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宅基地不批准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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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等等。关于申请宅基地不批准的情形有哪些的问题,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申请宅基地不批准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宅基地不批准的情形有哪些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二、申请宅基地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3、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要满足什么条件?

1、一户一宅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现阶段如果农村居民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想要申请宅基地修建住房,将不予批准。

2、农村户口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才能够申请宅基地,因此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农村申请宅基地将不会予以批准。

3、搬迁重建

若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满足这个条件后,是可以以此去申请宅基地来建新房。此外若是当地是因自然灾害损毁农房,或者地质灾害需要搬迁的,以及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迁建的,都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4、符合分户条件

符合分户条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如家庭有2个或2个以上的儿子,结婚成家后需要分户单独居住,这种情况可以去申请宅基地。

5、其它符合规定条件的

如夫妻一方为村里面的人,但是双方都没有宅基地的;家里没有一处宅基地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70%,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都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

注:新版《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有偿退出的人,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具体宅基地申请条件要求,可以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要知道,在我国只有农村居民,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而一般宅基地申请下来之后,都是用于农村居民修建住房用的,不允许将宅基地用作其他用途。但在一些情况下,也明确规定了申请宅基地不能批准,那么,申请宅基地不批准的情形有哪些?上文已经做出了讲解,若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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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不得申请宅基地的情形
[律师回复]
一、农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二、不得申请宅基地的情形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四)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七)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八)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1、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2、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7、由于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和第
(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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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等等。关于有哪些情形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的问题,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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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宅基地申请不会批准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等等。关于什么情形下宅基地申请不会批准的问题,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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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要处理关于宅基地的事情,要填写一份宅基地申请审批表,所以要问问,宅基地申请审批表怎么填写?
[律师回复] 填表说明
一、申请人姓名、乡(镇)、村、现住址、联系电话由申请人填写。其中,乡(镇)、村填写户口所在地。
二、申请用地理由由申请人填写后,签字并盖人名章,无人名章可按手印。
三、申请户基本情况由申请人按户口簿填写,并附具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四、现有住房情况中的位置栏填写到所在自然村的位子,如:××镇××村××自然村村东。
五、是否出卖过住房,如没有填“无”,如出卖过住房需填出卖住房时间及间数。
六、是否出租住房,如没有填“无”,如出租住房需填出租住房时间及间数。
七、村委会意见由村委会填写,并由村委会主任签字后,加盖村委会公章。必须包含村民会议决定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情况、公示情况,村民意见、村委会对申请人填报的上述情况的核实意见、是否同意申请宅基地。并附具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纪要、张榜公布证明材料。
八、拟批准占地情况由镇政府在实地勘核拟申报宅基地情况后填写。 如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需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九、乡(镇)政府意见需包括对申请人、村委会填报内容及材料的核实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是否由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并附具规划意见和有关图件。
十、规划意见栏,如果本区县均没有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出具规划意见的可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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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的情形有哪些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4、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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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审批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二)程序:护袱篙惶蕻耗戈同恭括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申请; 2、村委会将申请人员名单张榜公布; 3、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和村委会审查,确定上报人员名单; 4、村委会将上报人员名单张榜公布; 5、村委会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6、国土资源所及有关科室到现场勘测; 7、报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8、村委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9、国土资源所及村委会放线定界。 (三)要件: 1、个人申请书; 2、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 3、首次村委会张榜公布人员名单; 4、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5、第二次张榜公布人员名单; 6、规划局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 7、农村宅基地预审程序传递卡; 8、正定县农村宅基地审批表; 9、正定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卡片; 10、其它有关材料。材料齐全会审通过后,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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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政府部门工作,最近政府实施宅基地新政策,他想了解其相关的宅基地法律知识,所以想咨询一下关于如何申批宅基地面积大的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根据以上规定,村民建房必须要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建的房屋必须要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面积不能超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例如:《广东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gt;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在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在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对于处理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实际问题时,2008年7月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第三条(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没有登记的宅基地房屋都可以视作违章建筑,根据地方的执行标准进行拆除或者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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