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协议书可以更改名字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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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拆迁协议书可以更改名字吗?通常是不允许改名的。房屋拆迁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能随意单方面更改。但是,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误解、显失公平等等。
房屋拆迁协议书可以更改名字吗

一、房屋拆迁协议书可以更改名字

房屋拆迁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能随意单方面更改。但是,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拆迁协议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

三、签订了拆迁协议,能反悔吗

已签字的房屋拆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是不可以反悔的。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其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合同。拆迁人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的。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就生效了。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就不能反悔了。

但是如果存在下面六种情形,将会导致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此时被征收人可以主张此协议无效,可以对此拆迁补偿协议进行变更,甚至取消。

第一、拆迁主体不具有拆迁资格

征收主体无权组织实施征收拆迁,不具有征收房屋或土地的合法权利,此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就是无效的。例如街道办、村委会按规章制度进行审批而私自实施的所谓“征收行为”。是征收项目主体本身的资格有问题,那么协议也自然不会对被征收人产生效力。

第二、评估不合理

房屋估价机构违法评估价格、面积不合理。

例如:

1、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

2、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

3、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

当事人均可依法请求,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三,在签订协议时,违背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可能会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方式,使被征收人在非自愿的情形下签署补偿协议。

例如:不签就断水、断电,或者变相软禁,禁止其吃饭、休息,或者对其及其家人施以人身威胁、殴打等“逼签”情形。但是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有录音、录像等。以便后续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或者给予撤销。

第四,代理人在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

例如:

1、在房屋由多个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其中的一个继承人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形下,与征收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2、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第五,在空白拆迁补偿协议签字或者被纂改

1、征收方口头承诺给多少多少的补偿,以各种理由骗取先签订空白协议,再去盖章。但是拿到协议后发现,到手的协议补偿标准很低,与之前协商的补偿标准不一致,补偿金额减少了很多或者根本不能维持基本生活。

2、征收方以需要领导签字盖章或上级部门审批为由,将被征收人签字的补偿协议取走后擅自进行修改。

被征收人在此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征收方修改的协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协议。

但是,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举证都比较困难,处于被动的、不利的地位。所以,空白协议是一定不可以签的,否则将可能直接导致维权的障碍。协议签订的时候一定要留底、拍照、录像。

第六,征收程序违法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程序有一处或多处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集体土地征收中,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操作。

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要求撤销。

房屋拆迁协议书可以更改名字吗?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的话是不能随意改名的。这也提醒当事人,在签署房屋拆迁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对协议的内容了解透彻,以免损害到自身利益。因为一旦签订了协议,一般来说也是不可以反悔的。若你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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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拆迁协议能更改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屋拆迁协议可以更改吗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二、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应注意什么
房屋拆迁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为明确拆迁活动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包括城市房屋拆迁协议、村镇房屋拆迁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等。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值得注意的地方包括:
(1)房屋拆迁面积的确定。如果实际面积大于房产证上的面积务必要求拆迁方丈量坚持以实际面积计算。
(2)房子装潢的补偿。比如铝合金窗和防盗门的补偿与一般门窗不同石英水磨地和一般水泥地的补偿不同需要补偿和不补偿的项目容易混淆都必须在拆迁方作记录后一一过目。
(3)违章建筑的年限和补偿。如果有违章建筑事先最好有违章年份的凭证哪怕是一张用料单或用工单因为不同年份的补偿多少不同。
(4)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搞清合同内容不清楚的问清以后才签字。
(5)如果拆迁时要求析产,如有两个房产证要求得到两套回迁房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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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房产证怎么更改名字?
[律师回复] 拆迁房的房产证改名字流程是什么,拆迁房怎么办理房产证 一、拆迁房的房产证改名字流程 1、房产证改名字去房产交易办理就可以了。 2、房产证更名办理需要材料: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 3、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出售的话就直接签署赠与,那样子费用比较低点,如果以后还打算交易最好是到房屋交易大厅填写买卖契约,然后去房屋交易大厅过户,但是中间会出现费用。 二、拆迁房如何办理房产证 拆迁安置房是因原有房屋拆迁或农民被征地而来的房屋,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大概是70%左右,是我自己计算的,不一定符合你那里的具体情况)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但是大都没有分户的土地使用证,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归属一般是当地或区域房管所所有。那么拆迁房的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所来办理的。安置房私有,各地也有不同的规定。 1、产权人持(夫妇)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带齐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房产窗口缴纳共维基金、办证(回迁协议、结算单; 2、不动产销售发票联,契税完税凭证办证联(契税免税证明); 3、原房产证的档案注销证明; 4、产权人(夫妇)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开发商房产证;测绘图纸; 5、拆迁户办证需要持回迁协议、结算单、发票、原房产证等去财政局缴纳契税或开具契税减免单去房地产交易中心档案室开注销证明; 6、共维基金发票联; 7、其他必要资料。 据了解办理拆迁安置房房产证需要拆迁安置协议、拆迁交换证明、确权证明书、拆迁发票、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具体缴纳费用按具体房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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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登记的名字能更改吗
拆迁房屋登记的名字能更改,无论是不是拆迁房屋,只要有房产证,想要变更名字都应该准备有效的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关于拆迁房屋登记的名字能更改吗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内容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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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子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十七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1.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
  
