逻辑推演,经济工作会议后,有报道称,2015年经济增长目标将较2014年的“7.5%左右”有所下调,预计调降至7%至7.2%区间,CPI目标则可能维持3.5%不变或下调至3%。不论CPI目标调降与否,与GDP、CPI存在一定关联性的M2增速目标,都有可能从13%进一步下调至12%或12.5%。在央行货币政策与货币投放方面,告别以往动辄18%的M2高增长,迎来12%甚至以下的中低速增长,便可视作货币新常态的一个部分。  随着GDP目标的下调及低通胀的延续,2015年M2增速可能还将进一步放缓,这也将成为未来货币发行的新常态。当整个社会都已逐渐适应“新常态”时,货币政策在这一特殊阶段的转变也就很自然了。过去对稳增长一边倒的支持正在向稳增长、调结构并重方向转化,这种趋势性的改变,决定货币政策只能在兼顾两个政策目标的前提下以非常规的混合形式呈现。只要这一转变还在继续,可以预计货币政策的非常规性质就不会变。除非经济断崖式下滑、就业巨动,2015年货币政策很难全面宽松。回顾2014年的货币政策操作思路,“以结构带总量,以点带面,以微政策促进经济整体平稳增长,以定向带全面”的特点非常显著。据此预计,2015年定向调控仍将保持“稳健货币政策基调下的积极操作”的思路,实际操作还会更灵活。  三天前,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宋国青在一次上估算,2015年股权融资会有相当幅度的增加,企业账面资产负债率上升情况会有所改善,特别按市值计算的资产负债率将显著下降。在此基础上,社会融资总量增长率预期将提高至1
4.8%。考虑到财政政策力度可能增加,2015年GDP增长率或可达7.3%,CPI或至
1.6%。宋国青教授的观点是有代表性的,即认定中国经济若要走出过去几年的沉闷局面,必须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去杠杆、降低债务比率中的重要作用。去杠杆,既可减轻债务做小分子,也可增加权益做大分母,在减轻债务易导致紧缩效应进而造成不良循环的情况下,通过维持资本市场活力,提升企业市值,也将是不错的选择。  总之,除非经济、就业形势急速恶化,2015年的货币政策仍会延续2014年稳增长与调结构相结合的非常规特点,相机抉择、适度放松、灵活出手。(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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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出资要满足什么条件
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1、必须进行评估作价。2、必须可以依法转让。3、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否则存在出资瑕疵的风险。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产权过户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货币出资要满足什么条件的问题,下文将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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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操作2015年货币政策工具以保住房地产企稳而不反弹
[律师回复]   当整个社会都已逐渐适应“新常态”时,货币政策在这一特殊阶段的转变也就很自然了。过去对稳增长一边倒的支持正向稳增长、调结构并重方向转化,这种趋势性改变,决定货币政策只能在兼顾两个政策目标的前提下以非常规的混合形式呈现。货币投放迎来12%甚至以下的中低速增长,则是货币新常态的一个部分。除非经济、就业形势急速恶化,2015年货币政策仍会延续稳增长与调结构相结合的非常规特点,相机抉择、适度放松、灵活出手。  中国经济在坎坷下行中度过2014年,在M2增速放缓、存款增速下滑等各项金融指标迎来换挡期的“新常态”。2015年货币政策何去何从,对于新一年的市场预期十分重要。  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张晓惠近日在《中国金融》撰文说,2014年中国经济仍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增速总体符合预期,就业和价格形势较为稳定,结构调整步伐有所加快,但经济内生增长动力尚待增强,增长对债务和投资依赖过高等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结构调整过程中经济下行压力和风险暴露有所增大,资源环境的过度承载和约束也更加凸显。受债务率高、风险溢价上升以及结构扭曲等复杂因素影响,企业融资成本上升等问题引起各方面广泛关注。张晓惠称,2015年货币政策总体应保持审慎和稳健,重点是为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创造中性适度的货币金融环境。这要求根据经济基础条件的变化适当调整政策力度和节奏,力争不多也不少,既要防止经济惯性下滑,也要防止过度“放水”固化结构扭曲、推升债务和杠杆水平。  近日央行的定向宽松操作,便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维持中性适度货币政策环境的目标。央行上周五宣布了今年首个定向宽松措施:增加500亿元人民币再贷款额度,以支持金融机构继续扩大“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引导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这是延续2014年一系列扶持三农、小微企业定向宽松政策出台的后续政策。在上周三结束的“2015年人民银行货币信贷与金融市场工作会议”上,央行再度释放出今年将注重“定向调控”的货币政策方向,强调将“更加注重松紧适度、定向调控和改革创新”,并且“在区间调控的基础上加强定向调控,促进信贷结构优化”;“灵活运用各种工具组合,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各方观察人士注意,“灵活运用各种工具组合”是个新提法,而另有消息称,央行近日已续作约2800亿元到期中期借贷便利(MLF),主要“一对一”面向中信、浦发等股份制银行。  如果把2014年视为中国经济“新常态”元年,那么货币政策实际上也在适应“新常态”的过程中带来了新元素。央行刚公布的2014年金融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流动性在支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和结构调整方面出现了积极的变化。2014年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为12
2.84万亿,同比增长1
2.2%,创八个月(2014年4月以来)最低;人民币贷款增加
9.78万亿,同比多增8900亿,创2009年以来最高水平;人民币存款增加
9.48万亿,创2009年以来的最低纪录,且去年以来存款持续低于贷款。此外,2014年12月,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
3.49%,比上年同期降0.67个百分点;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
3.49%,比上年同期降0.79个百分点。  从数据来看,中国经济减速及低通胀是市场对货币需求较少的重要原因。2014年经济增长预计在
7.3%至
