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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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一、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于仲裁时效。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然适用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劳动支付令是否必须先劳动仲裁

劳动者申请支付令追讨工资的,不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单位拖欠工资,如果经劳动者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的,则要按照应付工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来给劳动者赔偿公司拖欠工资,劳动局会作出下列处罚决定:责令公司在限期内付清工资;如果公司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责令其补足差额;如果公司逾期不付的,则责令其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并且原先拖欠的工资也要及时支付给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三、在职劳动关系仲裁有时效吗

因为讨要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民法典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保证债权的范围:主债权的全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于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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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确认劳动关系适用仲裁时效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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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观点:
(1)劳动关系确认之诉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为防止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效避免案件发生时间与诉讼时间相隔过长,导致案件事实、证据取证、法律适用等方面面临困境,国家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便失去法律保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第一款、
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规定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确认劳动关系虽然表面上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但在具体案件中,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要求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如:职业病赔偿、解决工资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加班费用等。这一确认之诉实则是请求之诉的过程和桥梁,劳动者要想取得其实体权利,就必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2)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完成一个诉求需要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首先,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这一确认之诉环节中来说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即无“诉的利益”,当然就不存在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
其次,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仲裁时效解决的是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仲裁委依据职权依法查证适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而民事诉讼中,劳动者提起确认之诉,一般不能依据职权去主动查证和适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需根据对方当事人抗辩做出。劳动仲裁在法的分类上属经济法的范畴,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却从属于民事诉讼。因此不适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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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律师回复] 确认劳动关系并不适用于仲裁时效。
根据民法理论,“诉”有三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在这三类“诉”中只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确认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但按照民法理论中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法理精神,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应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一)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看,劳动关系确认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
仲裁时效制度规定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作出了不受一年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和适用仲裁时效问题作了进一步的界定,但未对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一年时效问题予以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第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第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者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在时效期间进行审查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若劳动者只申请劳动关系确认,并不存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问题,那就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 “争议”问题,当然也就不适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因此,确认劳动关系虽属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但却不适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
(二)从民法原理分析,劳动关系确认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
劳动争议在救济途径上是民事处理的前置程序,其相关规定应适用民法的一般原理。

一、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讲,确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法律关系的确认,属于民诉中的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确认劳动关系只是对法律关系的确认,并没有权利义务被侵害的情形,尽管一方当事人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是为了进行下一步的权利维护。

