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公司和家政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2-27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26人
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家政公司和家政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家政公司和家政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家政公司和家政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家政公司和家政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家政公司仅起中介公司作用,从中收取中介费,家政人员的工作内容及薪酬等均由家政人员与雇主自行协商确定,并由雇主直接支付给家政人员薪酬,且家政公司并不对家政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这种情况下,家政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家政人员由家政公司派往雇主家服务,家政人员的工作内容及薪酬均由家政公司与雇主协商确定,由家政公司支付给家政人员工资,家政人员不与雇主直接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家政人员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一定要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要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他并不一定要由公司的员工担任,可以由任何获得公司法人授权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既然不一定是由公司员工担任,则就不一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怎么确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认定如下: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鉴别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出现事故,劳动关系员工只能申请侵权损害赔偿,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申请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劳务提供者大多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务关系双方平等;其他。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对于家政公司和家政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74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家政公司和家政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键咨询
  • 161****67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0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3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1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84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65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2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7****08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2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6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8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0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14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10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4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镇江188****901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81****9930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淮安135****112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家政公司和家政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家政公司和家政人员存在劳动关系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公司与招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对设立中的的用工问题未作出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而设立阶段的就有可能会成为用工的主体。对于设立中的用工行为如何认定,特别是成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能否自动升级为劳动关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而该问题又涉及设立中能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设立中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特殊性体现于它是一个处于发起人合伙和正式登记成立的之间的阶段性存续的、具有有限人格的组织。的成立需要一个时间段,称之为设立阶段或筹备阶段。在此阶段,发起人行为包括筹集营运资金、雇佣人员维持设立中的运转、与客户、房屋出租人等签订和设立相关的合同等,这些行为称之为先行为,又称先合同。目前,对设立中是否具备的法律责任主体资格,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一定争议。由于我国法律包括《法》对此问题未作明文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和争议。综合国内外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及我国理论界的观点,当前主要有三种分歧观点。第一种观点,成立后的并不对成立前的行为承担责任,除非明示接受。这一观点认为,正式存在之前由发起人签订的合同起初并不是的合同,对并无约束力,因为发起人与的关系是特定情形下出现的先有代理后有主体现象,即先有代理人后有被代理人,而从一般的法学理论来看,代理不能先行约定尚未出现的主体的义务。但是,只要明示接受了发起人行为(合同),则应对发起人签订的合同负责。这种明示接受系民事上的继受行为,即在发起人与正式成立之间继受,而非追认行为。因为追认系被代理人的权利,但是在设立阶段,被代理人尚不存在。英美法系普通法早期即采取此种严格立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家政公司和家政人员存在劳动关系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家政公司和家政人员存在劳动关系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4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家政公司和家政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保洁服务公司与从业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取决于服务模式。若公司仅作为中介,收取中介费,清洁任务、薪资由服务员和客户自定,且公司不进行日常管理,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反之,如公司直接派遣员工并决定工作职责和薪酬,清洁服务员则是公司的雇员,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 受过行政处罚的公安人员 公安系统 还可以继续聘用吗
[律师回复] 公安人员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关于这一点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其中第(二)项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在返回行政机关后, 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紧急情况下,适用一般程序的事后补办手续程序。但是这里的程序要求更加严格,补办手续的期限不是24小时以内,而是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目的是要防止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违法和失误。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强制措施对象错误或者其他问题的,可以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停止或者撤销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快速解决“”问题
当前674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在公司上班与招聘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对设立中的的用工问题未作出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而设立阶段的就有可能会成为用工的主体。对于设立中的用工行为如何认定,特别是成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能否自动升级为劳动关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而该问题又涉及设立中能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设立中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特殊性体现于它是一个处于发起人合伙和正式登记成立的之间的阶段性存续的、具有有限人格的组织。的成立需要一个时间段,称之为设立阶段或筹备阶段。在此阶段,发起人行为包括筹集营运资金、雇佣人员维持设立中的运转、与客户、房屋出租人等签订和设立相关的合同等,这些行为称之为先行为,又称先合同。目前,对设立中是否具备的法律责任主体资格,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一定争议。由于我国法律包括《法》对此问题未作明文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和争议。综合国内外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及我国理论界的观点,当前主要有三种分歧观点。第一种观点,成立后的并不对成立前的行为承担责任,除非明示接受。这一观点认为,正式存在之前由发起人签订的合同起初并不是的合同,对并无约束力,因为发起人与的关系是特定情形下出现的先有代理后有主体现象,即先有代理人后有被代理人,而从一般的法学理论来看,代理不能先行约定尚未出现的主体的义务。但是,只要明示接受了发起人行为(合同),则应对发起人签订的合同负责。这种明示接受系民事上的继受行为,即在发起人与正式成立之间继受,而非追认行为。因为追认系被代理人的权利,但是在设立阶段,被代理人尚不存在。英美法系普通法早期即采取此种严格立场。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个体户雇员存不存在劳动关系
个体工商户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招收的员工也是按照其安排从事工作,接收其管理,受其规章制度约束,按劳取酬,符合劳动部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因此属于劳动关系。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74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什么可以证明员工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有些读者可能对于与员工之间的一种合法性,一直存在着疑问,所以小编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来讨论,什么可以证明员工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我们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详情请看下文。
10w+浏览
劳动纠纷
你好,我去邮政存钱,邮政说买个保险存五年,每年存一万,第六年退本金?利息,但今年疫情让我血本无归,没钱存了,第一年的钱可以退吗
[律师回复]
1.你在银行去存钱,结果买好份某人寿幸福一生终生年金保险(返利型),银行作为委托代理人,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具有合法前提。
2.因为你们签订了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上面确定的当事人是你跟保险公司,所以你们之间成立了合同关系。
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识强加给另一方。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商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私行变换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法律限定合同无效情形包括: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限定。可撤销情形包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平等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变换或者撤销。
5.所以,如果你能够证明银行与保险公司恶意串通与你签订合同或者银行方有欺诈情形,误导你签订合同,能够解除合同。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74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公司与招聘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吗, 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对设立中的的用工问题未作出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而设立阶段的就有可能会成为用工的主体。对于设立中的用工行为如何认定,特别是成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能否自动升级为劳动关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而该问题又涉及设立中能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设立中是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特殊性体现于它是一个处于发起人合伙和正式登记成立的之间的阶段性存续的、具有有限人格的组织。的成立需要一个时间段,称之为设立阶段或筹备阶段。在此阶段,发起人行为包括筹集营运资金、雇佣人员维持设立中的运转、与客户、房屋出租人等签订和设立相关的合同等,这些行为称之为先行为,又称先合同。目前,对设立中是否具备的法律责任主体资格,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一定争议。由于我国法律包括《法》对此问题未作明文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和争议。综合国内外法律规定、司法判例及我国理论界的观点,当前主要有三种分歧观点。第一种观点,成立后的并不对成立前的行为承担责任,除非明示接受。这一观点认为,正式存在之前由发起人签订的合同起初并不是的合同,对并无约束力,因为发起人与的关系是特定情形下出现的先有代理后有主体现象,即先有代理人后有被代理人,而从一般的法学理论来看,代理不能先行约定尚未出现的主体的义务。但是,只要明示接受了发起人行为(合同),则应对发起人签订的合同负责。这种明示接受系民事上的继受行为,即在发起人与正式成立之间继受,而非追认行为。因为追认系被代理人的权利,但是在设立阶段,被代理人尚不存在。英美法系普通法早期即采取此种严格立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家政公司和家政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