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工资发放标准相关法律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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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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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工伤工资发放标准相关法律依据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工伤工资发放标准相关法律依据

一、工伤工资发放标准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是因为在工作期间受伤导致的,所以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受害者相应的经济损失。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进行支付的话,那么受伤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进行维权。

二、工伤认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依规定应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

工伤认定的赔偿时效是一年,工伤认定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认定的结果包括四种情况,分别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视同工伤;工伤认定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还可以是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工伤工资发放标准相关法律依据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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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印发《关于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指导服务。结合上级有关规定,通过以案释法释规等方式对涉及的劳动报酬支付、医疗期计算、休息休假安排、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提供解释说明,以利各方对照执行,从源头上尽可能消除相关劳动争议发生。引导当事方互谅互让,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途径,充分发挥“互联网+调解”平台作用,运用微信调解、电话调解、视频调解等方式,为当事方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劳动维权服务。对因受影响造成当事方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相应中止仲裁时效。因受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形成下发《关于防控期间劳动保障监察相关问题处置及解答口径》。界定特殊时期企业与劳动者职责及相关问题解决途径和方式方法,进一步依法依规规范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标准和要求。坚持“数据多跑路,当事方不跑腿”理念,广泛有效告知,接受网上、电话投诉举报,推进网上流转,固化网上书面审查和网上开具企业无违规证明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以特殊时期为由侵犯劳动者或企业合法权益且经批评教育不改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落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对于新型冠状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措施或要求延迟复工复业等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可根据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对被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将新型冠状感染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人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处理。
对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假期期间因防控不能休假和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根据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日计算支付不低于本人平时日工资200%的劳动报酬。企业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要求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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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在准备司法考试,刑法拘留的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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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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