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能否善意取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浏览10w+
巩海冬律师
巩海冬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执业:4年
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无效能否善意取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合同无效能否善意取得

一、合同无效能否善意取得

合同无效能构成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本来就是建立在无权处分基础上的,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一般不是有效的而往往是效力待定或者无效的情况。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合同无效能主张利息吗

合同无效不可以主张利息,因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且其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是无效的,既然约定无效自然就是不可以主张利息的。不过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一方过错造成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损失按无效合同实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确定;如果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合同无效能要求赔偿吗

合同无效可以要求赔偿。《民法典》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对于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如果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合同无效能否善意取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3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1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合同无效能否善意取得
一键咨询
  • 137****07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3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2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15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0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1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5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2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02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2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6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4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52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1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0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是否有效
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应该是有效合同。原因有以下几点:物权法调整的是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如果不赋予善意相对人主张合同责任的权利,那么即使他获得了物权,也难以保障其完整性。否定合同效力有可能减轻无权处分人的责任。
10w+浏览
合同事务
第三人善意取得时的合同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反面理解,未经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的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该合同应当无效。但这里存在一个和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如何衔接的间题。一种意见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原则上合同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的,合同有效。否则,无法解释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合法权利的来源问题。 我们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取得,其对标的物的权利依法受保护,但合同仍属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后果,不同于德国民法。德国民法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认为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行为,仅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需要双方就所有权转移另行达成物权合意,即签订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物权合同。合同法第135条规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义务。依据该条,买卖合同不仅产生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产生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既然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则当然要求出卖人对出卖之物有处分权。换言之,合同法立法思想,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①。这与拍卖法第6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不允许出卖他人之物,是为了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有相同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因此,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认定合同无效,并不影响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权利。无权处分制度,规定在合同法中,仅解决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无效的判断问题;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中,解决善意买受人的保护问题。判断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1条;在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判断权利人可否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应当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两者有着不同的目的,解决不同的问题。结论是: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无须以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41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善意取得质权的条件,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最后一款的规定,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善意取得也适用该条规定。
二、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需具备哪些条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2、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善意举证,属于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取得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善意的合理怀疑。
4、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交付质押财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质押物的占有转移,则不能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以不法占有的他人存单质押的,该质押应当属于无效。如以偷、抢、骗、捡的存单出质的,债权人无论在主观上对出质人不法占有存单的状态知悉还是不知,质押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根据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出质的,当债权人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所有关系,实属善意时,债权人可以在该财产上取得质权,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单出质,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应认定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卖房子的善意取得的房产继承人有效吗
[律师回复] 房屋能适用善意取得吗老王于2000年病逝,留下一处50多平方米的房子,由其儿子(A)和继母共同居住。2001年,A出了车祸,之后便一直住院治疗。在此期间,继母瞒着A,于2002年将房子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某。不久,李某在交付了全部房款后装修入住。卖房的事情很快让A知道了,A对其继母偷着卖房很不满。2004年,A把继母告上法庭。A认为,李某买房的价格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属于恶意占有;其继母未经其同意,无权擅自处理双方的房产。A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李某腾房。审理认为,该诉争房为A继母与其父亲的共同财产。A继母拥有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另有部分所有权为A父亲的遗产。由于作为遗产的这部分所有权在A父亲去世后并未作处理,因此,A和其继母对该遗产形成共有关系。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卖房有效吗A继母只是该房的部分产权人和遗产继承人,其无权对该房进行整体处分,其将该房整体出卖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A作为争议房的权利人之一,未予追认,则该买卖合同无效。认为,李某购买该房不是善意取得。李某明知该房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并不是A继母,而A继母作为遗产继承人是否拥有该房的全部产权尚不明确。同时,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曾要求过A的继母明示是否还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因此,认定,李某买房不是善意取得,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无效协议。今年4月19日,记者从市获悉,判决A继母返还其收取的房款给李某,李某腾房。就此案,市一位法官说,如果买房者是善意取得,即房屋产权人和卖房人是一人,买房者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则发生纠纷时,买房者可不必腾房。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如果购买涉及一方过世的遗产类房产,一定要弄清其中是否存在继承问题,卖房者是否拥有房产的全部产权,以免遭诉讼之累。
善意取得他人离婚后无证房产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善意取得他人离婚后无证房产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发生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合同无效还能善意取得吗?
