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土地被征用如何维权?
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发布的,所以很多被征地人误认为是否征地是由县政府说了算,大错特错。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文,否则就是违法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权拒绝。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土地相对于农民不仅仅体现为一个就业途径,更体现为对基本生存的一个保障。所以农民集体的土地一旦被征收,依赖于此土地的农民不仅会失业也会丧失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所以一定要慎之又慎。故此国家征收权不能随便使用,必须给他戴上紧箍咒,以防被滥用,国家征收权的紧箍咒就是公共利益即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行使国家征收权。至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都没有定论。正因为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不确定,才导致国家征收权在实践中的滥用。
二、征收土地补偿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三、征地批文的复议规定是什么?
征地批文是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征地批文复议的被申请人为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但是实践中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门作出征地批准文件,一般以国土资源部门为被申请人进行复议。
如果对征地批文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如果复议机关维持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如果复议机关作出改变的决定,诉讼的被告是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门。
法律规定土地被征用如何维权,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解答了。发生土地征收征用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可以试图协商,协商不成的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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