2.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原村组的人员。但婚嫁地没有宅基地和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
  (二)超过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三)不足应享受面积部分,被拆迁人要求补足的,其补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格购买;被拆迁人放弃补足的,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补齐。
  
(四)协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面积差额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相互结算差价。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应载明被拆迁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安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货币补偿。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满三年、且按证照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并能出具纳税凭证的,拆迁人除按照本章的规定对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对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非住宅用房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面积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补偿标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对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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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房屋拆迁文件几年更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子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十七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1.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
  
2.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原村组的人员。但婚嫁地没有宅基地和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
  (二)超过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三)不足应享受面积部分,被拆迁人要求补足的,其补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格购买;被拆迁人放弃补足的,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补齐。
  
(四)协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面积差额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相互结算差价。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应载明被拆迁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安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货币补偿。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满三年、且按证照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并能出具纳税凭证的,拆迁人除按照本章的规定对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对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非住宅用房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面积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补偿标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对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我想问一下房屋拆迁文件几年更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子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十七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1.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
  
2.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原村组的人员。但婚嫁地没有宅基地和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
  (二)超过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三)不足应享受面积部分,被拆迁人要求补足的,其补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格购买;被拆迁人放弃补足的,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补齐。
  
(四)协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面积差额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相互结算差价。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应载明被拆迁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安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货币补偿。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满三年、且按证照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并能出具纳税凭证的,拆迁人除按照本章的规定对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对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非住宅用房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面积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补偿标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对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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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户主病逝了,需要更改户主的名字吗
[律师回复] 可以。户主去世房产证办理过户手续:
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扩展资料房屋原产权人过世的,房屋过户就属于继承过户,房屋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继承人可以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等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办理房产继承,只要继承人之间没有纠纷,什么时候都不会无效。但如果继承人之间有纠纷,需要到解决时,有时效限制,是2年,最长20年。也就是说:继承房产如果需要,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时间太长不能解决;如果不用,没有时效限制。