认定合同无效之后,也是可以善意取得的,善意取得是建立在无权处分的基础上,善意取得和善意第三人是不一样的,善意取得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以获得处分权,但是善意第三人不需要满足这些条件。
10w+浏览
合同事务
不当得利的效力受益人善意或恶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当得利的效力受益人善意或恶意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效力受益人善意或恶意是什么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
对不当得利中的善意与恶意区分源于非给付不当得利中一种,即:基于受益人的行为中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时,这又因无权处分是有偿处分与无偿处分、受让人是善意与恶意而有不同的效力: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
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的原因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基于得撤销而经撤销的行为所为的给付,受领人知其撤销原因的,也视为明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于受领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后知晓的,自知晓之日起,成为恶意受益人。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41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善意取得,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需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将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足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最后一款的规定,质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的善意取得也适用该条规定。
二、质权能不能善意取得,需具备哪些条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这是质权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2、质权人接受质物时是善意的。判断质权人是否为善意应当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其为善意。如果完全由质权人就其出于善意举证,属于加重质权人负担的行为,不利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理的对价有偿取得质权。无偿取得质权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在有偿取得质权的情况下,合理的对价也是衡量质权人取得质权时是否善意的标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质权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对价作为条件的,这反映了质权取得的一般规律,违反了这一规律的财产转让就可能引起人们对该项交易是否属于善意的合理怀疑。
4、质押财产已经交付给质权人。占有的转移即交付质押财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如果双方仅达成合意,而没有发生质押物的占有转移,则不能发生质权善意取得的效果。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以不法占有的他人存单质押的,该质押应当属于无效。如以偷、抢、骗、捡的存单出质的,债权人无论在主观上对出质人不法占有存单的状态知悉还是不知,质押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根据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出质人以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出质的,当债权人不知道该财产的真实所有关系,实属善意时,债权人可以在该财产上取得质权,而以不法占有的存单出质,不符合质权的善意取得理论,应认定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1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善意取得是否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在我国的物权变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善意取得是一种原始取得,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予以赔偿,善意取得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10w+浏览
知识产权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不能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
不能善意取得合同是属于无效的,一般行为人在取得时就存在恶意,从而是由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为前提所取得的合同,这种是会承担法律的责任,合同的取得一定要合理、合法才可以。
10w+浏览
合同事务
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合同有效吗,第三人有没有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反面理解,未经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的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该合同应当无效。但这里存在一个和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如何衔接的间题。一种意见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原则上合同无效,但第三人为善意取得的,合同有效。否则,无法解释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合法权利的来源问题。 我们认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取得,其对标的物的权利依法受保护,但合同仍属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行为之中,视标的物所有权变动为买卖合同直接发生的后果,不同于德国民法。德国民法严格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认为买卖合同性质上属于债权行为,仅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不能引起物权变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需要双方就所有权转移另行达成物权合意,即签订区别于买卖合同的物权合同。合同法第135条规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义务。依据该条,买卖合同不仅产生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还产生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既然买卖合同的效力包括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则当然要求出卖人对出卖之物有处分权。换言之,合同法立法思想,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①。这与拍卖法第6条的规定是一致的。该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不允许出卖他人之物,是为了维护财产的静态安全。法国民法典第1599条有相同规定:“就他人之物所成立的买卖,无效”。因此,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认定合同无效,并不影响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财产权利。无权处分制度,规定在合同法中,仅解决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无效的判断问题;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物权法中,解决善意买受人的保护问题。判断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1条;在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判断权利人可否从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应当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两者有着不同的目的,解决不同的问题。结论是: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无须以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41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1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股权能否善意取得