7.4%之间,CPI为2.0%,较年初制定的目标——“7.5%左右”(GDP)及3.5%(CPI)明显下滑。受此影响,2014年M2增速下滑,低于13%的预期,凸显出货币投放速度减慢、经济趋冷的态势,这并不令人意外。不过,值得一提的是,M2下滑是否意味着货币政策口径在变一般而言,合理的M2增速约等于经济增长率、通胀率与2或3个百分点冗余之和,比如2014年M2增速目标13%便可拆解为7.5%(经济增长目标)+3.5%(CPI目标)+2%(冗余)。鉴于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特别是物价水平持续走低,货币投放速度下降依然在合理范围。依这样的逻辑推演,经济工作会议后,有报道称,2015年经济增长目标将较2014年的“7.5%左右”有所下调,预计调降至7%至7.2%区间,CPI目标则可能维持3.5%不变或下调至3%。不论CPI目标调降与否,与GDP、CPI存在一定关联性的M2增速目标,都有可能从13%进一步下调至12%或12.5%。在央行货币政策与货币投放方面,告别以往动辄18%的M2高增长,迎来12%甚至以下的中低速增长,便可视作货币新常态的一个部分。  随着GDP目标的下调及低通胀的延续,2015年M2增速可能还将进一步放缓,这也将成为未来货币发行的新常态。当整个社会都已逐渐适应“新常态”时,货币政策在这一特殊阶段的转变也就很自然了。过去对稳增长一边倒的支持正在向稳增长、调结构并重方向转化,这种趋势性的改变,决定货币政策只能在兼顾两个政策目标的前提下以非常规的混合形式呈现。只要这一转变还在继续,可以预计货币政策的非常规性质就不会变。除非经济断崖式下滑、就业巨动,2015年货币政策很难全面宽松。回顾2014年的货币政策操作思路,“以结构带总量,以点带面,以微政策促进经济整体平稳增长,以定向带全面”的特点非常显著。据此预计,2015年定向调控仍将保持“稳健货币政策基调下的积极操作”的思路,实际操作还会更灵活。  三天前,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宋国青在一次上估算,2015年股权融资会有相当幅度的增加,企业账面资产负债率上升情况会有所改善,特别按市值计算的资产负债率将显著下降。在此基础上,社会融资总量增长率预期将提高至1
4.8%。考虑到财政政策力度可能增加,2015年GDP增长率或可达7.3%,CPI或至
1.6%。宋国青教授的观点是有代表性的,即认定中国经济若要走出过去几年的沉闷局面,必须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去杠杆、降低债务比率中的重要作用。去杠杆,既可减轻债务做小分子,也可增加权益做大分母,在减轻债务易导致紧缩效应进而造成不良循环的情况下,通过维持资本市场活力,提升企业市值,也将是不错的选择。  总之,除非经济、就业形势急速恶化,2015年的货币政策仍会延续2014年稳增长与调结构相结合的非常规特点,相机抉择、适度放松、灵活出手。(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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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法婚前财产协议具备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签订合法婚前财产协议具备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签订合法婚前财产协议具备的要件:
1、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
形成书面的文字,既可以是夫妻双方自行达成,也可以是在公证部门的参与下达成,但公证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该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
2、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上必须合法。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是指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它既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但都必须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如果本不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或尚未确定是否存在的财产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权属的财产,均不在此列。
二、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婚前财产协议的特点:
1、协议的生效以签署协议的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前提。若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分手了,则该协议会因生效条件未具备而自动归于无效。
2、协议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协议中对于相关财产权利的取得既能够以履行一定义务为对价,也可以设定一个对价条件,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财产处置权。
3、协议的载体唯一性。《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定财产制确定婚后财产的归属。
四、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保障:
1、意思表述要明确
意思明确是任何一种协议都要求的,对于婚前财产协议的要求也是一样。而且,婚前财产协议,基于其签订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有了明确的意思,日后不致因协议的理解发生争执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隔阂。其意思的明确表面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婚前财产范围明确。无可否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并不一定非得把所有的婚前财产都标注清楚,而只需把需要特别提出的,或以供婚后分享的财产列明即可。更何况,由于财产具有流通性的特质,很容易产生婚前财产协议不明确的争执。为此,若只是列出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应在协议中明确有其他财产的意思表示为宜。
二是,婚前财产婚后共享的比例明确。在婚后可以与爱人共享的财产内容,以及共享的比例应该清楚,千万不能欲说还休,并且认为对方应该知道自己的意思。
三是,财产描述要明确。在实践中,由于财产描述不明确最终导致认为协议约定不明而不予确认的案例不在少数。比如房产的描述,很多伴侣在作婚前财产协议时,对于一方的婚前房产只是写“某某小区的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这就是一个有问题的描述。
首先,某某小区这一称谓,往往只是开发商出于宣传需要定的楼盘名称,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以及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的地理位置确认,都不会出现该楼盘的名称,可以说,这个小区名称并不是法律称谓。正确的名称应该××市××区×街道×号×单元×号。
其次,一个城市当中可能会出现多个同名小区,因而会造成处所描述不确定。
