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了荒地征收补偿费属于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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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规定,农村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并非农民个人所有,故被征收荒地的补偿费用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关于承包了荒地征收补偿费属于谁,下文中将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承包了荒地征收补偿费属于谁

一、承包了荒地征收补偿费属于谁

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荒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并非农民个人所有,故被征收荒地的补偿费用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系为保证农民的生活所需,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户享有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而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不具备社会保障功能,更多是带有商业性质,承包户不会因土地被征收而丧失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在土地被征收后,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应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户的损失可以通过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的形式得到添补。当然,承包户因土地被征收,造成剩余承包期限内无法继续承包经营的损失,可以要求给予适当补偿。

二、开垦的荒地被征收,能获得征收补偿款吗?

第一种情况是:农民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四荒地的承包合同,之后再对承包的四荒地进行开垦和种植。这种情况下,由于农民对于该被征收的荒地享有合法的承包权,因此,应当类比征收合法承包的耕地的情形来处理。在承包的荒地被征收时,开垦荒地的被征收人,依法能够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即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二种情况是:农民没有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也没有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而是自行将荒地开垦后进行种植利用。这种情况下,由于开垦者对荒地并没有合法的承包权,因此,其没有权利获得“失地”的补偿,在征地时,一般情况下只能获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当然了,现实生活中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以上所述只是通常的处理方法。实践中,也不乏有些农民本身没有合法承包土地,而是自行开垦,长期使用开垦的荒地,在分配补偿款时,村委会不愿给自行开垦荒地的农民发放土地补偿款,但在律师的介入下,结合具体情况,自行开垦荒地的农民也取得了征地补偿款。因此,这类案件的个案属性非常强,谁也不能肯定地说,开垦荒地的农民一定可以或者一定不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对于荒地开垦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农民想要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四荒地,必须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而且还要保证开垦的土地属于可开垦区域,合理进行开垦利用,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只有这样,农民的开垦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当面临开垦地被征收时,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承包了荒地征收补偿费属于谁?征收荒地的土地补偿款一般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是,经过合法手续承包的荒地,如果被征收的话,承包人因土地被征收,造成剩余承包期限内无法继续承包经营的损失,可以要求给予适当补偿。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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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地征收补偿费属于谁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补偿项目繁多。对于开垦的荒地和荒山,如果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则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而其中的青苗补助以及地上附属设施如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补偿,则依法归开垦者所有。这样的规定确保了征收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保护了农村集体和开垦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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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老家承包了一处农场工作的,现在政府要修建铁路被征收了,承包农场土地被征收钱属于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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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征收耕地给付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等。
  第
二,涉案土地被征收后,在确定地上附着物归属、补偿费价格时,赵某与王某一同与置业公司进行了协商。这表明了赵某获取相应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王某是认同的,只是两人对分配比例产生分歧。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关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农村荒地的所有权。荒地是指未经开发利用的荒芜土地,属于未利用得到土地,在《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荒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而不是属于农民个人所有!
农民开荒地的开荒形式也分为两类:一类是农民擅自开荒,第二类是农民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之类进行开荒。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来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国家会保护农民在政策范围内开荒的土地权益。
虽然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自己开荒的土地也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但《物权法》中也明确规定:土地上的附着物是属于农民自己所有;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虽然农民朋友拿不到土地补偿款,但安置补偿、土地附作物以及青苗补偿费还是需要发放给农民的。所以开荒地被征收的农民朋友不需要担心,无论是擅自开荒,还是政策范围内允许开荒都能够拿到这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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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荒地被征,青苗费属于谁?
荒地被征收了的情况下青苗费属于青苗所有者,假如荒地是有村委会开荒的,青苗费会直接给了村委会,但是荒地也属于农村集体土地,这样的话轻描绘理论上也是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的。青苗费的补偿标准是按照最高一季的年产值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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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所谓“四荒地”,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那么《土地承包法》对“四荒地”的承包有什么规定呢跟随金土地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对“四荒地”的承包,法律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首先,根据《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通常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的承包,也称“其他方式的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承包,承包人也不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以外的农户、组织等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都可取得对这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目的的生产经营。
其次,承包人不受身份的限制。“四荒地”承包方不受区域、户籍、单位和个人的限制。在同等条件下,当地农民可以优先承包。
最后,金土地小编想说,承包“四荒地”后,承包方必须进行治理。承包方在承包后,必须在3年内进行开发治理,超过3年未进行开发治理的,由发包方收回,另行发包,并给予原承包方适当补偿。另外,在开发治理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有谁知道荒山承包合同范本怎么写吗,最近工作上面遇到这类问题,求各位大神来帮忙解答下。
[律师回复]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农村闲臵荒山,发挥其经济效益,甲方依照公开协商的方式,决定将荒山对外承包。现甲、乙双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荒山承包的具体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和招商引资的相关规定,甲方将自己所有的荒山(含其中自然形成的水面)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承包期间的土地所有权不变。   
二、承包范围:   乙方承包的荒山范围为: ,具体位臵及面积以双方移交时勘界位臵以及勘界范围内的面积为准。   
三、承包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底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甲方不得再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附着物和地形地貌进行任何形式的处臵,且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乙方移交发包的荒山。   
四、甲、乙双方议定的荒山承包费为每亩每年 元,共计承包费 元,在甲方向乙方移交承包标的物后,由乙方一次性付   清。   
五、乙方在承包期间,自主承包经营,自定经营项目,自负盈亏,在不改变土地权属的情况下,有权在承包范围内,根据经营需要,自定承包荒山的使用开发方式,甲方不得干涉。但乙方使用时依法需办理相关手续时,由乙方负责,甲方无条件予以配合。   
六、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乙方作为承包经营户,甲方应让乙方享受招商引资和荒山承包的各种优惠政策。   
2、本合同签订之后,由甲方负责在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本合同签订前,依法应办理的荒山承包及批准手续由甲方负责,如由此影响承包合同效力而给乙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概由甲方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乙方承包期间,甲方应积极维护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协调处理与周边村民及其他土地用户间的关系,出现争议及时解决,并不得由此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   
5、在承包期间,甲方应及时按乙方要求,配合乙方办理承包经营期间水、电、路的连接、使用、铺设等所有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的事项。   
6、乙方在承包期间,有权享受除承包费外同甲方其他承包经营户同等的待遇,有权使用甲方及所属村民小组的公用水源、电力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   
7、承包期间,乙方有权选择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进行承包经营。   
8、承包期间,乙方应依法经营,自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9、承包期间乙方在承包范围内的投资概由乙方自负。承包期满后,如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七、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因乙方在承包地域投入而提高土地利用价值,有权从甲方处获得获得相应的补偿;乙方在承包范围内添附不便移动的林木、房产等财产由双方协商作价,协商不成时,依法评估由甲方接收,并一次性付清相应价款。动产部分由乙方自行处臵。合同终止时,乙方添附的所有财产由乙方在期满后三个月内自行处臵,到期无法处臵的所有财产无偿属于甲方所有。   
八、承包期间,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致使合同中途解除或者变更,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承包年限或变更范围一次性退还多收乙方的承包费,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补偿,由双方另行协商。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十、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承包费总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
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需补充或者变更,由双方协商依法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
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由乙方收执,副本按管理和办理手续之需分别予以报送。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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