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不可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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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不可继承?1、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2、个人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被依法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不可继承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不可继承

我国的土地承包依照承包的主体不同一般分为两种形式,有的以户为单位,有的以个人为单位。

1、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

以户为单位的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此种情形下,当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家庭成员之间并不发生继承问题,而若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则户已然不存在,更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

2、个人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被依法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二、将收回土地承包权的情况有哪些

第1种情况:承包方消亡的。

什么是“承包方消亡”呢?因为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如果整个土地承包户的成员全部消亡,或者是去世了,那么他们就是“承包方消亡”了,而在这种情况下之前他们承包的土地,村里是可以全部收回的。

这也是比较好理解的,农户家庭只要还有一个人,承包方就存在,承包期内,承包合同继续有效,承包地不收回不调整。

但如果一户人家所有人员都已经不在了,那留着土地也没人耕种了,只能是撂荒了。因此村里可以把它收回去,然后重新分配,或者是发包给其他人耕种,这样也是为了避免耕地浪费。

第2种情况: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这些年很多的农村人出去打工,或者是在外就业、务工,甚至有些都已经全家迁出农村了,并且在城市里安了家。因此这类人对于之前承包的土地也不怎么在乎了,毕竟他们留着也没用了。

于是就有些人会自愿把之前的承包地全部交出去,既能避免承包地的浪费,同时还能获得一定的补偿。所以这样的人虽然不多,但还是有的。不过如果是我的话,还是不会主动放弃承包地的,即便现在不种,等到老了以后还会种的。

我们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这种情况基本不会发生,我们家人谁也不会傻到把地还回给村里!

第3种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

这是什么意思呢?有些人可能不太好理解,它的意思是说承包户把自己的承包地的转让给了别人。

这个和土地的流转不同,流转只是把土地使用权流转出去,你依然还是土地的承包方。而转让则是把你承包的土地又租给别人了,即把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给了别人,这样你就和承包地再也没有了关系。

换言之就是你自觉退出了,然后是别人直接和村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了。如果以后你还想要种这块地,那么就要向别人租借了。

不过需要注意,因为承包地和宅基的一样,村民都是只有使用权,而它实际上是归村民集体所有的,因此即便你是想要转让承包地,也只能转让给本村的村民,而外村的村民是没有权利的,而且这个也还是要经过村委会同意才可以。

第4种情况: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

这个就比较好理解了,比如你村里要修高速公路、或者是高铁等,而这样当这些项目经过你家的承包地的时候,那么就会被征收。

而这些被征收了以后的承包地,承包合同自然也就终止了。不过,一般都会有补偿的,并不是说无偿征收了。

第5种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村民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本村其他村民,征地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

对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征收,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土地管理法》,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包的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具体归谁所有,不能一刀切地认定,需要我们进行分类讨论。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分配给村集体,然后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个人,即土地的承包权人也就是转包方。

对于安置补助费,是对土地的被征收人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对于安置补助费,具体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的标准,一般来说谁在负责安置谁纳安置费,如果被征收人放弃统一安置可以要求将安置补助费给到被征收人,即土地的承包权人即转包方。

而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无论从逻辑推理还是法律规定上来说,都应该实际种植者即接包方所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明确规定,除非转包方与接包方有另外的约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所有。

当然,我们上面所说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都是在转包方和发包方没有相应约定的情况下进行的分配,如果在转包合同中,双方对发生土地征收时,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并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相关约定也是有效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不可继承?上文中已经区分了情况做出讲解。土地承包一般是包产到户,但现在有很多村集体会把本村土地集中起来,进行大规模的机械化耕种,以此提高每亩地的产量。而这也就涉及到承包土地的转包问题,若在这方面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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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可以继承吗?
土地承包经营不一定可以继承,对于农村地区,只有林地的使用者死亡,此时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继承的,但是对于耕地、田地等类型的土地,由于所有权属于集体组织,故此死者的亲属是没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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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只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土地没有所有权。而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
[律师回复]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以抵押等方式流转,但是以抵押方式流转具有一定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履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或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人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该规定不仅适用于荒地,也适用于荒滩、荒沟、荒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也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押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但是,依照《担保法》第34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物权法》第180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发包方同意,则可以抵押。因为这有利于促进对荒地的开发利用,且其经营周期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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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能继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继承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47条也做出同样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24条至134条对此有专门规定,该法第120条还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继承财产。
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从中看出,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长,可作为遗产继承,其他耕地的收益应作为遗产继承。
或许有人提出,如果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其生前承包的土地怎么处理。我认为,在把收益权行使后,土地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调整给他人承包。这也避免符合条件的人无地可包和一人承包数份土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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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继承可以吗
是家庭承包的,如果承包人死亡,那么承包期内家庭的其他成员可以继承承包权的,不过只限于林地承包;耕地和草地等农用地的经营权是不可以继承的。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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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能继承吗
[律师回复] 不一定可以继承,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1、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2、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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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该法
第十五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三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并不产生继承问题,而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因此,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允许继承,这样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这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结婚后在本村单户,由于其一般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在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解决无地人口的土地问题,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当然,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又没有分到承包地的,可以优先承包被继承人的承包地。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自承包人死亡时开始继承,而不必等到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时才开始继承。前面所讲继承的问题,主要指耕地和草地,关于林地能否继承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允许林地继续承包,与规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调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虑到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长,投资大,收益慢,风险大,如果不允许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还可能出现乱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而且,承包人可能对林地作了长年、大量的投入,在刚刚开始获得收益时去世,不允许其继承人继续承包,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的继续承包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无论继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在承包期内,都有权承包。应当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样,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林地承包也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也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应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当然,此时林地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47条也做出同样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24条至134条对此有专门规定,该法第120条还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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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从中看出,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长,可作为遗产继承,其他耕地的收益应作为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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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能继承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的分类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个人的名义而非农户进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自然可以继承。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47条也做出同样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物权法》第124条至134条对此有专门规定,该法第120条还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谓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能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行使所有权。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继承财产。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从中看出,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长,可作为遗产继承,其他耕地的收益应作为遗产继承。或许有人提出,如果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其生前承包的土地怎么处理。一般认为在把收益权行使后,土地依法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调整给他人承包。这也避免符合条件的人无地可包和一人承包数份土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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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继承的,一般对于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方式,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那么所存在的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但耕地或草地是不能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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