第三,该房屋的购买者可能在同一个小区有几处房产,而其实只是约定共同居住的一处归双方共同,这就容易产生究竟是一套还是几套共有的争议。
第四,假如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还没办理,从法律上来说,就不拥有产权,这使得对方在发生夫妻矛盾时,可以提前转让。因此,正确的描述应该是“某买卖合同项下的财产权利由双方共有”。
2、条件设定清楚
协议的生效若未作特别约定的话,一般是结婚登记后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伴侣在签订协议时都会写“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对于婚前财产协议来说,明显的是为结婚后共同生活所签署的约定,也即应以结婚登记为有效要件。其
二,有的伴侣在约定婚前财产归婚后共有时,会作出这样的约定,“若双方不离婚,则此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财产约定,实际等于没有约定。从财产协议的最终效果来说,为离婚财产分割提供了便利。此类约定,对于非财产所有者一方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3、体例规范明了
意思的表述清楚,层次分明,不致发生歧义。作为协议来说,还是要遵从一定的范例格式。
签订合法婚前财产协议具备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签订合法婚前财产协议具备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一、签订合法婚前财产协议具备的要件:
1、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
形成书面的文字,既可以是夫妻双方自行达成,也可以是在公证部门的参与下达成,但公证并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不能推翻该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
2、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上必须合法。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是指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它既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但都必须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如果本不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或尚未确定是否存在的财产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权属的财产,均不在此列。
二、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婚前财产协议的特点:
1、协议的生效以签署协议的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前提。若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分手了,则该协议会因生效条件未具备而自动归于无效。
2、协议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协议中对于相关财产权利的取得既能够以履行一定义务为对价,也可以设定一个对价条件,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财产处置权。
3、协议的载体唯一性。《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定财产制确定婚后财产的归属。
四、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保障:
1、意思表述要明确
意思明确是任何一种协议都要求的,对于婚前财产协议的要求也是一样。而且,婚前财产协议,基于其签订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有了明确的意思,日后不致因协议的理解发生争执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隔阂。其意思的明确表面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婚前财产范围明确。无可否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并不一定非得把所有的婚前财产都标注清楚,而只需把需要特别提出的,或以供婚后分享的财产列明即可。更何况,由于财产具有流通性的特质,很容易产生婚前财产协议不明确的争执。为此,若只是列出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应在协议中明确有其他财产的意思表示为宜。
二是,婚前财产婚后共享的比例明确。在婚后可以与爱人共享的财产内容,以及共享的比例应该清楚,千万不能欲说还休,并且认为对方应该知道自己的意思。
三是,财产描述要明确。在实践中,由于财产描述不明确最终导致认为协议约定不明而不予确认的案例不在少数。比如房产的描述,很多伴侣在作婚前财产协议时,对于一方的婚前房产只是写“某某小区的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这就是一个有问题的描述。
首先,某某小区这一称谓,往往只是开发商出于宣传需要定的楼盘名称,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以及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的地理位置确认,都不会出现该楼盘的名称,可以说,这个小区名称并不是法律称谓。正确的名称应该××市××区×街道×号×单元×号。
其次,一个城市当中可能会出现多个同名小区,因而会造成处所描述不确定。
第三,该房屋的购买者可能在同一个小区有几处房产,而其实只是约定共同居住的一处归双方共同,这就容易产生究竟是一套还是几套共有的争议。
第四,假如该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还没办理,从法律上来说,就不拥有产权,这使得对方在发生夫妻矛盾时,可以提前转让。因此,正确的描述应该是“某买卖合同项下的财产权利由双方共有”。
2、条件设定清楚
协议的生效若未作特别约定的话,一般是结婚登记后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伴侣在签订协议时都会写“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对于婚前财产协议来说,明显的是为结婚后共同生活所签署的约定,也即应以结婚登记为有效要件。其
二,有的伴侣在约定婚前财产归婚后共有时,会作出这样的约定,“若双方不离婚,则此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财产约定,实际等于没有约定。从财产协议的最终效果来说,为离婚财产分割提供了便利。此类约定,对于非财产所有者一方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3、体例规范明了
意思的表述清楚,层次分明,不致发生歧义。作为协议来说,还是要遵从一定的范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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