三、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与将要进行的权利维护是两个诉,不能将下一个诉求中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定放到确认之诉中适用,因为申请人提出确认请求不是在行使请求权,也不存在义务人履行义务的问题。
(三)从仲裁实践看,劳动关系确认若适用仲裁时效制度将产生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和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
仲裁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涉及社会保险缴纳、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等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若劳动关系的确认适用仲裁时效的制度规定,将会带来社会不公,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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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案件适用仲裁时效吗
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完成一个诉求需要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这一确认之诉环节中来说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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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仲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中对此有不同观点:
(1)劳动关系确认之诉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为防止权利人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有效避免案件发生时间与诉讼时间相隔过长,导致案件事实、证据取证、法律适用等方面面临困境,国家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便失去法律保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第一款、
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应适用有关仲裁时效的规定,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规定为“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确认劳动关系虽然表面上并不涉及具体的权利,但在具体案件中,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要求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如:职业病赔偿、解决工资报酬、补缴社会保险、加班费用等。这一确认之诉实则是请求之诉的过程和桥梁,劳动者要想取得其实体权利,就必须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应当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
(2)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完成一个诉求需要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首先,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这一确认之诉环节中来说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即无“诉的利益”,当然就不存在是否超过申诉时效的问题。
其次,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仲裁时效解决的是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仲裁委依据职权依法查证适用是否超过仲裁时效,而民事诉讼中,劳动者提起确认之诉,一般不能依据职权去主动查证和适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需根据对方当事人抗辩做出。劳动仲裁在法的分类上属经济法的范畴,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却从属于民事诉讼。因此不适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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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怎么仲裁确定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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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劳动关系主体一方为完成一个诉求需要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劳动关系确认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纠纷,仅仅是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单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这一确认之诉环节中来说不涉及劳动者具体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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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确认之诉是否适用仲裁时效?
1、劳动关系确认之诉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2、劳动关系确认之诉不适用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在法的分类上属经济法的范畴,但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却从属于民事诉讼。因此不适用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期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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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地认识和适用仲裁司法监督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民诉法》和《仲裁法》,人民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实行三项权力。  
(一)司法审查权。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之重要手段是司法审查。我国实行的裁决司法审查有三个特点:其
一,事后审查。即在终局裁决作出后,在当事人申请执行或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才可对相关裁决进行审查。其
二,双启动审查。人民司法审查的启动,一般情况下为被动审查,即仲裁当事人或被申请人以法定理由向人民提出申请之后,人民才启动司法审查程序,且只审查申请人申请审查的内容。同时,人们也可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而主动以职权启动司法审查程序。虽然实行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但仍坚持以被动审查为主,注重维护仲裁的契约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人民对仲裁的过多司法干预。其
三,双轨制审查。即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外仲裁裁决仅对其程序问题进行审查,且当事人不得以裁决书的实体错误为由提出不予执行和撤销的申请,人民也不得审查其实体问题。  
(二)裁定撤销权。我国民诉法没有赋予人们对仲裁的撤销权。仲裁法出于对仲裁申请人利益保护的需要,增加对仲裁的撤销程序。但人民在实施司法监督中,极少裁定撤销裁决。  
(三)裁定不予执行权。我国仲裁法设立仲裁撤销程序的同时,还保留着司法监督中的裁定不予执行程序。人民在实践中运用较为普遍的是裁定不予执行裁决。当事人面对裁决不予执行的救济手段是,可以根据双方新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们。对于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并不能当然地引起全案终结执行,因为如某一涉外裁决以甲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裁定不予执行,却可能在乙国被允许执行。故有人主张仲裁不予执行与仲裁撤销具有同样的终局性,没有法律依据。
正确地认识和适用仲裁司法监督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民诉法》和《仲裁法》,人民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实行三项权力。  
(一)司法审查权。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之重要手段是司法审查。我国实行的裁决司法审查有三个特点:其
一,事后审查。即在终局裁决作出后,在当事人申请执行或申请撤销、不予执行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才可对相关裁决进行审查。其
二,双启动审查。人民司法审查的启动,一般情况下为被动审查,即仲裁当事人或被申请人以法定理由向人民提出申请之后,人民才启动司法审查程序,且只审查申请人申请审查的内容。同时,人们也可以仲裁裁决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为理由而主动以职权启动司法审查程序。虽然实行被动审查与主动审查相结合,但仍坚持以被动审查为主,注重维护仲裁的契约性,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人民对仲裁的过多司法干预。其
三,双轨制审查。即对国内仲裁裁决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外仲裁裁决仅对其程序问题进行审查,且当事人不得以裁决书的实体错误为由提出不予执行和撤销的申请,人民也不得审查其实体问题。  
(二)裁定撤销权。我国民诉法没有赋予人们对仲裁的撤销权。仲裁法出于对仲裁申请人利益保护的需要,增加对仲裁的撤销程序。但人民在实施司法监督中,极少裁定撤销裁决。  
(三)裁定不予执行权。我国仲裁法设立仲裁撤销程序的同时,还保留着司法监督中的裁定不予执行程序。人民在实践中运用较为普遍的是裁定不予执行裁决。当事人面对裁决不予执行的救济手段是,可以根据双方新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们。对于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并不能当然地引起全案终结执行,因为如某一涉外裁决以甲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应裁定不予执行,却可能在乙国被允许执行。故有人主张仲裁不予执行与仲裁撤销具有同样的终局性,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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