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什么审查原则,合同审查的方法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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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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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合同有什么审查原则,合同审查的方法有几种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合同有什么审查原则,合同审查的方法有几种

一、合同有什么审查原则

1、合法有效原则。

合同一定要合法,这是合同的关键和核心。

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想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否则,将因为违法而达不到交易之目的。

合同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合同合法性审查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

2、对等平衡原则。

在交易过程中,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为了己方利益而在合同中予以体现是完全正当的,否则,其优势地位将被白白浪费,但是各方权利义务的设定要保持基本平衡,合同起草人最易了解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并需要正确的处理好这个“度”,寻求各方共赢,否则,所起草的合同会由于显失公平而被撤销或者被束之高阁达不到交易目的。

因此,最好的方式是寻求权利义务基本平衡,实现多方共赢。

3、具体明确原则。

内容清晰、条款齐备是合同文本最起码的要求,如果合同文本对交易内容反映不够明确、清晰或者缺少必要的条款,将会使合同文本不能反映交易实质,给将来的合同履行以及法律救济埋下隐患,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合同一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住所;

标的;

质量;

数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其他约定等基本或者必备的要素。

结构安排上有逻辑并符合习惯、惯例。

体例严谨,章、条、款、项,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各条款项前后照应、配合严密、表述清晰。

二、合同审查的方法有几种

1、合同条款的审查。

基本的步骤和方法就是合同条款的审查.全面细致地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查,这是审查合同的基本方法.但审查应该有重点。

有三方面内容必须审查:

一看合同的主体,二看合同的标的,三看合同的数量条款。

此三者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无此三者则合同不能成立.对于特定合同按照特定合同的特点和要求对其必备条款进行审查,查漏补缺。

2、文字审查,合同是文字的游戏,使用规范的语言能够避免误会防止争议的发生。

3、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无效问题。

4、涉他权利审查.合同标的可能涉及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利益,应该进行审查,避免侵权.

5、清洁条款审查.清洁条款的审查很重要.在科技发达的当今社会仿制模仿的技术非常高了,清洁条款对于避免纠纷发生很重要。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已经或必然反映出来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还是客观事实,属于待证事实还是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它包括哪些风险,这些事实能否成立,需要仔细审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进行合同审查的当事人应当注意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以及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其次便是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等。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合同有什么审查原则,合同审查的方法有几种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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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要对原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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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
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根据司法实践,第二审人民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对第一审人民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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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8份(每增加1名被告人增加1份)及其电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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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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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侦查、审查、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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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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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采访的十条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合法。证据必须依法取得,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行使调查询问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如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讲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等。
2、全面准确。询问笔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采取一问一答式,用“问”、“答”表明,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等情况询问清楚,以反映违法行为的全貌。要按照事件发生的前后经过或其内在规律进行询问。所为准确是指用语严谨明确,不得含混不清,尽量少用或不用大概、可能一类闪烁其辞的字句。同时,不要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3、个别询问。一份笔录只能询问一个人。询问的对象不同,询问的内容应该有所侧重。如果较为复杂的案件,就同一个问题一份询问笔录表述不完,可以分成若干笔录,不要硬将所有内容写在同一份询问笔录上。一个案件如果涉及数个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分别制作笔录。多份笔录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4、一事一问。一份询问笔录只能就一个违法行为进行询问。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多个价格违法行为,应分别制作询问笔录。
5、略记提问,详记陈述。进行询问,就是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因此,提问易简,陈述应详。只有略记提问,详记陈述,才不致主次颠倒。提问与回答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答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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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即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判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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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现在想要申请行政复议,不知道要注意什么。想要问一下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但是怎么规定?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或者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市场监管委受理、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复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市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委直属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委设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规处负责,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办公室由负责人及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组成,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负责人。
委相关处室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设置行政复议案件登记簿,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进程记载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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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要求提供签收单据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出具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行政复议材料签收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由行政复议办公室留存。
邮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委相关处室应在收到邮件当日将邮件交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将信封留存。
第七条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申请人为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其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据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当面递交申请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申请材料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日的,以行政复议办公室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申请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以下方面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表述是否清楚;
(二)是否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即审查申请书是否载明: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三)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
(四)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七)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已经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经审查,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二)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报分管委领导批准。
  (三)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申请人拒不变更的,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五)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将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进行登记,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及撤回材料留存。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承办。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发送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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