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到期不交房租不腾房如何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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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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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租户到期不交房租不腾房如何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租户到期不交房租不腾房如何办

一、租户到期不交房租不腾房如何办

租户到期不交房租,属于违约行为,可以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东锁门不让住这期间的租金如何办

若因承租人不按时交纳房租而导致出租人锁门的,双方都有过错,应由双方分摊房租。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合同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人拒绝向出租人交纳房租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违约,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所拖欠的房屋租金。在发生纠纷后,出租人完全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尚未解除的前提下,其采取过激手段,擅自将门面外大门上锁,违反了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并使房屋保持在可以使用状态的合同义务。因此对锁门之后的房租损失,双方均有过错,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摊。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租户不交房租也不搬走房里的东西如何办

租户不交房租也不搬走房里的东西,解决方法如下:

1、如果租户既不缴纳租金也不愿意搬走,出租人经过催告后仍不愿搬走或支付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经出租人催告后,租户仍不作为的,出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起诉流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给双方发传票,通知开庭时间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对于租户到期不交房租不腾房如何办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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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之前我租出去了我的一个店面但是现在房客不交租也不肯搬走,请问下您关于承租人腾房起诉状怎么写的?谢谢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转租房屋,转租人拒不腾房,由谁主张权利这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转租人的租期已届满,而原承租人的租期未届满。在这种情形下,承租人可以根据转租合同,要求转租人返还租赁物。因前一个租赁合同租期尚未届满,房主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债权请求权还未到行使期限,所以房主作为出租人尚不能主张其权利。但是,如果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在得知该情形后的任何时候行使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在转租人不腾房的情形下得向转租人主张权利。
  另一种情形是承租人的租期与转租人的租期同时届满。在这种情形下,承租人可以依据合同,要求转租人返还租赁物,其请求权是基于租赁合同中的要求转租人履行返还租赁物的债权请求权;出租人也可以行使其物权请求权,也就是直接要求转租人返还其房屋。
  租赁期满,房屋易主,原房主是否有权要求承租人腾房
  租赁期满后,原房主将房屋出卖给他人,且已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而原承租人仍不肯腾出房屋,致房屋交付不能的情形下,
  新房主往往因为房屋未交付系原房主的责任而不愿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形下,原房主是否有权要求原承租人腾房呢?
  原房主基于原租赁合同,作为出租人享有诉权这是确定无疑的,那么他现在已经不是房屋产权人,是否还有权要求承租人腾房呢?有人认为原房主既然已不再是房屋所有权人,他据以行使请求权的基础已经丧失,因此不能享有胜诉权。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由此可见,原房主不仅享有要求承租人腾房的胜诉权,而且还享有对租赁房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在这种情形下,承租人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直接行使对出租人的抗辩权,还可以基于优先购买权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另外,由于作为基础权利的物权优先于债权,因而物权请求权也优先于债权请求权。也就是说,如果房屋新产权人主张其权利,原房主作为承租人便不再享有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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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诉求居住人腾房纠纷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
刘某通过父母取得公房承租权,原公有房屋由刘某的弟弟居住,刘某与弟弟协商,要求弟弟购买承租权,弟弟无力承担高额费用,刘某要求弟弟腾房,判决弟弟腾房,并承担腾房前的租金。
【争点】
刘某的弟弟不服不服海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以此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未能遵循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
一,违反司法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侵害上诉人的基本民生,导致上诉人无房可居忧患。要求上级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
(二)、
(三)项之规定,撤销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查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现住房屋系上诉人的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被上诉人在父母病重期间,未经上诉人同意,私自将父母的承租房更名。上诉人发现后,要求被上诉人及时恢复到原始状况,撤销其私自更名的行为,2020年被上诉人就被上诉人私自更名一事,要求其恢复原状,被上诉人让上诉人给其一笔款项后将承租权过户给上诉人,经双方协商,基于上诉人多年照顾父母的情义,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按一百八十万的百分之二十优惠价给付,基于亲情上诉人未再深究,心想能够保障居住条件即可,上诉人将原有房屋变卖把一百四十四万元款项通过银行汇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收到款项后,反悔此前的约定,并通过腾房。
【分析】
上诉人现居住的房屋系公有住房,并非被上诉人的产权房,此房原承租人系上诉人的父母,上诉人进住涉案房屋,业经父母的安排,上诉人承担了赡养父母的义务,被上诉人虽事后变更承租人,但其无权改变原有承租人已经确定的居住事实,被上诉人无权以未征得原承租人以及共居人同意,用事后更名的行为逆推上诉人居住行为侵权,被上诉人有义务保障上诉人的居住权利。
本案涉及的标的系公有住房,并非上诉人父母的个人遗产,原承租人通过遗嘱方式留给被上诉人的行为不合法。
