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一)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
(三)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四)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业有没有经过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还是自己单独订立合同。
(五)物业没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没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前期物业合同一般是由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按照民法典第939条规定,此合同对于全体业主都具有约束力,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如果在物业服务区内发生了偷盗、违规停车等现象,只要物业公司尽到了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的义务,则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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