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是不是所有条款都是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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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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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合同无效是不是所有条款都是无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合同无效是不是所有条款都是无效

一、合同无效是不是所有条款都是无效

合同无效并不是所有条款都无效,其并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并且合同存在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情形,对于无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当合同确认无效时,会导致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三种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合同签订没有日期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如果合同双方签订时没写日期,该合同并不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日期在法律规定中不属于必备生效内容。后期可以进行补签日期来确保权益。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确定合同签订日期

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合同无效造成损失是否仅有实际损失

合同无效造成损失赔偿的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仅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害包括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

所受损害又称直接损失,是指既有财产的减少,如缔约费用(如为签订合同而支出的交通费、咨询费等合理费用).准备履约费用(如为履行买卖合同而租赁仓库支付的租金等合理费用);

已付金钱产生的利息等。若合同成立一段期间后又被认定无效,且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则这方实际履约的费用也应算作所受损害而得到赔偿。

所失利益又称间接损失,是指既有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部分,包括因丧失了与第三人另行缔约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合同无效是不是所有条款都是无效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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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房产见证遗嘱时,由于两名见证律师没有在遗嘱问询书上签字,只是改了他们的律师个人章,由于律师的失误导致遗嘱无效,请问遗嘱无效律所赔偿应该吗?
[律师回复] 遗嘱无效有这样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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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前一段时间有块儿地招标,我们一共十几家公司去投标,然后有一家公司中标了,但是事后我们知道他们公司和招标方串通好了,所以才能拿到那块地。我想问问串通投标所签合同效力有没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一、《招标投标法》规定以下六种情形的中标无效:
  
1、第50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2、第5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
  
3、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第54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5条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
  