股权善意取得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能的,如股权人无处分权、合理价格转让、完成登记等。受让人需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此制度旨在增强股权流动性,保护受让人权益,实现特定法律效果。成功取得股权后,会产生相应的债法效应。
10w+浏览
公司经营
不当得利善意取得两者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推荐阅读:清算变更子一人有限章程股份有限章程设立我们在平时生活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情况,比如销售货物时多收了货款、捡到贵重物品没有归还原主而自己占为己有等等。这就涉及到物权法的两个概念,不当得利和善意取得,可能很多人没有听说过这两个名词。那么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下不当得利善意取得的概念和区别。
一、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物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是:
1、须有一方受有利益;
2、须他方受有损失;
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须无合法根据。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的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二、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财产权于第三人,如第三人在有偿取得该财产权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权。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权的取得与他物权的设定两个方面.善意取得是在财产的交换中,取得所有权,因此,善意取得的物必须是自由流通物,善意取得,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承认善意取得制度并非彻底否定原所有人的权益,原所有人的损失可通过向无权处分人主。赔偿请求权而得到补救。当然,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也要结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静的安全,故此一般要对其构成要件予以严格限定.至于上面所说的看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或所有权,那到不是,关键要看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三、两者有什么区别最基本的区别在于:不当得利是无因行为取得财产或者取得财产的因无效了.善意取得一定是基于无权处分而且取得财产人不知处分财产人是无权处分的,有因的行为取得的财产.特别注意盗脏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不当得利要件:没有合法依据,一方受损,一方得利,受损与得利存在因果关系;善意取得要件:一方无权处分,另一方主观上为善意、合理的价格,不动产登记,动产过户;
1、主观上,前者恶意,后者善意;
2、前者只适用动产,后者可适用动产与不动产;
3、前者只涉及两方,后者涉及第三方;
4、前者得利应当返还,后者取得所有权,不用返还;上文总结了不当得利善于取得的概念和区别。二者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出于恶意还是善意、是涉及双方还是三方、得利是否返回等方面。我们学习了这方面的知识,就可以在以后生活中遇到类似。时少犯错,不要简单的以为捡到东西不还没关系,最多是道义谴责,不当得利的涉及财物金额过大,也会受到法律法规处罚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三沙。。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41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善意取得与继受取得分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原始取得”的对称通过一定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受让所有权的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消费借贷等在继受取得中,所有权移转时间因标的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不动产所有权从登记时起移转,动产所有权从交付或移转占有时移转土地使用权等他物权和知识产权也可以通过继受取得方式取得善意取得应该符合的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一词是拉丁文boafides来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所以说,善意取得不是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从原权利人处继受而来,其对应的是“原始取得”其分类标准是权利是原始的还是从别人那里转过来的“二手”权利
抵押权能不能善意取得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权能不能善意取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能否善意取得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张某向银行借款30万元,李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为该债权提供了担保,在该房屋上设立了抵押权并已办理了登记,银行作为抵押权人。2008年8月,胡某李某,请求确认李某名下的房屋为其所有,经审理查明该房屋确实属于胡某,故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胡某。2009年9月,胡某将李某和银行吿上法庭,请求确认该房屋上的抵押权无效。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以下两种意见:
观点
一:李某虽然是登记名义人,但其并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对该房屋作出处分,其设立抵押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应属无效。
观点
二:虽然李某并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但银行是善意
第三人,为保障交易安全,应确认银行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了该抵押权。
法律解读
笔者倾向于
第二种观点,该案涉及到不动产抵押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笔者试分析如下:
一、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
在传统民法上,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始含义只适用于动产,取得之权利类型也仅限于所有权。然而,我国物权法通过后,对于传统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范围做了一定的扩张。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我国物权法上善意占有人取得之权利类型不仅仅限于动产所有权,还包括了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动产或不动产的其他物权,不动产抵押权也应包括在内。
二、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可供抵押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物权公示的公信力乃是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物权公示的公信力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所取得的权利仍予以保护。就不动产抵押权设立而言,如果发生不动产所有权权属登记错误,社会公众便会产生错误认识,以为在登记簿上登记的人(登记名义人)是真正权利人,这样一来,可能的交易相对方(比如银行)便会产生错误信赖,非常愿意为该登记名义人或其愿意为之提供抵押的人提供借(贷)款而成为债权人。但是,如果借贷关系成立之后,又因为登记名义人并非真正权利人而否定抵押权的效力,则债权人将立即从有担保的债权人变为无担保的债权人,其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害,而通过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则可以保护善意的债权人,进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交易安全。