拆迁案例:改制企业房屋拆迁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企业所有的房屋拆迁,正常情况下,法律关系是明确的,与一般房屋的拆迁并无不同之处。复杂的情况产生于企业改制,20世纪90年代,国家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国有资产有计划地从一般工商企业中退出,使这些企业的资产多元化。而一些小型工商企业则被出售,国有商业企业为主的局面被私营商业企业为主所取代。由于国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是一项十分巨大的工程,就可能对近些年的房屋拆迁产生影响,导致被拆迁房屋补偿权利主体的多元化。这一影响反映在以下方面: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形成了特殊的补偿权利主体经济体制改革,使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此经营权在所有权之外,成为新的拆迁补偿对象,经营权人成了特殊的补偿权利主体,对房屋拆迁补偿的协商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修改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经营权人是列入安置对象中考虑,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此做了较大的修改,一是将补助费更正为补偿,这就将经营者列入了补偿权利主体的范围。二是取消了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这个限制条件,规定只要引起停产、停业就应给予适当补偿。这一改变不仅是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说,停产、停业一般都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在于对经营权也属补偿对象的确认。近年来,我读过许多城市的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大多数城市都是将经营权人排除在补偿权利主体之外,规定的是“拆除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过渡期内由拆迁人按照市价部门公布的标准租金给予补助。”某一城市的综合市场拆迁,数百名承租柜台和场地的经营者、租赁者经营期尚有两年,却只按从业人数每人200元的标准,向市场的所有人领取补助。而市场所有人更惨,因为该市物价部门还是五年前该市场开业时定了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租6元人民币的租金,而拆迁时租金实际已达到月租平方米60元。这种规定无疑是不公平,损害了非住宅房屋所有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办法的思维还停留在国有工商企业所有人与经营者相统一的水平上,因而落后于社会发展。二拆迁可能成为困难企业改制的契机,必须灵活进行目前,国企改制的最大困难是改制成本资金的筹措,而拆迁补偿则为困难企业改制提供了资金来源,但是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有先后的顺序。根据生存权优先于经营权的原则,优先支付的应当是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养老金、医疗费用等,其次才是其他开支。这是因为不解决职工的切身利益,企业改制就难以成功,对此,各地政府在处理改制企业的拆迁时都是较为慎重的。企业改制的目的之一,是产权明晰,特别是实行了私有化的企业,产权从抽象的社会公有到股东按份共有,其利益关系更加明确。企业的决策者面对拆迁将从企业的利益出发,选择对企业有利的补偿方式,不同的企业,将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即使同一家企业处于不同的阶段也会有不同的选择。例如,1998年沿海某市一企业尚在酝酿改制时,遇上拆迁,部分厂房需要拆除。当时的决策者考虑到企业改制,需要一大笔资金了断职工身份,购买养老保险,准备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然而在一个月后,该企业改制成功,新的董事会征求广大职工的意见,考虑企业的发展需要场地,决定企业整体搬至地价较低的郊区重组生产,而原位于城市中心的剩余厂房与外商联合兴办市场,被拆迁的厂房实现就地产权调换,使整个市场门点齐全,有较大升值幅度,并以此作为抵押贷款解决了买断职工身份所需资金,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拆迁人实施拆迁与被拆迁人改制企业接触,要注意其机制变化带来的灵活性,要准备多套方案。而企业面临拆迁时,要灵活选择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的方式,将拆迁作为企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来考虑,利用拆迁尽可能地对企业进行经营方式、品种、范围和体制进行适应市场需求的调整。这样,就可以减少或预防纠纷的发生,减轻房屋拆迁和企业改制带来的对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三注意把握企业改制引起的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除去补偿资金的使用顺序和补偿方式的选择之外,及时地、准确地把握企业改造带来的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采取正确的对策,对改制企业房屋拆迁纠纷的妥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对企业改制不仅是企业资本的改造,还有依据市场需求,对企业主体本身进行改造,实行资产重组。做法上,有分立,也有合并的,由此无疑会引起拆迁关系当事人,特别是补偿权利主体的变化。分立分立,是企业改制的较多的方式,是根据企业对市场竞争不同的功能或生产经营范围的不同,将一个分设为多个企业,或者将企业中的某一部分分离出来,单独设立新的企业。分立过程中涉及生产经营场地的调整,如遇拆迁,其拆迁补偿权利主体便产生变化。企业分立时对拆迁活动的不利影响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有的企业分立后,相关财产分割未能办理相应的手续,结果遇上拆迁,往往是使用人没有所有手续,所有人又不在使用,容易产生争议,影响拆迁进度。二是有的企业改制目的不正确,单为逃避债务,而没有按照市场竞争的需求对企业人财物合理调整,结果遇上拆迁,引起利益上的冲突,引发不稳定因素,也给拆迁活动带来干扰。合并合并,是企业改制的特殊方式,是为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将相配套或上下游相关的企业合并组建新的企业。合并的方式多种多样,兼并是常见的方式。合并是资产质量好、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迅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常用手段,国内外成功的范例不少。企业合并,其拆迁中的权利义务均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容易落实。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的企业合并没有按市场规律办事,靠行政手段拉郎配,有的难免存在资债不符的情况,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个别企业合并后又分手,不仅没有增强企业实力,反而受了一次重创。甚至有的合并期间发生资产流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发生逆变的非正常情况,影响拆迁补偿权利的实现。转让转让,是企业改制的常见方式。国退民进,将原来属于国有所有的产权转让给民营企业或原企业职工,便引起了企业房屋所有权人的变化。这种转让的实现,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一般不是原企业,而是通过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当地政府来进行的。转让合同的约定,将在较大程度上决定被拆迁人的地位。例如,原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改变用途的出让金问题,甚至遇有拆迁的补偿金的归属都需要通过合同来约定。如果,我们在处理改制企业的拆迁纠纷时,不把握其产权的变化,不了解其转让合同的约定,就有可能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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