6、第57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您可以报警处理这个事情,以上是我对串通投标所签合同效力的解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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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无效合同怎么处理,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法》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包括: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原则。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凡年满16周岁,初中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但目前有少数企业,非依法成立,或者其活动内容违法,本身就该取缔,它们作为合同主体的一方是非法的,合同自然无效,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并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以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小陈的爷爷和奶奶生前共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由于小陈的奶奶去世早,家里的孩子都是由爷爷一手抚养长大。2006年7月,小陈的爷爷和小陈因拆迁分得一套房屋,产权人为小陈的爷爷和小陈两个人。2007年9月小陈的爷爷因病去世。去世后,小陈与两个姑姑就爷爷所留下的这二分之一房产起了争执。小陈拿出了爷爷生前2006年8月立下的由律师见证的遗嘱,遗嘱上爷爷明确将二分之一房产赠与小陈。而两个姑姑则认为小陈爷爷自2005年就因中风反复住院治疗,而且这种病情直到过世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由于不能就爷爷部分的遗产达成一致,小陈将自己的姑姑和父亲告上了法庭。小陈要求判决自己和爷爷共有的该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理由就是爷爷留下的遗嘱明确二分之一的房产赠与给自己。在庭审中,两个姑姑出具了在拆迁时对爷爷所作的精神状态鉴定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鉴定书,该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爷爷患有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律师分析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结合本案,小陈的爷爷虽然立有所谓的遗嘱,但是由于在立遗嘱的期间小陈的爷爷是处于患病状态。特别是鉴定书所依据的材料为小陈的爷爷自2005年的病史资料、出院记录及爷爷的保姆对爷爷日常生活的一贯表现之陈述、显然爷爷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状态,可见爷爷在立遗嘱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该遗嘱应归为无效。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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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们说公司发放的奖金 个人所得税 无效的情况有很多,具体的情况就不是很了解,那么有什么情况呢
[律师回复] 年末已至,又到了企业给职工发放年终奖的时候。企业在年终奖的发放过程中,应尽量避开年终奖无效纳税区间,以此达到节税的效果。
因为现行税收政策对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还是执行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计算方法,根据规定的计算方法:
假如年终奖为18001元时(当月工资已超过3500元的前提下),那么相应的年终奖应缴个税为1695.1元。税后收入为16305.9元;而年终奖为18000元时,应缴的个税为540元,税后收入为17460元。由此可以看出:税前收入增加1元,税后收入减少1154.1元。
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二是各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
现把年终奖的六个无效区间列表如下,供使用者参考:
根据新税率算出来的无效年终奖区间(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无效区间
1
不超过1,500元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18,001-19,283.33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54,001-60,187.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108,001-114,60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420,001-447,50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660,001-706,538.46
7
超过80,000元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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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001-1,120,000。希望对你的奖金 个人所得税 无效的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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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初入职场,有很多事情都不了解,今天公司让我查无效合同所付出的成本怎么算?谢谢
[律师回复] 税金的计算
(一)营业税的计算
1、建筑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
应交税金=合同总额×适用税率
2、营业税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费 7%、教育附加费3%、地方教育附加费1%、防洪保安费 0.1%、印花税 0.05%。前三项附加税的计税标准一样,即:
附加税=应交税金 ×11%;
防洪保安费=合同总额×0.1%;
印花税=合同总额×0.05%
可以将主税与附加税合起来计算:
建安项目营业税及附加=项目总额×3.48%;
服务项目营业税及附加=项目总额×5.7%
(二)增值税的计算
1、增值税的税率为17%。以单纯的设备采购项目为例,首先项目总额是含税金额,要先换算为不含税金额:
不含税项目金额=项目总额/1.17;
关于无效合同所付出的成本怎么算,回答如下:
应交增值税额=×17%;
可抵扣税额=不含税设备采购成本×17%;
实交增值税额=-
2、增值税附加税。与营业税附加税是一样的。所以货物销售的主税与附加税合起来计算为:
应交增值税及附加=(-不含税设备采购成本)×18.92%
(三)企业所得税
假如我们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则应交企业所得税=(项目毛利-间接费用-营业税金) ×15%
财务费用的计算
包括二种费用:
1、占用自有流动资金产生的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付款合同总额×0.72%)/360 ×占用资金日期
2、占用贷款资金产生的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付款合同总额×6.12%)/360 ×占用资金日期
注:6.12%为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占用资金日期=回收资金日期-付出款日期;付款合同总额越高,项目资金回收期越长,财务费用就越大。
项目净利=项目毛利-间接费用-[[应交营业税]]及附加-应交增值税及附加-应交企业所得税-应承担的财务费用
合同成本的会计处理编辑
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
直接费用。由于直接费用在发生时能够分清受益对象,所以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
间接费用。间接费用虽然也构成了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但是间接费用在发生时一般不宜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而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在实务中,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
(1)人工费用比例法。人工费用比例法是以各合同实际发生的人工费为基数分配间接费用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实际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当期各合同实际发生的人工费之和某合同当期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当期实际发生的人工费×间接费用分配率
例:某建筑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同时承建
A、
B、C 三项合同工程,已知A合同发生人工费140 万元,B 合同发生人工费160 万元,C 合同发生人工费200 万元。第一项目经理部当期共发生间接费用50万元。间接费用分配率=50÷(140+160+200)=10%
A 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140×10%=14(万元)
B 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160×10%=16(万元)
C 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200×10%=20(万元)
其账务处理如下:
实际发生的间接费用: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500 000
贷:银行存款等 500 000
资产负债表日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A 合同140 000
—B 合同160 000
—C 合同200 000
贷: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500 000
(2)直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是以各合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为基数分配间接费用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实际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当期各合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之和某合同当期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当期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分配率
与建造合同相关的借款费用
建造承包商为客户建造资产,通常是客户筹集资金,并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但是,建造承包商也可能在合同建造过程中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向银行借入款项,发生借款费用。建造承包商在合同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合同成本。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计入合同成本。
零星收益
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但不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的非经常性的收益。例如,完成合同后处置残余物资(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材料物资的下脚料等)取得的收益。由于工程领用材料时已将领用材料的价值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材料物资的下脚料已包括在合同成本中,因此,处置这些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
不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
下列各项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建造合同成本: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这里所说的“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建筑安装公司的总公司、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制造等企业的总部。
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
企业为建造合同借入款项所发生的、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例如,企业在建造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已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如企业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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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和无效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6条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的该条规定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问题。但经济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本质的不同,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一种事实状态。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避免将一些已经成立的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对于许多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通过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努力促使合同成立,达到鼓励交易,减少财产损失和浪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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