三、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仅对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规定了构成要件,并未对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做出具体规定,只是言及“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笔者认为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符合以下要件: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本案中,李某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这一点已由2008年的判决所确认。但在抵押权设立之时,不动产登记簿权属登记错误,在其记载事项中,登记的所有权人正是李某,李某进行了无权处分行为,将其名下的房屋为担保张某的债权而设立了抵押,而银行系善意第三人,其信赖登记簿上的错误登记,并且设立的抵押权已进行了登记。故,笔者认为本案符合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银行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了抵押权。至于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胡某由此而遭受的损失应向李某主张赔偿。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前提
[律师回复] 对于留置权善意取得的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条件
一、债权人须根据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1、留置标的物只限于动产
2、留置标的物只能合法的占有
二、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1、债权人应当享有债权并已届清偿期
留置权的取得必须具有基于留置标的物所产生的债权为前提,例如加工费、保管费、运输费等,且该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的取得,之所以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为要件,是因为债权未届清偿期,债务人到期能否履行债务尚不确定,因此债权人虽然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也不能取得留置权。债权清偿期的确定,合同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规定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债权人发出的履约催告时间或者法定方式确定。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只是取得留置权的要件,而非留置权的实行要件。留置权的实行,必须宽限期届满后才能行使,这是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区别之一。
2、债权的发生与其占有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所谓有牵连关系,是指债权人的债权的发生与其所占有的动产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这同一法律关系只能是合同关系,不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发生的债权关系。只有债权是由占有的标的物本身所发生,才能认定债权的发生与占有动产之间有牵连。因此,债权人可以留置保管物、运输的货物或者工作成果。债权人所占有的动产与该债权无牵连关系,则不能取得留置权。
《担保法》规定留置权仅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占有物与债权之间关系明确,占有物与债权之间的牵连关系较为容易认定。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一定是同一法律关系才能认定为是牵连,如某一单位与一修车厂签订了一份修车合同,内容是保养,合同履行完毕后,该单位欠部分保养费未支付。四个月后,该单位的车因事故损坏,又送到修车厂去维修,车修好后该单位付了修理费,但修车厂不交车,理由是以前保养的费用还没支付,是行使留置权。修理厂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保养的合同和维修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的动产没有牵连关系,不能取得留置权,反之,如果该单位与修车厂签订的是一个长期的维修合同,约定每次的维修费随时结算,则修车厂可以行使留置权,因为它是一个法律关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的动产有牵连关系,其行使留置权应当得到支持。
三、留置权可以约定排除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承认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权。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担保法》司法解释进一步作出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全部地排除留置权。该解释107第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不予支持。”
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留置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留置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实质上是法定质权。留置权的取得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实现、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
既然留置权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也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法律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权,但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允许当事人预先排除留置权的行使正是基于这一理由。
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债权人在留置权条件成立时也不能留置该物,只能采取其他措施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即使诉至人民,人民也不予以支持。
四、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物当然应当是债务人所有或者合法占有的财产,那么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或者非法占有的财产能否作留置权的标的物呢?例如债务人将偷来的相机修理,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留置该物,《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补充性规定。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8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但是债务人对其交付的动产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债权人可能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信赖而将第三人的财产视为债务人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债权人是善意取得,从而在该财产上取得了留置权。这种认定的理由是,留置权的产生不权在于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公平,而且也应当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接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可能要求债权人审查标的物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只要留置权人确信所留置的动产属于债务人,根据债务人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债权人对其善意取得的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物就享有留置权。《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只规定债权人占有的为“债务人的财产”,并没有规定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因此,债权人占有的认为是债务人的,实际上是第三人的财产也应包括在内。确认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符合法律规定和民法诚实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则。当然在实践中对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应以债权人不知的事实状态为限。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效力 > 合同无效能否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