原审判决确已查明上诉人长期同原承租人居住,形成共居事实,依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更名时明知上诉人持续居住的事实,依然私自更名,并利用事后行为作为要求上诉人腾房的条件,此举违背“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的古老原则,法律应当禁止有害的行为,被上诉人即然明知上诉人居住,其作出更名行为时必须接受和保持原有现实状况,被上诉人应当承担原有居住状况带来的责任,必须保障上诉人的居住条件,被上诉人后更名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社会公平与正义角度审视,上诉人并不知道也无须知道被上诉人的行为将对上诉人产生不利影响,上诉人善意的行为无须对被上诉人的更名行为负有腾退责任;原审判决用事后行为否决事前行为,极易造成社会,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非常不利,在强调民生权利的现代文明司法时代,坚持事后行为不溯及既往原则,是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系法律价值倾向,关系人权保障,民法通则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基本原则在本案中同样应得到适用。如果允许被上诉人有机会利用过错行为追求巨大利益,实际上是变相纵容投机取利行为。
【法理】
原审判决适用《民法通则》
第五条为裁判依据系用法错误,上诉人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对其权利构成侵权,被上诉人更名前上诉人即取得合法居住权,被上诉人更名在后,依据《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公房承租纠纷案件审判指导,公有居住房屋原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未经共居人同意的情况下,从维护居住人生存利益角度出发,原则上应确认转让(更名)行为无效。
针对被上诉人(占有物返还请求人)的诉求,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本案一审程序当中,被上诉人不能证明上诉人在其更名前的占有属于非法占有,其更名后,上诉人持续居住行为属善意,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占有为非法时,依据物权法规定,其无权主张返还。自被上诉人更名至时,远远超过一年时间,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二款规定,被上诉人无权请求上诉人腾房,或对其腾房要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支持腾房的裁判违法,应予纠正。本案上诉人的占有是原承租人安排的,系有权占有,有权占有人与事后取得占有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占有据以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前一承租人将其承租的房屋交由上诉人占有的情况下,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主体以及事后取得承租权的人均不得向有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审单一审查被上诉人取得承租权的事实,并未审查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更名前即占有的事实,更未审查被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系非法占有的情形,且法律明文规定,如有侵占事实,超过一年时间的,权利人无权主张返还,原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返还原物的裁判,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及侵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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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诉求居住人腾房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房承租人诉求居住人腾房纠纷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
刘某通过父母取得公房承租权,原公有房屋由刘某的弟弟居住,刘某与弟弟协商,要求弟弟购买承租权,弟弟无力承担高额费用,刘某要求弟弟腾房,判决弟弟腾房,并承担腾房前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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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弟弟不服不服海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以此判决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未能遵循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
一,违反司法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侵害上诉人的基本民生,导致上诉人无房可居忧患。要求上级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
(二)、
(三)项之规定,撤销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查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现住房屋系上诉人的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被上诉人在父母病重期间,未经上诉人同意,私自将父母的承租房更名。上诉人发现后,要求被上诉人及时恢复到原始状况,撤销其私自更名的行为,2020年被上诉人就被上诉人私自更名一事,要求其恢复原状,被上诉人让上诉人给其一笔款项后将承租权过户给上诉人,经双方协商,基于上诉人多年照顾父母的情义,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按一百八十万的百分之二十优惠价给付,基于亲情上诉人未再深究,心想能够保障居住条件即可,上诉人将原有房屋变卖把一百四十四万元款项通过银行汇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收到款项后,反悔此前的约定,并通过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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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被上诉人(占有物返还请求人)的诉求,应当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本案一审程序当中,被上诉人不能证明上诉人在其更名前的占有属于非法占有,其更名后,上诉人持续居住行为属善意,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占有为非法时,依据物权法规定,其无权主张返还。自被上诉人更名至时,远远超过一年时间,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二款规定,被上诉人无权请求上诉人腾房,或对其腾房要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支持腾房的裁判违法,应予纠正。本案上诉人的占有是原承租人安排的,系有权占有,有权占有人与事后取得占有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据占有据以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前一承租人将其承租的房屋交由上诉人占有的情况下,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主体以及事后取得承租权的人均不得向有权占有人主张返还,原审单一审查被上诉人取得承租权的事实,并未审查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更名前即占有的事实,更未审查被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系非法占有的情形,且法律明文规定,如有侵占事实,超过一年时间的,权利人无权主张返还,原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出返还原物的裁判,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及侵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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