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动辞职享受补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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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动辞职享受补偿,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属于用人单位方面的错误,所以需要采取一定的赔偿的措施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动辞职享受补偿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动辞职享受补偿吗?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动辞职享受补偿吗?

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动辞职享受补偿,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不给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没有任何联系。无论什么原因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都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如果主动提出离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不会获得任何补偿金。如果单位因未上班,以旷工名义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需要证明规章制度合法性的同时,也要证明存在旷工的事实。单位因此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一般都会面临支付劳动者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的风险。如果有证明证明劳动关系和入职时间及劳动关系解除期间,那么这段期间获得双倍工资的胜诉率达到90%以上。

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会得到哪些补偿呢?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支付时需减去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

另外,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公司为自己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会保险费。

三、自动离职后社保怎么办?

从原单位辞职后,若60天内(从有证据证明递交辞职信之日起)单位未就此事向提出主张,即可认定为默认或接受辞职,那么,可以向原单位要求将社会保险金等进行转移,否则,可就此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原单位立即将社会保险金等予以转移,以维护合法权益。属于部分不会有任何损失。

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后,其中断期间不记缴费年限,个人帐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利息,重新缴费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蓄存额累计计算。

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动辞职享受补偿吗,这个问题在上文当中给出了明确的解答,现实生活当中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肯定是需要采取一定的赔偿措施。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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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你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故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违反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福利)、医疗服务等生育保险待遇,即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不能报销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总之,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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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22日,物资总公司再次向陶某借款,双方又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同时,物资总公司以其公司名下该栋房产的第二层提供抵押。同日,陶某将100万元现金交付给物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其后,物资总公司将借据及抵押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由陶某。另外,两份合同中所涉抵押房产,未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陶某本以为对方提供了房产作抵押,随知因该抵押未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判决:房产抵押未登记丧失优先受偿权
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50万元未归还,有被告出具的房屋抵押借款协议及借据为证,证据确凿,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借款不还,酿成本案诉讼,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
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15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对原告主张借款之日起的利息,因双方借款协议及借据中均未涉及利息的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可主张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对于双方约定的抵押房产,因仅交付了房屋产权证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鉴于原告诉请中未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作处理。据此,判决被告南昌市某物资总公司归还原告陶某借款150万元,并承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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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1)抵押物必须有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有些财产不能进行抵押(如土地所有权、医院的医疗设施)。如果破产企业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抵押,则抵押本身无效,没有优先权的问题。
(2)抵押合同已经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以特定财产(如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进行抵押时,应当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例如:破产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如果未进行抵押登记,则抵押合同不能生效,也没有优先权的问题。
(3)抵押物尚未灭失。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限定于担保物的范围之内,如果担保物在其行使优先权之前已经灭失,则优先权也随之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但第三人对担保物灭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债权人对赔偿金额仍享有优先权。
(4)抵押不得撤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在特定期间内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的,清算组可以依法向人民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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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混为一谈,主要考虑,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比如某甲与某乙订立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拖着不与某乙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该条是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规定。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某丙办理了登记享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
(3)以招标、拍卖,便于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曾否抵押,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抵押担保,那么,某乙不仅不能享有抵押权,连追究某甲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都丧失了: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其成立、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登记,也会助长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纠纷的发生,这不仅对某乙不公平。”物权法之所以将“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某丙,有利于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需要说明的是,该条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有必要区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可以使得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还必须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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