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要在多长时间内签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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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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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司与员工要在多长时间内签合同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公司与员工要在多长时间内签合同

一、公司与员工要在多长时间内签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合同的开始时间,还是从正式入职的那天开始算起。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多长时间算违法

公司拖欠工资无论多久都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拖欠工资应当给予劳动者赔偿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三、公司要求员工签劳务合同是否合法

签订劳务合同只有在满足个别条件下才能进行,并非所有的情况下都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中的劳务者所享受到的各种福利待遇,相比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而言要低很多。

如果用人单位为了承担较少的责任、减少企业开支而在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是违法的。

公司对于以下人员应当签订劳务合同:

1、已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

2、退休返聘人员;

3、已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

4、企业内退人员等。

司法实践中,构成劳动合同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劳动者从事劳动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2、劳动者从事劳动要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

3、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员工构成上述条件的即使与其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其实质仍然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公司与员工要在多长时间内签合同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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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应在员工入职多久后签订入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招聘和录用督训、组训等人员时,存在着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殊不知,《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新法颁布后,这种行为存在以下风险:
1、支付“双薪”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签订入职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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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可以看出,如果公司在劳动者入职后的一个月之内还未与之签订入职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让用人单位支付双倍薪酬,公司还面临着签订无固定期限入职劳动合同的风险。因此,不论是站在劳动者的角度还是公司的角度,双方都应尽快签订入职劳动合同。
与外部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要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与外部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要包括什么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为了有效的保护商业秘密,企业不仅要与本单位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而且在商务活动中要与接触商业秘密的其他机构或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此类保密协议的内容与员工的保密协议不一样,每份保密协议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一般包括下列几项:
一是商业秘密的内容。笼统含糊地规定为商业秘密是不够的,应当详细明确的列明保密文件的名称、页数、份数、大致内容等。
二是文件披露的范围和目的。披露给律师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不是为其自用,披露给咨询机构是让其为权利人利益作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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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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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通知要在多久内放给员工
劳动合同签订通知一般情况下应该在建立劳动关系以后的一个月之内就发给员工,因为超过一个月不签劳动合同的话,从第2个月开始员工理论上就可以跟公司索要双倍工资了。不过,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公司必须要去先发一份通知书,一般都是直接跟员工签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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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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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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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内赠与财物有效吗,婚内赠与财物有效吗
[律师回复]
一、夫妻婚内赠与有效吗夫妻婚内赠与归谁夫妻婚内赠与有效与否与夫妻婚内赠与归谁是两个密切联系的问题。
(一)夫妻婚内赠与有效吗“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夫妻婚内赠与,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给予夫妻另一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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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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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夫妻婚内赠与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夫妻婚内赠与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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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婚内赠与离婚如何分割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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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最好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办理相关的续签手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第三次可以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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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队长与保安人员联名辞退另一名保安如何写联名信
[律师回复] 保安队长无权辞退劳动者。,,保安队长是用人单位部门负责人,无权作出辞退决定,但对辞退属下保安有建议权,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建议,由单位作出辞退决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必须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即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那么,保安队长与另一保安提出建议,也应当遵循这些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才会采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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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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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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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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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起算点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何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一条具体规定了几种情况: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可见,关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加以了较重的举证责任,较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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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销售收入管理;  (11)成本费用管理;  (12)盈利及分配管理;  (13)财务会计报告与财务评价管理。  
(二)综合性管理制度  
1.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对会计核算基本流程,有关会计事项处理的必需手续以及具体操作规范作出规定);  
2.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3.会计稽核制度;  
4.内部牵制制度(根据需要,对会计核算中需强调的内部牵制、制约程序作出集中的规定);  
5.财产清查制度;  
6.财务分析制度;  
7.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8.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9.对子(分)公司等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三)财务收支审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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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分级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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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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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本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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