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期限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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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期限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期限是什么

一、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期限是什么

如果是单位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时限为三十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如果是职工、工会及其直系亲属申请认定工伤的,认定时限为一年,也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工伤申报认定程序是什么

工伤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受理工伤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受理工伤认定的条件如下:

1、申请材料完整;

2、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3、受理时效尚未经过;

4、申请主体适格。

上述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否则,申请将不会被受理。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期限是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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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 在职工因发生工伤事故时,部分职工可能因为取得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赔偿款,而忽略了本应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职工对行使权力的期限缺乏充分认知,导致本应可以取得的权力丧失,十分可惜。 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工伤认定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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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赌场内给输钱了 ,之前的公司已经建立起来了,就打算去注册资本了,只不过认缴期限给延长时间了,怕会有大影响的,注册资本超出认缴期限多久呢?
[律师回复] (1)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知,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己约定,法律不做限制。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根据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金额的多少以及注册资本认缴的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了。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由股东自行约定。
(2)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
正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约定,于是部分创业者就认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不是越长越好,其实并非如此。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等信息以后均是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信息,如果客户看到股东长期没有向公司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有可能会认为股东没有实力,会降低对该个公司的信用评级,从而可能影响公司业务。
认缴金额、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比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等。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
因此对于公司注册资金认缴时间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就可以了。
(3)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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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车辆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
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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